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源:一公司被查住了!罚!

民生   2024-11-04 13:17   辽宁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环罚〔2024〕005017号

当事人名称:祁县德聚鑫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亨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27MA0K6EEN3A

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东观镇东高堡村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在山西省长治市沁源县沁柏线靠近洗煤厂对你单位车辆晋KE9335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了调查,发现该车辆存在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晋KE9335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氮氧化物传感器被非法垫高,该行为破坏了机动车原有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进而使得该系统无法正常发挥其检测与调控功能,导致车辆排放控制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证据一:名称:《长治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作出时间:2024年7月22日;提供单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所属车辆的检查情况;

证据二:名称:现场照片(图片)证据3页;拍摄时间:2024年7月22日;提供单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重型半挂牵引车三元催化装置氮氧化物传感器存在被螺母垫高的情况;

证据三:名称:《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作出时间:2024年7月22日、8月9日;提供单位:长治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车辆晋KE9335存在氮氧化物传感器被螺母垫高的有关情况及自述问题整改情况;

证据四:名称:随车环保信息公开单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2日;提供单位:祁县德聚鑫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车辆出厂时符合环保要求;

证据五: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2日;提供单位:祁县德聚鑫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

证据六:名称: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22日;提供单位:祁县德聚鑫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受委托人得到授权负责处理现场检查询问及后续相关事宜;

证据七:名称: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8月9日;提供单位:祁县德聚鑫运输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你单位经营的主体资格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禁止机动车所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长环罚告[2024]0050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并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档次法定最高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及依据(二 大气类)第2条,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参照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档次法定最高处罚金额5万元以下的违法行为及依据(二 大气类)第2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户  名:沁源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收缴

帐  号:477103010300000013680

开户银行:沁源农商银行营业部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报送我局备案。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治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沁源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治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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