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通知
川办函〔2024〕100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规定,进一步加强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规范开展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以下简称“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切实保护好、利用好土壤资源。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要加强对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按照“谁占用、谁剥离”原则,确定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的工作主体。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临时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用地单位负责,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监管。
二、实施范围
(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非农建设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2.非农建设依法占用一般耕地质量等级3等以上的;
3.临时占用耕地的;
4.其余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有条件剥离再利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参照执行。
(二)属于应当剥离范围,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不实施土壤剥离再利用。
1.耕作层土壤厚度不足10厘米的;
2.耕地坡度大于25度的;
3.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面积小于10亩的;
4.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占用的;
5.依据《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被列为严格管控类的;
6.其他不适合剥离再利用的。
三、实施步骤
(一)年度工作计划编制。每年12月底前,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等级年度变更评价等成果,编制下一年度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计划,明确剥离区域、存储区域和再利用区域,强化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环节的统筹衔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与土地整理复垦、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恢复等进行统筹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次年1月底前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涉及年度工作计划变更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后重新备案。
(二)实施方案编制审查。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前,实施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土壤剥离再利用年度工作计划,结合项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技术规范,编制《土壤剥离再利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评价、剥离、运输、存储、管护、再利用和耕地质量、资金保障情况等。临时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单位可以将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内容纳入临时用地土地复垦方案,作为必要章节进行编制,不再单独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论证,论证通过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批复,并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每年12月底前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实施方案》和批复文件,并报自然资源厅。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时,涉及土壤剥离再利用的,要在建设用地报批请示文件中说明《实施方案》编制情况和实施工作安排情况。
(三)耕作层土壤剥离。城镇批次用地占用耕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供地前组织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单独选址项目占用耕地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用地动工建设前实施耕作层土壤剥离。在耕作层土壤剥离过程中,做到应剥尽剥,避免耕作层土壤数量和质量的损耗。耕作层土壤剥离完成后,实施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方可动工建设。临时占用耕地的,按照临时用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四)耕作层土壤存储。剥离的耕作层土壤不能立即使用需要存储的,应当运输至指定的存储区域。存储区域应当综合考虑运输、再利用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因素,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水源地等,并采取土壤养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切实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存储用地应当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期满后及时复垦。
(五)耕作层土壤再利用。除临时用地等需要就地复垦外,剥离的耕作层土壤按照即剥即用、就近利用、高效利用的原则,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利用,优先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壤改良、土地整理复垦、耕地恢复、改造提质及绿化工程等项目。剥离的耕作层土壤可以实行有偿使用和交易,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优先用于土壤剥离再利用相关支出。通过市场化有偿使用的,应当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平、公正、公开交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土壤剥离再利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统筹领导,组织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认真落实责任,切实形成合力,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各地应当加强政策宣传和引导,充分调动各方参与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积极性,防止加重基层负担。各地可以结合实际,进一步细化操作流程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实施监管。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情况开展检查,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土壤剥离再利用情况和检查结果报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完善配套制度和技术标准,探索建立全省土壤剥离再利用信息平台,加强信息共享。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土壤剥离再利用奖惩机制。
(三)落实经费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及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运输、存储和管护等费用,涉及城镇批次用地的,应当纳入供地成本;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总投资;覆土等相关费用由剥离土壤再利用方负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