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法院2案例入选全省法院典型案例!

文摘   2024-09-30 17:06   江西  





近日,江西高院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和服务质量强省典型案例,上饶法院有2个案例入选。




01

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利用软件爬取

视频网站视频资源的行为

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某某公司与上饶某某公司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赣1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赣民终383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经营主体基于正当商业模式所获合法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者利用软件技术爬取视频网站视频资源,屏蔽视频广告的行为影响视频经营者的广告收益,超过正当竞争边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情摘要

北京某某公司系国内知名网络视频平台的运营主体,每年投入大量资金成本购买视频版权和技术服务,以广告费、会员费以及版权分销等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并将视频内容分为免费和收费部分。非会员以观看视频广告为前提,付费会员可以免除收看广告;对收费视频部分,付费会员可直接观看,非会员则需另行付费观看。上饶某某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提供“LAIMI”网站,可免费观看北京某某公司的作品,且实时跟播。为此,北京某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上饶某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某某公司作为网络视频平台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不同选择,消费者可根据自身的意愿、偏好等选择观看广告后免费观看视频,或支付费用后免除广告直接观看视频和VIP会员剧集,此种商业模式符合市场经营规律和商业道德,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涉“LAIMI”网站可跳过片头广告,免费完整观看北京某某公司网站的所有视频,无疑妨碍和破坏北京某某公司提供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北京某某公司的广告收益和付费会员利益,该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案涉侵权网站经营主体无法确定,但上饶某某公司作为一家提供技术开发、软件开发等服务的专业性技术公司,应当知晓案涉网站所提供的视频在线播放服务所需要的技术手段,以及该行为的法律性质,但仍通过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向用户推送、提供进入案涉网站的方式,并以此获得流量,其应当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北京某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上饶某某公司的违法获利,综合北京某某公司的各项成本及其会员费价格,酌情确定上饶某某公司赔偿北京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上饶某某公司立即停止通过微信公众号提供“LAIMI”网站的行为,赔偿北京某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上饶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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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本案系利用软件爬取视频网站视频资源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案件。近年来,不少软件开发者或经营者利用技术手段爬取知名视频网站的视频资源获取流量,实现商业利益。该种行为影响视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已不是市场竞争自然属性使然,超越正当竞争的边界,妨碍、破坏权利人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损害其广告收益和付费会员利益。人民法院依法规制该类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助于引导视频行业公平竞争,促进数字经济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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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服务质量强省典型案例

质量约定不明确

不符行标算违约

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环保设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2023)赣1123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就质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依次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案情摘要

2022年3月30日,某环保科技公司与某环保设备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一批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合同签订后,某环保科技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向某环保设备公司支付货款36000元。2022年8月1日,某环保设备公司将设备运至双方约定的地点并进行安装。后某环保科技公司发现设备中筒体漏水,影响设备正常使用,双方为此发生争议。某环保科技公司在诉讼中申请对案涉筒体质量进行了司法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就案涉筒体漏水发生争议,但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质量标准作出约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经诉讼中组织鉴定,鉴定意见认定筒体内外表面的外观质量、封头的拉伸强度和弯曲度均不符合CJ/T409-2012《玻璃钢化粪池基数要求》的行业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某环保设备公司提供的筒体不符合行业标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某环保科技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货款。

一审法院判决:依法解除案涉买卖合同,由出卖人某环保设备公司向买受人某环保科技公司返还货款36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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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意义

买卖合同是最具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合同,买卖标的物质量之争在大多数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都有所涉及。是否存在质量问题、质量是否影响合同目的之实现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民法典合同编中对合同应当约定的内容作了一般性列举,其中对于标的物质量应当由双方进行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进行协商,协商不成或者按照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依次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上述标准适用时排列在前的标准优先适用。在实际交易中,当买卖双方疏于对买卖标的物质量进行约定时,可以按照上述规则来解决标的物质量问题,并确定如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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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法院

编辑:童婧琦

审核:李睿  侯特  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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