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二十届“创新与法治论坛” 暨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2024年年会顺利召开

学术   2024-10-23 10:31   天津  

(通讯员:徐婧竹、薛芷欣、陈娅诺)2024年10月20日,由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及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主办,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及天津市河北区法学会协办的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第二十届“创新与法治论坛” 暨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以高水平科技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研讨会在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顺利召开。来自天津市内外各大高校和实务单位的7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活动。

会议第一项议程为开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副会长薛杨主持。首先,由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会长吕凯教授致辞。吕凯教授代表科技法学分会向出席年会的专家和学者们表示了诚挚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他回顾了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在科技法发展建设方面发挥的作用,并表示,未来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将继续以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引,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保驾护航。努力打造学习型、协同型、智库型的高水平创新学术平台,为国家和地方的科技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天津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管虹致辞。管虹书记首先对各位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欢迎,对关心、支持天津大学法学院成长的市法学会领导、本次年会的协办单位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天津市河北区法学会表示衷心的感谢。当前,全球正迎来第四次科技革命,科技法治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在未来,天津大学法学院将一如既往地发挥学科融合优势,矢志不渝地为繁荣天津市科技法学学术研究、推动天津市科技法制建设提供支持与服务,为国家和天津市的科技法制建设贡献力量。

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主任、中联全国管委会委员杨仲凯致辞。杨仲凯主任表示,实务界的律师力量对于科技法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律师活跃在理论与实务交叉领域的第一线,能够以实务的角度切入学术。促进科技赋能中国发展的力量包括法学事务界也包括学术界,中联律师事务所也会不甘落后,在实务界发光发热。后续的科技法发展需要法学各界继续努力,也欢迎各法学院的学子未来来到中联律所执业。

河北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区法学会会长孙介华致辞。孙介华书记介绍了河北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举措,表示要全力打造现代工业企业,全力推进现代服务业,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上能作为、善作为,抢占新赛道,抓住数据、算力的管理和开发,发掘利用前沿科技成果。科技法学理论有广阔的前景,能够为法治建设提供支持,为法治服务贡献能力。感谢中联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次活动,预祝年会圆满成功。

天津市法学会党组成员、联络部主任刘翠山致辞。刘主任对与会代表的到来表示了热烈的欢迎与感谢。他表扬了天津科技法分会过去一年的工作情况,并指出,科技法始终关注前沿,对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起到了重要作用,新技术的运用也为科技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基础,新质生产力与科技法发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天津市法学会将一如既往地加强理论研究,加强服务,为新质生产力与法治建设提供有利保障和理论支持。

“以高水平科技法治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征文颁奖仪式。本次会议共收到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等学术界、实务界论文共计230余篇。经过8位专家的认真评审,评选出了一等奖7篇、二等奖21篇、三等奖47篇和优秀奖若干篇。孙介华书记、管虹书记、刘翠山主任等领导为丁文焯博士等获奖代表颁发证书。

会议第二项议程为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问题研讨,由河北区法学会副会长康靖主持。

天津市河北区数据局高磊副局长就《天津河北区智能网联汽车的实践与思考》主题发言。高局长回顾了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开放测试道路情况、河北区测试道路开放情况、河北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建设的工作模式和河北区车联网一期项目建设情况。指出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面临牌照审批时间长且限制多、安全员取消难、不能运营收费、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置难、低速无人功能车上牌难、建设基础设施造价成本高的六大难题。针对该六大难题,他提出了未来天津市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建议:缩短自动驾驶路测牌照申请审批时间;支持智能网联汽车进行无安全员道路测试及运营;制定智能网联汽车商业化运营政策,允许智能网联汽车合规运营;对智能网联汽车事故责任认定立法,按照有驾驶人和无驾驶人两种情况分别判定;支持低速无人功能车申请牌照;摄像头、电警杆等智能网联基础设施按照可复用尽复用原则,进行车路协同路侧设施改造。

