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敬彼世尊、 阿拉汉 、正自觉者!
Namo Tassa Bhagavato Arahato Sammāsambuddha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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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比丘——恶意、嗔恨、不满——以无事实根据的波罗夷罪指控一位比丘,(心想:)“或许我可以使他从这梵行生活中退堕”,那么,无论他之后是否被检问,如果此事无事实依据,且比丘承认自己心怀嗔恨,僧伽婆尸沙。
“那时,有一位居士经常烹煮美食,供养僧团,每日供养四位比丘……(一天)他碰巧有事去寺院。他去拜访沓婆摩罗子尊者(Dabba Mallaputta),到达后向尊者顶礼,坐在一旁……沓婆摩罗子尊者向他开示佛法,让他感到振奋而欢喜。然后,这位善做美食的居士向沓婆摩罗子尊者问道:‘尊者,谁被指定明天来我们家应供呢?’
“‘……去的将是慈比丘(Mettiya)和地比丘(Bhummaja §)的弟子,居士。’(慈比丘和地比丘是六群比丘领头人中的两个——之所以被称为六群比丘,是因为这群比丘有六个头目——这是一个以其无耻行为而臭名昭著的团伙,也是诸多状况的制造者,促使佛陀制定了许多学处。)
“这位善做美食的居士听了很不高兴,心想:‘这些恶比丘怎么能来我家应供?’他回去后,就命令家里的女仆:‘嘿,对于明天来应供的那些比丘,给他们在门房里摆下座位,拿些糙米粥和咸菜卤给他们吃。’
“‘遵命,主人。’女仆回答……
“那时,慈比丘和地比丘的弟子们彼此说道:‘我们昨天被安排去善做美食的居士家里应供。明天,他就会带着妻子和儿女们一起供养我们,有的递米饭,有的给咖喱,还有给油、蘸料。’他们因为高兴,当晚都没如期睡好。
“第二天一早……他们就去了善做美食的居士家里。女仆远远看见他们过来,一见到他们,她在门房里给他们准备了座位,对他们说,‘尊者们,坐吧。’
“慈比丘和地比丘的弟子们就想:‘肯定是食物还没准备好,所以要我们坐在这门房里(等)吧。’
“然后,女仆就把糙米粥、咸菜卤端给他们,说:‘尊者们,吃吧。’
“‘贤妹,我们是来受供常施食的。’
“‘我知道你们是来受供常施食的。但昨天我家主人吩咐我:“嘿,对于那些明天来应供的比丘,就在门房里摆个座位,拿些糙米粥和咸菜卤给他们吃。”所以吃吧,尊者们。’
“接着,慈比丘和地比丘的弟子们交头接耳道:‘昨天善做美食的居士去寺院,见了沓婆摩罗子。一定是沓婆摩罗子对他说了中伤我们的话。’他们因为感到沮丧,没有胃口用餐。
“接着……他们就回到了寺院,将衣钵收好,走出寺院门口,然后用外衣围着膝盖坐着(§)——沉默,羞恼,垂肩,低头,忧郁,不知所措。
“这时,一位叫慈(Mettiyā)的比丘尼来到了他们面前,对他们说道:‘顶礼尊者们。’但是当她这么说的时候,他们不理睬她。第二次……第三次她说:‘我顶礼尊者们。’第三次,他们仍然不理睬她。
“‘难道我冒犯你们了,尊者们?为什么不理我呢?’
“‘贤妹,因为沓婆摩罗子轻慢我们的时候,你只是冷眼旁观。’
“‘我能做什么?’
“‘如果你愿意的话,你今天就可以令世尊摈出沓婆摩罗子。’
“‘我能做什么?我怎么可能做到?’
