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而有些不法商贩
在利益驱使下
假冒注册商标、生产假冒产品销售
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近日
永安法院审结一起生产假冒
“上海”硫磺皂并进行售卖的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庭审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二被告人明知“上海”系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上海”硫磺皂系该公司生产的商品,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上海制皂厂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仍在其生产、销售的“硫磺皂”上使用仅改变字体的“上海”商标,与注册商标“上海”之间基本无差别,属于法律及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辨别商品的包装、名称、商标等细节,谨防上当受骗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
三明中院司法融媒体中心出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