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杜绝欺诈骗保 共同守护基金安全
随着工伤保险纳入省级统筹,社保基金的安全运行成为重中之重,但在实际社保经办过程中,社保小秘书发现欺诈骗保现象频发。为守护每位参保人的“养老钱”和“保命钱”, 织密扎牢社保基金防控安全网,今天社保小秘书带大家详细了解欺诈骗保的危害以及如何从源头制止这种行为。
哪些行为构成了欺诈骗保
一、基本养老保险方面
1. 非法获取养老保险基金:
通过挂靠社保、伪造劳动关系、虚构事实等手段,非法获取社保基金。
2. 重复领取社保待遇:
①在不同或同一统筹区,同时享受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待遇;②在不同的统筹区,同时享受相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待遇。
3. 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随意降低或者扩大提前退休适用范围,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社保基金。
4. 冒领养老金:故意隐瞒领取人已故或在押服刑等信息,继续领取养老金。
二、工伤保险方面
1. 出具虚假医疗票据:通过出具伪造、虚假疾病医疗诊断、检查(化验)报告、处方、医疗票据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2. 利用过度医疗: 过虚假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无指征检查(治疗)、虚假诊断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3. 诊疗随意收费:通过乱收费、多收费、串换药品、串换检查(诊疗)项目、搭车收费检查等方式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4. 伪造虚假事故认定:通过出具虚假《交通事故认定书》、虚构劳动关系或提供虚假证明等,骗取或协助他人骗取工伤保险基金,以及其他欺诈骗取或协助他人欺诈骗取工伤保险基金。
欺诈骗保行为的危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利用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不仅需要全额退回骗取的金额,还要面临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仅要面对前述的罚金,还可能遭到取消服务合同和吊销执业许可的严厉惩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即通过欺诈手段非法获取社会保险金被视作侵吞公共及私人资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将被判处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可能被处以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十年甚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并被处以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如何制止欺诈骗保行为
从源头制止欺诈骗保行为需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和参保企业的共同努力!
作为社保经办机构:加大社保冒领待遇追缴力度,加强各部门数据协作与信息共享机制,从源头上防范服刑人员违规冒领待遇,切实守护社保基金安全。
作为参保人员:要对各类欺诈骗保的行为做到心中有数,自觉遵守相关社保政策,增强防范意识。
作为参保企业:要如实合规为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为企业员工构筑社会保障网,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兜底民生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