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5个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中,就有类似的规定。该规定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此后,多地纷纷出台相关政策,确保女性职工的这一权益得以落实。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近20个省份都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这一权益。
《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
第十一条 经本人提出,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暂时安排其他合适工作;
(二)从事连续四个小时以上站立劳动的,安排二十分钟工间休息;
(三)医疗机构证明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给予一至二日的休息。
目前全国有15个省份的“痛经假”面向所有女性;还有部分省份,如山西、辽宁、河北、宁夏等8个省份的“痛经假”在面向所有女性的基础上,对于从事连续站立劳动的女性还提出了更细致的休息规定。
编辑/尹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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