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场监管局: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民生   2024-11-27 12:01   甘肃  


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公布

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典型案例(第三批)


现将甘肃省市场监管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三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01



武威市天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天祝某液化气站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2024年3月5日,天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武威市市场监管局委托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天祝县马营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产品所检项目二甲醚含量不符合GB11174-2011标准要求,属不合格产品。经立案调查,当事人提供的该批次不合格液化石油气已全部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法事实。天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72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卓尼县某有机肥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案

2024年3月12日,甘南州市场监管局收到监督抽查检验报告,显示卓尼县某有机肥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有机肥料所检项目中有机质的质量分数(以烘干基计)项目不符合NY/T525-202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事实。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行业标准有机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物品、罚款21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天水市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家川某教育中心食堂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策

2024年5月27日,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在张家川县某教育中心食堂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福春园骨肉相连串”等原辅料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供货方的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七日内完成整改。6月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教育中心食堂整改情况开展复查时,发现其仍有部分原辅料购进票据及供货方资质不齐全,且建立的原辅料台账记录不规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事实。张家川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白银市靖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靖远县某职业中专食堂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4年3月20日,白银靖远县市场监管局对靖远某职业中专学校食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食堂使用的食品原料土耳其烤肉(生制品)已经超过保质期。经立案调查,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土耳其烤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违法事实。靖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金昌市永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永昌县某五金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4月10日,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永昌县城关镇某五金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店正在经营的标识“昆仑之星HEC-Ⅱ-35冷却液”系列产品和标识为“长城”润滑油系列产品,现场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同批号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经立案调查,通过商标所有权人现场辨认,认定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两类产品与正品的批号、防伪标志不符,属于侵犯“昆仑之星”“长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事实。永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产品、罚款32328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管   磊  |  责编:顾   莹  |  审核:姚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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