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学博士,山东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农业史。番薯传入中国后,在东南地区呈现自发传播的态势。经过精耕细作体系的长期取舍,东南地区自东北向西南出现一条狭窄的番薯集中种植带;其他区域的番薯则是小众作物,分布零散。在江西至浙江的新开垦山地,尽管闽粤移民率先引种番薯,但却未获广泛传播。在业已垦熟的传统农作区,番薯虽遭到稻作区与旱作区部分稳定耕作制度的抵制,但以竞争与替换的方式优化不稳定耕作制度,提升了部分中低产田地的精耕细作化水平。需要在空间和技术差异基础上正确评估番薯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各种影响。全文刊载于《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24年第3辑,第64-78+115页,注释从略。
一 问题的提出
明朝末年番薯自美洲辗转传入中国,几百年内逐渐获得民众认可,成为重要农作物,因此,番薯史一直是中国农业史研究领域的重要话题。学界围绕番薯的传播动力和影响两个核心议题进行过广泛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关于番薯的传播动力,学者们采用“人口压力—番薯传播”的分析框架,至少得到以下两个结论:其一,明清政府基于人口压力而采取的“推广”措施极大促进了番薯的扩种;其二,农民为缓解粮食短缺不断扩大番薯播种面积。
从理论上讲,人口增长势必带来粮食短缺,进而激发政府和农民努力实现农业增产,而抗逆性强、产量稳定的番薯恰好能够满足这一需求,因此该分析框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不过,对于精耕细作程度极高的中国农业而言,新作物的传播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而受制于史料的缺乏,既有研究仍未回答两个问题:第一,政府是否认真“推广”过番薯?第二,这些措施是否取得了实质成效?幸运的是,近年来一批与之相关的清代“宫中档”“上谕档”资料陆续公布,更多细节得以披露,上述问题的解决也迎来了新契机。本文借此全面梳理这一时期政府“推广”番薯的过程,同时系统阐释中国传统精耕细作体系对番薯的排斥与接纳,以期获得关于番薯传播动力的新认识。
关于番薯扩种的影响,研究者多从其对人口数量、社会生活、社会经济和民族关系等方面的影响入手进行阐述,甚至有学者论及番薯与清代农民起义之间的联系。不过,近年来随着相关研究的深入,笔者发现1949年前很多地区的番薯长期处于“引而不种”的状态,故而提出应重新评估其对中国社会各个方面的作用。沿着这一思路,有学者计算了清至民国番薯的生产指标,认为不应夸大番薯在中国人口增长方面的作用。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番薯扩种的影响?
理清番薯分布的空间差异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步骤。曹树基使用集中产区和一般分布区的概念,将清代地方志中的定性描述转为定量分析,展示了清代番薯的分布。但受制于统计数据的缺乏,这一研究仍未实现准确量化。鉴于此,本文使用尚未利用过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统计数据(下文详述),通过多种换算,量化东南地区各个县份的番薯种植规模,实现番薯分布空间差异的可视化,继而分析它在不同区域扮演的角色。
福建和广东最早传入番薯,既有番薯引种的各种传说,又有番薯规模化种植的记录;江西和浙江是明清时期重要的移民迁入地,番薯随闽粤移民传播至此,在山区开发过程中发挥过作用;而且这四省又是曹树基所述东南沿海番薯集中种植带的主要分布区。因此,本文在梳理福建、广东、江西、浙江四省番薯种植史的基础上,通过新史料和新方法,获得有关番薯传播和影响两个议题的进一步认识。当然,由于论述需要,行文中也会涉及其他地区。
二 政府劝种番薯
(一)番薯自发传播
