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传统线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各个要素,审慎认定情节严重,合理量刑——魏某等开设赌场案

学术   2024-11-13 06:41   广东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2022)川142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至2021年12月8日,被告人魏某、辜某、易某、杜某四人共谋用扑克牌“打牛牛”的方式邀约他人进行赌博,并按照魏某、辜某各占一股、杜某与易某合占一股从赌场内抽头渔利。魏某等先后租用某县某镇周边农户房屋开设赌场八次,赌场一般营业时间从晚上八九点至凌晨两三点,并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具、烟水饮料等。

被告人彭某受魏某等雇用在赌场内发牌、抽头,帮助寻找赌博场地。被告人康某受彭某邀约、被告人梁某受魏某邀约在赌场外望风、接待赌客,每场获利300元至500元不等。

开设赌场期间,魏某、辜某、杜某、易某四人抽头渔利共4万余元,其中魏某、辜某各非法获利1万元、易某、杜某各非法获利5000余元,彭某非法获利3000余元,康某非法获利4500余元,梁某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22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23日,杜某、彭某、梁某先后投案自首。案发后,魏某等七人全部退缴赃款。

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案件焦点

本案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适用之后,开设赌场罪提高了刑罚配置,相关法律适用意见未作修改,如何认定情节严重。

法院裁判要旨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辜某、杜某、易某、彭某、康某、梁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魏某、辜某、杜某、易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康某、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辜某、易某、康某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杜某、彭某、梁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魏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二 被告人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三 被告人易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 被告人杜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五 被告人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六 被告人康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元;

七 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后语

开设赌场罪是否构成情节严重,需要对行为危害性作出判断,不应固守赌资累计数额单一标准,应当综合考虑行为客观方面各个要素,审慎认定情节严重,合理量刑。

本案是否认定情节严重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抽头渔利数额达到3万元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本案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4万余元,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按照抽头渔利数额单一标准认定是否构成情节严重,若认定情节严重,对多名被告人判处五年以上刑罚,明显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案公诉机关亦未指控情节严重,故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罪行法定原则要求定罪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量刑也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由于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迅速发展,网上开设赌场及赌博机类犯罪呈激增状态,此类开设赌场,一般都是由犯罪团伙、犯罪集团组织实施的,其组织结构严密,分工明确,资金规模大,流动性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更大。若简单参照上述意见,明显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大力打击网络赌博和赌博机的初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最低刑由三年调整为五年,量刑幅度上调,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暂未改变,继续沿用旧标准认定,将会导致案件判决结果与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相违背,难以达到社会效果与法治效果的统一。

本案开设赌场属于传统的线下开设赌场,参赌人员多是熟人拉熟人,每次参赌人数为十人至二十人,规模较小,在不到一个月时间内组织八次即被公安机关查获,社会危害性较小,综合考虑本案开设赌场的经营时间、参赌人数、抽头渔利数额和社会影响,本案采纳第二种意见,未认定情节严重,在五年以下判处刑罚。

编写人: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王飞

(图片来源:《中国国家人文地理:三亚》;图片与内容无关)

原文载《中国法院2024年度案例:刑事案例一(犯罪、刑罚的具体运用、刑事证据、程序)》,国家法官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中国法制出版社,2024年5月第一版。

整理: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直属分局)“不念,不往”“诗心竹梦”。免责声明:本号资料均来源于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及个人阅读书籍摘录,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转载请注明文章及公众号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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