“‘来吧,贤妹。去世尊那,这么说:“尊者,这样太不恰当、不适合了。没有恐惧、没有恼害、没有危难的地方(现在)成了有恐惧、有恼害、有危难的地方。曾经平静的地方(现在)起了暴风。曾经的水,现在正燃烧。我被沓婆摩罗子尊者奸污了。”’
“‘遵命,尊者们。’(于是,她就去执行他们的命令。)”
这只是本条学处因缘故事的核心部份,这也是律部里最长、最具争议的故事之一。在慈比丘尼作出指控后,佛陀便召集僧团,质问了沓婆摩罗子尊者。后者在七岁时便证得阿罗汉果。沓婆摩罗子尊者如实回答道,自己想不起来曾经放纵于淫欲法,即便在梦中,更何况在清醒时。随后,佛陀告知僧团,要摈出慈比丘尼,并质问(§)她的教唆者。之后,佛陀回到了他的孤邸。当比丘们摈出慈比丘尼后,慈比丘和地比丘的弟子们告诉他们:“贤友们,请不要摈出慈比丘尼。她没有做错什么。是我们教唆她的,我们很沮丧、不满,想看到他退堕。”
“‘你们的意思是,你们用无根据的波罗夷罪指控沓婆摩罗子尊者?’
“‘是的,贤友们。’
“于是,那些比丘们就讥嫌、非难并散布道:‘慈比丘和地比丘的弟子们怎么可以用无根据的波罗夷罪指控沓婆摩罗子尊者?’”
然而,在经典结集后的几个世纪里,许多人批评和抱怨更多的是佛陀对慈比丘尼的处理方式。依据《普端严》,她被灭摈这一事件是导致兰卡旧首府阿奴拉达普勒(Anurādhapura)的无畏山寺派(Abhayagiri Vihāra)比丘和大寺派(Mahāvihāra)比丘分裂的一个争议点。甚至有现代学者们反对佛陀对慈比丘尼的处理,把这一章诠释为一种“僧人光泽”,似乎佛陀自己不是一位僧人,而整个经典也不是僧尼之作。《普端严》认为,佛陀之所以采取这样的行动,是因为他知道,如果他不对她那么严厉,慈比丘和地比丘的弟子们永远不会自愿说出,他们之前教唆她所做的指控,事实将永远不会被揭露。这将导致一些人继续私底下相信沓婆摩罗子尊者的罪行——而因为他是阿罗汉——这将会对他们造成长期的不利和伤害。
无论如何,让我们关注的是,本条学处制定后,佛陀让僧团负责判断这样的指控,并给与他们一个明确的模式去遵循,以确保他们的判断会尽可能公正和准确。因为《经分别》和《普端严》对本条学处的解释都基于这一模式,故而我们在讨论由本条学处所涵盖的特殊情况——无事实根据的指控——之前,首先讨论一下这个模式。
l 劝诫
正如佛陀在僧残12中所说,对于比丘们而言,他们可能在佛陀的教导中成长的一种方式就是,通过互相劝诫和互相出罪。如果一位比丘违犯学处,他有责任告知他的同修比丘们,这样其他比丘便可帮助他履行因罪而引发的流程。因为人性本就如此,一定会有比丘忽视这个责任。这种情况下,这个责任就落在了犯戒比丘的知情同修身上,如果可能的话,他们要私下劝诫他,或者——若他顽固不化——应在僧团会议上,对他提起正式指控。
模式如下:在劝诫一位比丘之前,首先其必须确定自身有资格进行劝诫。依据《小品·第九遮说戒篇》第5节第1-2段,这是指,(劝诫比丘)知晓:
1)自己身行清净。
2)自己语行清净。
3)自己出于善意而非恶意的动机。
4)自己通达法。
5)自己彻知两部波罗提木叉(比丘波罗提木叉和比丘尼波罗提木叉)。
而且他决意:
1)我将适时而说,而非非适时。
2)我将如实而说,而非不如实。
3)我将柔和而说,而非严厉。
4)我将谈论与义理(attha)相关而非无关的内容,(也可以指:与事件相关的内容,而不是与事件无关的内容)。
5)我将出于善意而言,而非内心的嫌恶。
《小品·第九遮说戒篇》第5节第7段和《附随·第十五章》第5节第3段补充道,劝诫者应在心中保持五种品质:慈悲、关心对方的利益、同情、希望看到对方出罪以及对律的尊重。