番薯传入中国的说法众说纷纭,至今尚未达成共识,但它在明末灾荒背景下受到政府重视这一事实则被学界广泛接受。万历二十二年(1594)福建发生大灾荒,时任福建巡抚金学曾倡导民众种植番薯度荒。借此契机,番薯进入福建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体系。在泉州府,“番薯,种出岛夷,蔓生,多结根,一亩地有数十石之获,比土蔓省力而获多,贫者赖以充腹”。与蔓菁相比,番薯的劳动力投入少而产量高,逐渐获得民众认可。海澄县民众还将蒸熟后切成小块的番薯称为“薯粮”。尽管如此,番薯仅是辅粮。崇祯《长乐县志》说道:“邑民以佐粟米之匮,较蜀之蹲鸱尤为胜。”番薯比芋头更适合补充主粮的不足。“若谷不出境亦略足赡食,且麦、豆、番薯之属,又足以佐谷食之不及”,生动反映了麦、豆、番薯均是稻米的补充。与此同时,广东也有少量地方志提及番薯,但仅介绍其具备食用和酿酒功用,没有记录种植规模。
明清鼎革后,东南地区的督抚开始在雨水粮价奏折中偶尔提到番薯。康熙五十五年(1716)二月三十日,闽浙总督觉罗满保向康熙上奏,“闻雨水有益番薯地瓜”。康熙五十七年(1718)十月初三日,觉罗满保将四桶鲜番薯、六桶番薯干、六桶番薯面上贡给皇帝,玄烨批示“此物善”。由此推测,当时番薯是福建及其周边地区的地方特产。雍正元年(1723)六月十七日福建巡抚黄国材的奏折反映出番薯在当地的地位。他在汇报完福建早稻的收成情况后提到:“其所种芋头、麻、豆、番薯俱各茂盛。”番薯是旱地辅粮,这一点也可从乾隆初年的相关奏折中获得印证。福建漳州府是缺粮区,长期以来“本地民食尚半借台湾商粜”。乾隆四年(1739)福建漳州镇总兵龙有印先是陈述当地的水稻收成,再介绍黄豆、杂粮、大小二麦,最后才提到“漳属本地产有地瓜、甘蔗,俱各茂长,成熟时民赖食用”。尽管严重缺粮,但番薯仍只是漳州一带的辅粮。
乾隆初期,有一部分基层官员有意倡导种植番薯。乾隆六年(1741),余光璧担任江西省大庾县令。第二年该县发生灾荒,“自二月不雨,至四月中旬米价腾贵”。乾隆八年(1743)又爆发灾荒,“四月末旬,府、县常平仓谷卖至万五千余石,······连月阴雨不开,早谷难以成熟”。乾隆九年(1744)该县“夏四月二十九日午后,蛟水暴至”。余光璧发文劝种番薯:
番薯,一名地瓜,有红白二种,本蔓而根生,秋种冬收。万历间福建巡抚金学曾传自外国,故名番薯。闽兴、泉、漳人种之,每亩地可收三四千斤,用代谷食,余者于冬至前后切片晒干,藏之作次年粮。锉为粉,比豆蕨为佳,食之甚益人。货通江浙楚粤,至今大被其利。庾邑近亦有种者,但未得其法,故不能多生。予尝出示告以种法,今墟市中见有比前略大者,然犹未得如闽之获利,多栽种者,自不令而从也。
余光璧认为番薯既可充作粮食,又能制取淀粉,但它在大庾县的播种面积较小,于是鼓动民众广泛种植。在他看来,本地以水稻为核心的春播秋收种植制度虽可满足秋季和冬季的粮食需求,却极易发生灾荒,而将番薯切片贮藏用作第二年粮食的做法恰可解决这一难题,值得大力提倡。大庾县的主要农作物是水稻。县域内各地区依据海拔高低和水肥条件选择种植一季稻或双季稻,以春种秋收的一季稻为主。除此之外,当地民众还会零星种植小麦、豆等越冬作物,但产量较低。这种较为单一的作物结构不能有效抵御灾荒,因此余光璧提倡以稻后复种番薯的方式增加粮食供应。不过,这一倡议成效甚微,番薯始终没有成为大庾县的主要作物。直到民国年间,该县番薯的播种面积也仅为4820亩,而同期水稻种植面积则多达17万亩。迄今为止,尚无资料表明乾隆五十年(1785)之前东南地区省级政府官员推动过番薯扩种。梳理这一阶段东南地区各级官员所上奏折可以发现,只有福建和广东的部分官员会偶尔提及番薯,但均未采取过政府层面的劝种活动,遑论成效。也就是说,在很长一段时间内,番薯基本是自发传播,少有政府干预。这也提醒我们,在进行番薯种植史的研究时,需要谨慎对待那些政府劝种事件,不能过高估计他们的成效。自乾隆五十年春季开始,“两湖、山东、江西、浙江、河南俱旱,舟楫不通,贫民在在失业······,此自康熙四十五年以来未有之奇荒也”。旱灾发生后,弘历曾多次下令赈济灾民,蠲免钱粮,催促各地赶种晚秋作物。值得庆幸的是,该年五月底至六月初,受灾较严重的几个地区先后降雨,山东“五月二十九及六月初二、三等日各府州属得雨二三四五六寸”;河南亦是于五月“得雨三四五寸”,又于六月“普得甘霖”。然而就在灾情得到缓解的情况下,弘历却于六月十三日突然下令要求河南巡抚毕沅劝谕民众种植番薯:闽省地方向产番薯一种,可充粮食,民间种者甚多。因思豫省今年屡经被旱,虽现在已普得甘霖,自可赶种晚秋,但恐该处土脉久燥,雨泽一少,即与栽种无益。番薯既可充食,又能耐旱,若以之播种豫省,接济民食,亦属备荒之一法。此时雅德想已起程,著传谕富勒浑即将番薯藤种多行采取,并开明如何栽种浇灌之法,一并由驿迅速寄交毕沅,转饬被旱各属,晓谕民人依法栽种,于民食自属有裨。
