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 力 开 学 季
关于规范我县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全县各公办中小学(职中):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学生及家长负担,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完善中小学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4〕229号)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和体育局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南发改收费〔2024〕1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县公办中小学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1.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2.课后服务:按南发改〔2021〕101号文件执行,即:课后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0元/生·月。
3.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5.校服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政府确定标准按实代收取。
1.学费:省级示范高中450元/生·期,市级示范高中330元/生·期,一般高中270元/生·期。
2.教辅材料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4.作业本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研学旅行: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6.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7.军训服装费及校服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8.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按实代收取。
9.住宿费: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未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
10.体检费:学校按县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1.根据川财教〔2017〕49号文件精神,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学生(艺术表演类专业除外)免除学费;符合条件的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学校一、二、三年级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收费标准予以补助。
2.教材费: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3.伙食费:学校按实收取,不得营利。
4.军训服装费、校服费、需统一的特殊专业服装或制服:学校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5.基本医疗保险费:学校按市政府确定的标准按实代收取。
6.体检费:学校按县医疗服务价格标准按实代收取。
7.住宿费:按市发改委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未住宿的学生,学校不得收取住宿费。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和日用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统一配备。对部分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应积极准备,按实代收取,不得营利。
8.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可本着保证正常用水、用电需求的原则合理制定学生用水、用电免费额度。在按寝室安装水表、电表用量可计量的前提下,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向学生收取超出免费额度的水电费。
(一)明确收费项目及标准
全县各有关学校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擅自设定其他项目。严禁将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按照国家和我省课程改革要求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严禁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校讯通、校园安全保卫等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
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中明确的定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其他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应当严格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确定。
(二)加强收费管理
1.坚持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公办中小学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和学生家长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违规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2.强化收费公示。学校要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相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及批准文号,并通过学校官网、校园网、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及时公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标准、收费资金使用情况、投诉电话(12315)等,增强收费管理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按规定应公示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收费,一律不得收费。
3.严禁乱收费行为。严禁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不得随意将学段扩大至义务教育阶段之外,不得将午餐午休看管、早晚自习等纳入课后服务收费项目,不得违背学生家长意愿强制收费或捆绑收费。学校代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的考试考务费及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按相关文件规定项目和标准代收取。在校学生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校不得组织其重复参保。学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首次办理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按成本收取补证卡工本费。
4.严格资金管理。各公办中小学做好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管理工作,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必须纳入账户核算,严禁坐收坐支。其中,为在校学生提供课后服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收入,应计入学校其他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实,统一管理;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资金。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严禁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相互串用。同时,按照财政电子票据改革的要求,各学校应按规定申请领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电子)及《四川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财政票据进行开票。
(三)其他要求
1.按时报送收费情况。学校应于每年6月、12月将春秋学期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相关情况,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体育局。
2.严格教辅材料订购管理。严禁学校强制或暗示学生、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我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辅材料推荐目录》教辅材料,以及普通高中学生自愿购买我市选定的列入《四川省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教材,可申请由学校统一代购。学校、家委会均不得统一征订、代购目录之外的教材及教辅材料。作为教学、管理工具要求统一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应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统一购置,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收取任何费用。
3.加强研学旅行经费管理。学校为在校学生开展研学旅行实践活动,应合理测算研学旅行实践的费用开支预算及明细并告知学生家长,对应由学生、家长承担的部分,根据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收取服务性费用。相关服务由学校之外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学校可代收代付相关费用,不得强制或暗示学生参与,不得在代收费中营利。
4.规范校服选购管理。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校服采购、选用和产品质量监管职责;学校要加强校服管理工作,承担好校服选用主体责任,按实代收校服费用,及时主动向学生、家长公开校服代收费情况,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或校服选购组织代收校服费用,不得经常性为学生订购校服。
5.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学校要切实规范涉教保险管理工作,不得以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干部或家委会等名义代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保险费,不得利用课堂教学等渠道推销保险产品,不得允许保险机构进校摆摊设点推销保险产品。
6.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以家委会名义摊派收取中省市县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确规定由财政保障的项目,以及正常教育教学管理事项等费用。
县级相关部门要将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作为治理教育乱收费的重点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禁止侵害学生利益的行为。对学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超范围、超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有关部门、企业通过学校违规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将严肃查处,对于屡查屡犯、屡纠不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相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县。
南部县发展和改革局
南部县财政局
南部县教育和体育局
2024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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