如果一位比丘觉得自己不符合这些标准,但又认为另一位比丘犯了罪,且未除罪,那么,他应找另一名有资格处理这项指控的比丘,并告知这位比丘。在类似的情形下,不告知他人,将犯波逸提64下的一个波逸提或一个衍生罪,除非是那条学处中所讨论的可免罪情况。
如果一位比丘有资格提出指控,那么下一步就是找一个合适的时间和地点,与对方交谈——例如,在对方不太可能感到尴尬或不安的时候——然后请求对方的许可,即请求许可与他谈话:“请尊者给与我许可吧。我想与您谈话——Karotu āyasmā okāsaṁ.Ahan-taṁ vattukāmo.”如果没有请求许可而指控对方犯罪会犯一个突吉罗(《大品·第二布萨篇》第16节第1段)。
对于另一方而言,是否给与许可取决于他对请求许可者的评估,因为有人可能会在缺乏任何确实根据的情况下请求许可,仅仅出于诽谤。(这个解释根据缅文版的相关段落,《大品·第二布萨篇》第16节第3段。其他版本中同一段落提及,允许一位比丘在对另一位比丘做出评估后,向其请求许可。但是,在允许的上下文里——六群比丘中的某些人请求几位比丘的许可,而他们知道后者是清净比丘——似乎无需允许一个比丘考量他打算指控的人是否清净。这本就是指控者的职责之一,就像本条学处、下一条学处波逸提76以及《大品·第二布萨篇》第16节第3段所要求的那样。至于向一个可能表现粗暴的人请求许可的情况,这已经被涵盖在《大品·第二布萨篇》第16节第2段中了,也就是说,即使另一位比丘已经给与了许可,原告比丘在提出指控之前,也应该对其进行评估。因此,缅文版在语境上更为合理:一位比丘在被请求给与许可后,可以对提出请求的比丘先进行评估,然后才给与谈话的许可。如果我们这里不采用缅文版,那么,在《经分别》或《犍度》中就找不到许可,不给与粗暴指控者许可。)比丘毫无根据地请求另一方的许可——即,他未曾见对方犯戒,未曾听闻可靠的报告对方犯戒,且没有任何可以怀疑对方犯戒的理由——犯一个突吉罗(《大品·第二布萨篇》第16节第3段)。
《附随·第十五章》第4节第7段在这里进一步支持了缅文本的说法,建议说,比丘不应给与许可给如下的比丘:
1)无惭无愧者,
2)无知愚昧者,
3)非处于正常状况中(例如,他因犯僧残而正履行“摩那埵”,或被置于惩治羯磨下),
4)言语意在制造干扰,或——
5)无意让他正指控的比丘出罪。
《附随·第十五章》第5节第4段进一步建议,不应给与许可给如下比丘:
1)身行不清净,
2)语行不清净,
3)以不清净之方式谋生,
4)无能不堪任,或——
5)被质疑时,无法给出一致的推理思路。
但是,如果(提出指控的)比丘在这些方面没有任何不合格之处,(被指控的)比丘应心甘情愿给与对方发言的许可。《小品·第九遮说戒篇》第5节第7段中提及,比丘受到劝诫或指控时,应牢记两种品质:坦诚与保持不恼。波罗提木叉中也包含了若干条学处,对受正式或非正式劝诫时行为不如法的比丘进行惩戒:僧残12针对一般难以劝诫者,波逸提12针对被正式质疑时逃避或拒绝回答者(见下文),波逸提54针对不尊重提出指控的比丘者或不尊重被指控所违犯的学处者,及波逸提71针对寻找借口不遵循特定学处者。
如果双方都本着诚意与不带偏见的态度行事,此类指控则很容易在非正式的基础上得到解决。若一项指控不能以非正式的方式解决,应把它带到僧团会议上,这样可以由整个僧团来加以判断。这类正式会议的流程将在不定(aniyata)与灭诤(adhikaraṇa-samatha)学处中进行讨论。若要在布萨(Uposatha)僧团会议上提出诤事,还应遵循本书下册第十五章中论及的额外流程。若要在雨安居结束行自恣时提出诤事,应遵循本书下册第十六章中讨论的流程。
l 制度的滥用
正如本学处的因缘故事所示,一个比丘指控另一位比丘,可能只是出于怨恨而编造出这项罪名。本条学处和下一条学处所包括的虚假指控是(指控)另一位比丘违犯了波罗夷(pārājika)。而波逸提76中所包括的虚假指控是(指控)另一位比丘违犯了一条较轻的学处。
