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正常介绍婚姻行为与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妇女犯罪,在本质上的区别在于是否将妇女作为商品予以出卖。虽然正常介绍婚姻的介绍人有时也会收取一定感谢费等钱财,但其是在明知男女双方地位平等的基础上,基于男女双方自愿,为促成婚姻的缔结而居间联系。而在以介绍婚姻为名拐卖妇女犯罪中,行为人则往往不考虑妇女意愿,将妇女作为商品出卖给他人,侵害妇女独立人格尊严。尤其是当妇女为精神、智力异常的无责任能力人,不能正确理解介绍婚姻行为性质时,行为人以介绍婚姻为名收取钱财,目的在于出卖妇女牟利,属于违背妇女意志的出卖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供普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