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若干指导性意见(二)

政务   2024-12-06 10:18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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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未能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现场勘验笔录等相关证据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确定事故发生的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证据。对于交警部门认为事实不清,双方的过错无法判明,也无法确定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现场勘验笔录等交通事故案件的全部相关证据,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有无过错进行判断并作出认定,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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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辑)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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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受害人由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应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8辑)
来源:征地拆迁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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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胡 君
编辑:王煦霏
审核:李 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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