本条学处下的全罪包含以下四个因素:
1)对象:另一位被认为是受具足戒者的比丘。
2)想:比丘认为他未犯自己所指控的罪。
3)意图:比丘希望他被摈出僧团。
4)行动:比丘当他面,做出无依据指控,指控后者犯了波罗夷罪。
l 对象
这个因素的定义——另一位被视为受具足戒者的比丘——听起来可能奇怪,但是它来自义注《疑惑度脱》,显然,它扩展了下文所阐释的“想”因素中所体现的原则,即如果比丘把他指控的另一比丘想作未犯他正指控的罪,那么,后者是否确实无辜与本条学处下的罪无关。同样,《疑惑度脱》似乎是在推导,如果一个比丘把另一比丘想作是比丘,那么,后者是否确实是比丘与本条学处下的罪无关。《疑惑度脱》提出这一点是有理由的:正常情况下,本条学处的对象是一个无罪比丘,但也会出现比丘确实犯了波罗夷罪而旁人不知的情况;他没有还俗,相反,表现得好像他仍是比丘,而其他人都认为他是。不过,就本条学处而言,即使是这种“比丘”,也满足“对象”因素。
例如,比丘X偷了寺院一些款项,但没人知道,他继续表现得好像他是比丘。比丘Y后来对X产生了怨恨,并毫无根据地指控他与寺院的一个护持者行淫了。虽然X不是真正的比丘,但只要人们普遍认为他是,就意味着比丘X满足了这个因素。
l 想
如果一位比丘指控另一比丘犯波罗夷罪,而前者把后者想作未犯该罪,那么,无论被指控者是否犯了该罪,这已足以满足该因素了。依据假设或怀疑被指控者不是无辜的而发起指控,无罪。
l 意图
戒条中的措辞表明,这个因素的满足必须通过冲动——嗔心——伴随动机——希望另一位比丘被摈出——但《经分别》始终把这两个子因素合并在动机下。因此,满足这一因素所需要的条件就是渴望看到另一位比丘被摈出。如果比丘的动机只是侮辱另一位比丘,那么《经分别》说,他的行为归入波逸提2。如果比丘的动机是既想看到另一位比丘被摈出,又想侮辱他,那么,前者同时犯一个僧残和一个波逸提。文献没有明确提到这一点,但是似乎如果某比丘有奇怪的幽默感,并以虚假指控作为玩笑,而无意侮辱或被认真对待,那么,他的行为就归于波逸提1。
根据《经分别》,承认自己怀有嗔心,仅仅意味着他承认了该指控是无根据或错误的。因此,驱使某比丘希望看到另一比丘被摈出的这种恶意,其程度不需要很严重:如果某比丘只是为了好玩而想要看到另一位比丘被摈出,就满足了这里的“意图”因素。
l 行动
本条学处所包含的行为是:当着被指控者的面,做出一项毫无根据的波罗夷指控。不管比丘是自己指控还是让他人指控,惩戒都是一样。如果那个“他人”是比丘,且知道指控没有根据,那么,他也犯全罪。
《经分别》将无依据的指控定义为没有见、闻、疑的依据。换句话说,指控者并未见到被指控者违犯所涉之罪,也未听到任何有关的可信证据,被指控者的行为也未有任何确实可疑之处。
根据《普端严》,见和闻,还包括通过禅修开发出的天眼通和天耳通。因此,若比丘指控X犯波罗夷,是基于他通过天眼通所见,这不算是无根据指控。不过比丘从一开始就应说清楚他的指控是依据哪种类型的“看见”。
《经分别》补充说,如果存在某种事实依据,但比丘改变了证据的状态,惩戒是一样的。改变状态是指:例如,比丘说自己看到了某事,而实际上只是听说或怀疑如此;或者,比丘说自己清楚地看到了某事,而实际上只是模糊地看到而已。
《普端严》的一个例子是:比丘X去小树林里解手。Y女士去同一个小树林拿东西。某比丘看到他们几乎在同一时间离开小树林——这可以作为怀疑的理由——但他随后指控比丘X,说看到他与Y女士有行淫。这算是无根据的指控。另一个例子:在一个漆黑的夜晚,某比丘看到有人从寺院的仓库里偷东西。那个偷窃者看起来有点像比丘Z,但他不确定。尽管如此,他还是坚持自己的指控,说自己确实看到了比丘Z偷了东西。同样,这算是无根据的指控。