上述材料包含以下信息:第一,此谕令的下达具有偶然性,源于他的突发奇想,而非他人提示;第二,虽然他很早就知道番薯,但仅将其视为福建特产;第三,此谕令在旱灾得到缓解的形势下发出,本意是让灾民赶种夏播番薯备荒。有趣的是,毕沅随即上报本省民众早已种植番薯,而且怀庆府的农民还知道其“藏种在霜降以前,下种在清明之后”。不过,估计是需要照顾皇帝的颜面,他依然请求皇帝下令福建官员寄送薯种。山东同样种有番薯。就在此条谕令发出时,时任福建巡抚雅德从福州远赴承德面圣,途经山东沂州府时发现“该处种有番蓣”。河南和山东确实早已引种番薯。据《金薯传习录》载,乾隆初期陈振龙的五世孙陈世元曾在这两个省经商,遂将番薯分别引种到胶州和朱仙镇。此后,乾隆十七年(1752)山东布政使李渭撰写《种植红薯法则十二条》,详细介绍番薯的优点和栽培技术。乾隆四十一年(1776)山东按察使陆耀撰写《甘薯录》,专门介绍番薯的种植技法。尽管如此,直到乾隆五十年,两省官员却从未在奏折中提及番薯,以至于弘历对此浑然不知。可能是碍于已经指示福建方面寄送番薯,他又于七月十四日向新任闽浙总督雅德、河南巡抚毕沅、山东巡抚明兴同时发出谕令:此物既可充食,又能耐旱。河南、山东二省频岁不登,小民艰食。毕沅、明兴当即转饬各属,劝谕民人,仿照怀庆、沂州,广为栽植,接济民食,亦属备荒之一法。至豫省既产薯蓣,则番蓣一种,闽省毋庸多寄,但必须觅带根藤本,用木桶装盛,拥土其中,如法送豫,方能栽种易活。
弘历并未对此次误会不满,顺势要求两省巡抚劝谕民众仿照已有方法种植番薯,同时命雅德寄少量薯种至河南。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福建和河南相距甚远,即使雅德以最快的速度将薯种运至河南,也会错过本年度夏播作物的种植时节,只能等待来年栽培;况且弘历非常清楚,对于河南这样一个面积广大的省份而言,外来的少量薯种难以在短期内产生实质作用。由此可见,此次劝种番薯活动因旱灾而起,从一开始就具有随意性,并无强力推行之意。在之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劝种番薯活动一度沉寂。直到乾隆五十一年(1786)十一月,内阁学士张若渟的奏折打破沉寂:上年豫省被旱,蒙皇上轸念,饬令种薯济食。因思南方土性较润,植此必亦蕃衍,请敕下南省各督抚······将原任抚臣陆耀所著《甘薯录》饬交江浙,令其学种,为救患防灾之计。
张若渟认为种番薯是应对江浙旱灾的有效手段,建议广为宣传,以达到兴利之目的。弘历赞同这一建议,随即向直隶、山东、河南、闽浙、湖广、江西、四川、两广督抚同时下达谕令:“至甘薯一项,广为栽种,以济民食。上年已令豫省栽种,颇著成效,此亦备荒之一法。著传谕各该督抚将张若渟所奏二事酌量办理,于地方兴利除害,亦属有益。”
上述谕令中所谓“颇著成效”乃是弘历自夸,他根本就不了解河南番薯的劝种效果。这是因为,该谕令于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发出后,直到十二月初五日毕沅才对上一年劝种番薯的成效做出回应:
上年闽省运种番薯来豫,经臣派令粮盐道张朝缙分别选择,在于祥符县属之朱仙镇向阳隙地挖窖收藏。本年三月间开窖起发,饬派河南北等属九十六厅州县分领莳种。······核计所收番薯较所领薯种已有数倍之多,各户民储蓄之余,复可售卖,获利实足,以济口食,而佐盖藏。
对比两个时间节点,毕沅应该是在接到谕令后才着手汇报劝种番薯的成效。这种操作不合常理。按照农时,北方地区番薯的最晚收获时间是农历十月份左右,此时毕沅理应立即上奏汇报该年度的番薯收获情况,但他却在第二年再次收到谕令时才给予回应。而且,弘历仅在毕沅的奏折上批示“知道了”,没有进一步举措。这或许也说明,乾隆五十年的劝种番薯事件并无强力实施之意。该条谕令发出后,直到乾隆五十二年(1787)一月六日江西巡抚何裕城才做出回应:查甘薯一项,或藤或果,皆可作种,且春种夏收,夏种秋收,实属易种易生,堪为稻粱之佐。江右界连闽粤,土燥沙淤之处间有种植甘薯者,但不甚广遍。现已通饬各属谆切劝谕,视其土之所宜广为种植,以尽地力,冀于民食有裨。
