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政策】《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自然资源部“2024年第55号”

学术   2024-10-14 15:14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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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自然资源部对《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 第9号)进行修订。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划拨用地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我们先来搞清晰两个问题:
一、何为划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19年修订):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二、哪些土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001年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 第9号)对划拨用地使用范围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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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订保持总体结构基本不变,大类和中类与修订前一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增加和调整,共分为4个方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关于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等要求,增加有关有偿使用的总体要求和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具体界定。

(二)删减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1.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纳入未利用地管理,水库水面纳入农用地管理。本目录规定的为可划拨的建设用地项目,故删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中的“水源地”、“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水库淹没区”

2.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有关规定,删除原“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的“收容遣送设施”

(三)增加符合新形势需要的有关条款

1.根据机构改革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增加“(四)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用地”。

2.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根据国家储备有关规定,增加“(十)国家储备设施用地”。

(四)调整有关条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等国务院文件,以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等规定,更新调整相应内容。

2.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将原(十一)和(十二)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设施用地,调整为“(十二)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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