天津市永泰恒基投资有限公司技术总监刘琛就《天津(西青)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情况和未来发展规划》主题发言。天津先导区是全国第二个车联网产业先导区,也是我国北方目前唯一的先导区,其两年半的建设成果可以用五个聚焦来进行归纳概括,即聚焦测试环境搭建、聚焦车路协同环境构建、聚焦标准建设与安全防控、聚焦产业发展和聚焦应用场景搭建。在未来,天津(西青)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将继续完善测试评价体系,提供全站式服务;挖掘数据价值,推动数据开放共享;加强场景应用运营探索,提升对外服务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国汽智联研究院标准与咨询部标准应用总监王辰就《智能网联汽车事故研究经验》主题发言。王总监长期从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质量事故研究及标准制定工作,其认为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全球产业化进展显著,不同等级自动驾驶逐步推广应用,我国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工作也不断深化。智能网联汽车事故呈现出以下几大特点:新技术交叉融合给智能网联汽车带来新的风险点;智能网联汽车安全风险边界不断“延展”;智能网联汽车事故具有较大的技术风险。智能网联汽车事故分析难度大、缺乏事故原因判定标准,因此,需要深化事故研究,搭建智算平台,探索数据应用。

清华大学博士生丁文焯就《紧急避险路径下的自动驾驶“碰撞选择”》主题发言。在“完全自动驾驶”阶段,自动驾驶汽车需要按照事先写入既定的程序,自己选择撞上谁,紧急避险理论中,“能否牺牲生命来拯救生命”的黑箱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困境。丁博士探讨了“碰撞选择”的允许危险和期待可能性的两大出罪路径之争。紧急避险下的“碰撞选择”在保护的优先性上,应采取“无辜第三人>车内乘客>制造了法益冲突的危险源”这一顺位,人数的多少不会对该顺序产生影响。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常务理事韩其峰与谈。发达国家占有智能网联汽车市场的大量份额,但发展中国家包括我国的市场份额在全球也具有较大比重。自动驾驶在具有广阔前景的同时也存在一些法律和道德伦理上的争议,在研究自动驾驶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的平衡。

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理事李春晖与谈。提出某些时候我们依然需要像真正的人一样、具有与人同样优缺点的人工智能,例如陪伴机器人。我们需要保留其对于一些问题决策的模糊性,临时性,就像人的决策一样。作为执行主编,他介绍了《中国科技法律评论》,表达了希望建成广泛参与性学术平台的美好愿景,欢迎天津科技法分会未来与《中国科技法律评论》共同征文合作,邀请与会代表支持期刊的发展。

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理事薛浩与谈。科技的落地存在着大量的壁垒。我们目前对于数据合规的需求较大,中联也在进行数据合规的业务,近期会发布数据合规白皮书。丁博士的文章较好地进行了个人观点陈述,即应当依据紧急避险理论进行有顺位的程序设计,结论符合社会大众公益上的认知。文章语言流畅逻辑严密,但是实际案例略少,如果能够引用实践案例会使文章兼具理论与实务价值。

会议第三项议程为数据利用与治理的法律问题研讨,由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分会副会长屠振宇主持。

厦门大学博士生霍俊先就《FTA数据跨境流动之安全例外与中国立场》主题发言。数据跨境流动具有风险二重性的特征,数据跨越国界的传输不仅有助于一国的经济发展,还会对国家安全和主权造成威胁,在发展数字贸易的同时需要兼顾国家安全和数据安全。因此要引入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例外。中国应坚持WTO判决法理与自贸区制度探索并行的立场,坚持WTO主客统一立场的判决法理,在自贸区(港)探索“共同但有区别”的重要数据目录。

中央财经大学硕士生梅贻哲就《个人数据信托的方案建构——基于利益平衡的数据治理》主题发言。现有数据治理模式存在成本过高、权力结构失衡等问题,而数据信托参与数据治理具有法理基础与潜在优势。在未来,数据信托应坚持本土化构造进路,重视使用价值,建构数据信托机构合法取得个人数据的理性方案,基于数据安全保障义务设计数据获取方案并构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

中山大学博士生沈新渊就《从“二元规制”到“三元规则”:试论香港网络信息治理模式转型》主题发言。香港的网络信息治理采用“政府—个人”二元规制模式,存在着现行网络信息治理质效不甚显著、特区政府在网络信息治理上监管乏力的问题,事前预防机制缺位,平台责任分配失衡,相关执法权限不足的问题。“政府—平台—个人”三元规制模式能够预防网络安全风险,控制网络信息传播;倒逼平台积极履责,及时禁制网络信息;纾解执法被动困局,提升网络监管成效。后续应形成系统法律规范体系,建立平台在先审查机制,增设平台事后处置通报制度,探索平台信息内容负责制度,加大平台规制失灵处罚力度,强化执法监督机制。