实际上,江西省早已引种番薯。康熙十二年《石城县志》已介绍过番薯,此后多本地方志均显示该省各地有零星种植,但直到乾隆末年它还不是重要作物。接到谕令后,何裕城下令各地根据农业生产条件适当劝种番薯。不过,本次劝种的成效似乎不大,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江西的番薯种植规模依然较小(详见本文第三节)。两广总督孙士毅的回应则更晚一些。乾隆五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他上奏:至甘薯一项,两粤最为蕃盛。缘杂粮之内,惟甘薯更易发生。臣抵粤以来,各府俱已遍历,目击山头地脚,一面起获,一面又复栽植,到处皆然。询之土人,方知粤省甘薯一项四季皆能长发,并无一定时候。又其性不畏干燥,间遇雨泽缺少,亦无妨碍,实属上天笃生。此种嘉植,惠养贫民,今蒙皇上指示,此亦备荒之一法。臣再行通饬晓谕,务使野无旷土,户有余粮,即或偶遇歉岁,亦可仰副皇仁,无虞艰食。
番薯早已成为两广地区民众的普通杂粮,甚至是局部地区的主要作物。即便如此,可能是为了照顾皇帝的颜面,孙士毅表示会从救荒角度再次劝谕民众广为栽培。于是就出现了奇怪的一幕:面对谕令劝种和番薯早已普及的局面,孙士毅只能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从程序上做出象征性回应。四川省的回复更晚。乾隆五十二年二月初一,四川总督保宁汇报本省的番薯种植情况:相传自康熙年间招闽粤民人安插开垦,凡山头地脚,沙积洲滩无不种植。近年开山垦地,各就土性所宜,遍种各项杂粮,树艺日繁。现仍通行劝谕,使知甘薯性耐旱干,滋生又易蕃衍,益加广种,用佐民食,以期仰副圣主念切民瘼,兴利除害之至意。
早在康熙年间,来自福建和广东的客民在四川开垦荒地时就已种植番薯。收到谕令后,保宁使用了和孙士毅相同的策略,象征性地采取措施尝试让更多人种植番薯。总之,乾隆五十年至五十二年的劝种番薯事件虽声势浩大,却具有偶然性。早在乾隆五十年之前,直隶、山东、河南、福建、浙江、湖广、江西、四川、广东、广西等地均已有民众种植番薯,但弘历则长期视其为福建地方特产,才在灾荒背景下重提其备荒功能,而鲁、豫两省地方官员也顺势采取了象征性的劝种措施。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张若渟的奏折再次掀起波澜,促使皇帝继续以备荒为目的要求多地“酌量”劝种番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江西、两广、四川等地督抚只能采取和山东、河南两省巡抚类似的象征性举措。在这一过程中,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对番薯的定位出现了偏差。大部分地方官员认为番薯只是一种普通粮食作物,并无干预传播的必要,而不明就里的弘历却仍视其为救荒作物,因此闹了一场“乌龙”事件,此次劝种番薯活动也在君臣互动中流于表面。而且,自此之后再未出现中央政府层面的劝种番薯活动,仅有福建、广东两省督抚偶尔提及番薯收成,但都没有采取强有力的推动措施。直到民国末年,东南地区的番薯仍呈现自发传播的形态。因此,不能高估政府在番薯传播中的作用。
番薯进入中国后,在各地的扩种进度并不同步,分布形态存在显著区域差异。不过,由于大部分地方志中的番薯史料是定性描述,学界对于如何利用这些资料判断番薯的种植规模和分布形态尚存争议。在研究的初始阶段,部分学者将地方志中有无记载作为衡量一个区域番薯种植规模的指标,至今仍有学者使用这种方法,只要一地的方志记载过番薯,便认定它是该地的主要农作物。但是,这一方法往往混淆“是否种植”和“种植规模”两个概念,只能显示番薯的传播广度,却不能反映它的数量。曹树基设计了一套新的衡量标准。他采用集中产区和一般分布概念,依据有无大规模种植、有无充当主要农作物、有无充当主要食品等三项标准来分类量化地方志中的番薯记录,理清了清代番薯的全国分布形态。