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执行标的小于房产价值的,能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吗?

文摘   2024-11-29 07:40   陕西  

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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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经常会碰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房产的情形。

那么,如果执行标的小于房产价值的,能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拍卖吗?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通常会遵循比例原则,即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与执行标的的价值相当,尽量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过度损害。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执行标的小于房产价值就绝对不能查封拍卖,而是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来判断。

一、可以查封拍卖的情形

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被执行人除了该房产外,没有其他足够的财产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即使执行标的小于房产价值,法院为了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常会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拍卖。例如,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房产价值50万元,而执行标的为30万元,在其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法院可依法查封拍卖该房产以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房产难以分割且整体处置更有利:当房产在物理上或法律上难以分割,或者分割后会严重影响其价值,且整体处置该房产更有利于实现债权和保障各方利益时,即使执行标的小于房产价值,法院也可能会选择查封拍卖。比如,一套房产因结构或产权等原因无法进行合理分割,而其整体拍卖能够获得更好的市场价值,从而更有利于清偿债务,法院会考虑对其进行整体查封拍卖。

二、可能限制查封拍卖的情形

房产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房屋:如果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法院在执行时会较为谨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在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

除此之外,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对这类生活必需房屋进行查封拍卖.

综上,执行标的小于被执行人房产价值时,是否可以查封拍卖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房产的具体情况、是否存在特殊权益等多种因素。

如果执行标的较小而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查封时,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或申请提供替代查封标的物,法院审查并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可以准予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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