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保持总体结构基本不变,大类和中类与修订前一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删减、增加和调整,共分为4个方面。具体修改情况如下:
(一)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82号)关于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完善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等要求,增加有关有偿使用的总体要求和对“非营利性”“公益性”的具体界定。
(二)删减不符合现行规定的有关条款
1.根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规定,河流水面、湖泊水面纳入未利用地管理,水库水面纳入农用地管理。本目录规定的为可划拨的建设用地项目,故删除“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中的“水源地”、“水利设施用地”中的“水库淹没区”。
2.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有关规定,删除原“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中的“收容遣送设施”。
(三)增加符合新形势需要的有关条款
1.根据机构改革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增加“(四)消防救援、应急避难设施用地”。
2.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完善国家储备体系。根据国家储备有关规定,增加“(十)国家储备设施用地”。
(四)调整有关条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等国务院文件,以及《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等规定,更新调整相应内容。
2.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完善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统筹和衔接体系。将原(十一)和(十二)的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设施用地,调整为“(十二)战略性矿产资源开采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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