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异常发票,一定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

教育   2024-11-05 17:38   广东  

请问

企业收到异常发票,一定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吗?

答复

这个不一定的,若是你公司属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建议你公司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并及时提交证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链,税务机关核实符合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注意:

3点非常重要!一个是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实申请。二是准备充足的证据链。三是限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这是针对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进行的特别措施,对于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给予了特殊待遇,这充分体现了纳税信用的价值。这相当于给予诚实守信单位一个较宽松的待遇,体现出国家鼓励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导向。

参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抵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规定,(四)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作相关处理。

(五)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案例:

2019年12月,远大生水公司接到了宁波税务局发出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因远大公司收到的上海政宏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票467份,涉及增值税75,664,009.38元。已被开票方企业(即上海政宏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列入异常凭证范围。根据相关规定,远大生水公司已认证抵扣的,其进项税额一律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就导致远大生水公司需要补税7566万元。

公司及时向主管税务局提出核查申请并提交证明材料,2020年4月远大生水又收到一份《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如下:“事由: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解除通知。通知内容:你(单位)收到的异常凭证(发票明细见附件),已被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解除。”

意味着上述“异常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7566万元不需要转出,继续抵扣就可以了!


来源:郝老师说会计。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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