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生冯丹妮就《冲突与调试:刑事侦查中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的规范构建》主题发言。生物识别信息在刑事诉讼中呈现出数字面向,侦查中逐渐重视数据信息犯罪打击质效,所收集信息范围呈扩张趋势。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保护面临三重挑战,即宽泛笼统收集对个人隐私权造成的挑战,法法衔接不畅对个人信息自决权的挑战,缺乏保护救济对个人信息数据安全的挑战。对此,要做好程序法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深度衔接,确保数字人身同一认定能够合比例原则开展,保障个人对生物识别信息生命周期的掌控权。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常务理事王慧与谈。较多专家在文章中抛出了诸多法学问题,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并在此基础之上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霍博士的文章具有较强的中国问题意识,但文中缺乏对于FTA的定义,同时如果在文章的第一部分就开通名义地提出中国实践面临的问题,文章可读性会更强。梅同学的文章中弊端分析似乎不够醒目,存在部分可以改进的地方。

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冯博与谈。建议沈新渊同学在文章中应基于香港既是我国特别行政区、又是英美法体系的特殊性,构建出具有独特代表性和借鉴性的香港模式。对于冯丹妮同学的论文,过去的侦察注重信息与犯罪的因果性,而如今的侦察更注重数据信息与犯罪的相关性,因此,我们是否能用相关性代替因果性来做决策尚存疑问。

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邱凯与谈。数据、信息与同意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法律要落实到实践当中来谈对于数据、信息与同意使用的限制。比如,谁有权利采集并保留信息?我们有没有权利要求删除信息,谁来删除?有没有权利要求恢复信息?希望各位学生能够在理论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更深入的研讨,进而发挥法律对社会实践的指引作用。

会议第四项议程为人工智能治理的法律问题研讨,由天津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副会长王吉林主持。

天津河北区法院法官助理郭佳就《论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类推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以“文生图”场景为例》主题发言。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是作品,但复制该内容与复制作品行为近似,可类推适用著作权法规定来调整。类推适用的保护路径能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救济使用者,降低其维权门槛,且避免了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保护路径的逻辑矛盾。该保护路径在刑民交叉等场景下,能够避免权利滥用和利益失衡现象的发生,更具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硕士生罗浩然就《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适用著作权的功能主义阐释》主题发言。法律系统生成的本质仍然是化约沟通中的复杂性,因此将符合独创性判断标准的用户参与的AIGC视为作品,并将著作权归属于用户并未导致社会沟通复杂性的增加,并且相比于当前的其他法律规制尝试具有更加积极的化约沟通复杂性的意义。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硕士生邢恩铭就《人工智能的立法需求与监管面向:中国特色“规范-管理”模式的要素化构建》主题发言。对于人工智能治理,应在要素优化视角下探究网状式规范模式理论、治理型监管的平衡设置理论融入我国治理的可行性。在主体、场景(分类)、风险(分级)的要素讨论中,回应人工智能监管的力度、路径与方式问题,以技术特征所带来的监管面向为路径,构建要素化的中国特色人工智能监管模式。

天津大学博士生邱山山就《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的欧盟方案与中国镜鉴——以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第九条展开》主题发言。应立足以人为本的人工智能风险治理理念,以人民为中心的风险治理理念,优先考虑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建立法律、伦理和技术多维度的风险评估体系;应回归价值判断的技术标准,重新平衡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集成对基本人权的尊重、数据保护的严格性以及算法公平性的考量。

南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冬与谈。近些年我国AI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非常丰富,各位发言人的文章都有非常深入的分析。目前我们对AIGC的讨论已经进入了第二阶段,我们更要关注的是如何看待AI技术出现对于传统创造过程的影响。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倪朱亮与谈。两个同学的研究视角不同但结果具有互补性。不足之处在于,第一篇文章需要更深入的说理,第二篇文章需重视“人工智能向善理念如何技术化”这一理念难题。两篇文章的对话,具有很强的学术碰撞与互相合作的价值。

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奕君与谈。我国目前尚且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实践中法官一般会协调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但人工智能侵权不能适用传统的民事责任理论来处理。生产者、开发者和使用者应当是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的承担者,对于开发者、生产者应当适用民法典第570条的严格责任原则,对于使用者、销售者适用有限的过错责任原则,其应当对于不当的管理改造等行为负责。

会议第五项议程为闭幕式,由天津大学法学院教副授、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学分会秘书长杨宁主持。

天津市法学会科技法分会会长吕凯教授对本届年会进行了精彩总结,感谢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和天津市法学会的指导,感谢中联律所和河北区法学会的帮助,感谢远道而来的实务专家、学者和学生对会议的大力支持。鼓励科技法学分会的全体同仁进一步加强学术研究和交流。

本次会议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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