《普端严》指出,本条学处下所提及的无依据指控,必须明确说明(1)被指控者被认为所犯的确切行为(例如,行淫、让一女子堕胎)或(2)被指控者犯了波罗夷,或(3)被指控者不再是真正的比丘。如果比丘只是说或做了什么可以暗示被指控者不再是比丘——比如,拒绝按照对方的戒龄对其表示尊重——这还不能算作一项指控。
《普端严》还补充道,指控一位比丘犯下了前一章结论中所讨论的等同或衍生波罗夷罪,也将满足这一因素。例如,若一比丘毫无根据地指控比丘A在受具足戒前杀了他的父亲,那将构成此处的全罪。《经分别》并未提到在本条学处下的等同波罗夷,但可以用四大教示来证明它们被包括在此了。
《经分别》中所有指控例子都是直接对被指控者表达的——“我看到你犯了一个波罗夷罪”“我听说你犯了一个波罗夷罪”——《普端严》由此得出结论:只有在比丘当着被指控者的面作出指控时才会构成全罪,这与上文讨论的劝诫方式一致。《普端严》认为,在被指控者背后作无依据指控,犯突吉罗。
《经分别》没有任何内容表明《普端严》在这点上是错的,除了考虑到——由于这项指控毫无根据——可能会因故意撒谎而犯波逸提。然而,一些人反对《普端严》在此的观点,认为背后诋毁别人品格,判突吉罗、甚至波逸提都太轻了。不过,我们需要记住的是,作指控的正确程序要求当着被指控者的面作出认真的指控。如果一个比丘传播关于另一个比丘的小道传闻,指控后者犯了波罗夷,那么,他应被询问,是否与后者有过沟通。如果没有,他应被告知,没有与被指控者沟通前,不要向别人传播。如果他说,觉得自己没有资格,或者他担心被指控者会报复,他应该被告知,向负责召开僧团会议的比丘们沟通此事。如果他拒绝这么做,那么,(其他人)就不应听他说。
不知何故,《普端严》主张,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指控并不算数,但是以手势提出的指控——比如,当比丘被询问是谁违犯了波罗夷时,用手指向被告——算数。也许在那个时代,书面指控被认为太懦弱,不值得认真对待。
本条戒条似乎要求指控者承认,他是出于不善心而做出这一行为,但《经分别》说,这只是意味着他承认指控是一个谎言。《普端严》进一步指出,本条学处在此是表明一个时间点,此时僧团中其余成员知道做出指控的比丘犯僧残:他实际犯该罪的时间是当他做出指控时。
《疑惑度脱》把“结果”作为本条学处下所涉罪的更进一步的因素,说,被指控者必须立即理解这一指控——但《经分别》中并没有支持这一附加因素的内容。
至于是否真的有人相信这一指控,在此并非考量因素。
l 无罪
如果比丘认为被指控者犯波罗夷,并依据所见、所闻或所疑,对其如实指控,那么——不管被指控者是否有罪——(指控)比丘无罪。不过,即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比丘没有请求被指控者给与同意,就进行指控,则犯突吉罗;如果指控是为侮辱对方,则犯波逸提。
总结:无根据地指控一名比丘犯波罗夷罪,希望令其还俗,是僧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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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制作:欢喜觉悟义工组)
愿国泰民安!
愿正法久住!
愿一切众生安稳快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