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在便利店偷东西,大学生张某被公安机关给予“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在其申请行政复议后,区政府维持了不予处罚决定。随后,张某因涉嫌违纪被开除学籍。
张某坚持自己是忘记付款,并非盗窃,遂将公安、区政府告上法庭。一审败诉后,他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大学生在便利店盗窃
2023年初夏的一个上午,民警接到了一家便利店店长李先生的报案。李先生称其店内有物品失窃。民警很快调取了该店的监控录像。
监控显示——
三天前的21时36分左右,一年轻人手提布包进入便利店。他在货架前抬头看了看四周,见店员不在身边,便伸手将货架上的一包零食放进自己的布包里。在之后的三分钟里,他先后将面包、巧克力、口香糖、薯片等零食“藏”进包袋中,还不忘用袋子里的物品把它们遮上一遮。 21时39分左右,这名年轻人再次抬头张望了一下店员的位置,发现没有人注意到他,瞥了眼手机屏幕,带着价值89.9元的10件商品,没有付款便径直离开了便利店。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
事发时的监控视频能够清晰反映张某当时在店门口位置选取最后几件商品时,曾反复观望店员位置,在确认店员未注意时旋即转身离开。视频内容明显不符合其急于返校,仓促间忘记付钱的陈述,而是具有秘密窃取行为的客观表现;其次在案发至民警联系到张某所在学校告知其本人时,已经过去3天,期间张某未曾作出归还的意思表示,体现出了非法占有的故意。根据监控视频、询问笔录、谅解书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张某存在盗窃行为。公安机关结合张某如实供述、返还钱款以及获得谅解等事实,认定其行为构成盗窃,但不予处罚,合规合法,并无不当。
上海一中院认为,公安机关配合学校教学管理,将被诉不予处罚决定送达学校,此后,学校对张某作出何种处理,不影响对不予处罚决定合法性的认定。张某作为成年在校大学生,对其所实施的行为,以及调查中的陈述所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清楚的认识,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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