不过,受制于统计资料的缺失,该方法仍未准确界定番薯的具体种植规模。例如,地方志中与番薯相关的表述,“所在多有”容易使人得出当地已经大规模种植番薯的结论;“处处有之”可能让人误认为番薯是该区域的主要农作物;“山农以之为食”则会使后来的研究者认为番薯是该区的主要食品。有时候,地方志编纂者会特意使用夸张性语言描述这种外来作物。以南昌县为例,乾隆年间“番薯,种自南夷,近处处有之”,直到同治年间仍是“平畴山麓处处种之”,给人一种它已是当地主要作物的印象。事实上,根据下文的统计数据,直到1953年,番薯仅占南昌县作物总播种面积的1.1%,并非主要作物。鉴于此,本文将分析时段延长至民国末年,尝试采用统计数据展现东南地区经过长时期自发传播后形成的番薯最终分布形态。现有资料中有两套数据可资利用,第一套是民国年间的统计调查报告,第二套是1953年左右的农业生产统计资料。比较而言,第二套数据更加准确,而且新中国成立初期耕作制度的变革尚未发生,基本能够反映民国末年番薯的分布情况。种植比例能更准确地反映区域内番薯的地位。例如,假设A县的番薯播种面积为5万亩,该县作物总播种面积是100万亩,那么番薯占全县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例为5%;B县的番薯播种面积同样为5万亩,但该县作物总播种面积是30万亩,那么番薯占全县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例是16.7%。显然,尽管两县的番薯播种面积相同,但在B县番薯的地位更重要。卜凯将种植比例超过10%作为判定番薯成为一地主要农作物的标准,本文以此为标准,逐一计算东南四省每个县的番薯种植比例,制成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番薯种植分布图(不包含台湾省)。由图1可见,新中国成立初期,东南沿海地区自东北向西南分布着一条番薯集中种植带。这条种植带东西狭窄,主要分布在浙东南、闽东南、粤东、粤西、海南岛等地区,其范围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宁波府、温州府、福宁府、福州府、兴化府、泉州府、漳州府、潮州府、惠州府、高州府、雷州府、琼州府等12个沿海府,还有处州府、永春州、龙岩州、汀州府等4个非沿海府的一些县份。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毗邻东南沿海番薯种植带,但浙西及浙西南大部、江西省大部、闽西北全部、珠三角大部、粤北部分地区并未出现番薯集中产区,直至新中国成立初期番薯都不是这些区域的主要农作物。图1 新中国成立初期浙江、江西、福建、广东番薯种植分布说明: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沿革》第2卷(测绘出版社,1986年);陈潮、陈洪玲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沿革地图集》(中国地图出版社,2003年)第79页“浙江省(1949)”图、第85页“福建省(1949—1958)”图、第88页“江西省(1949—1950)”图、第105页“广东省(1949—1951)”图改绘,图2、3、4皆同。番薯种植数据主要引自福建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统计局、福建省农业厅编印《福建省统计资料汇编:农业部分(1950—1957)》(内部资料,1958年),广东省统计局编《广东省国民经济统计资料汇编(农业部分)》(内部资料,1956年),浙江省农业厅编《1955年浙江省农业生产统计资料汇编》(内部资料,1956年)。1953年时农业生产指标基本恢复到全面抗日战争爆发前的水平,因此,该年的统计数据调整后可以利用。因缺乏完整的统计资料,浙江省数据使用与该省各新编地方志中1953年数据非常接近的1955年统计数据;江西省数据由各县新编地方志中农业生产数据单独计算得出,再以相邻原则估算另外10余个缺少数据县份的番薯种植比例。
根据曹树基的研究,清代中后期东南地区已经出现稳定的番薯集中种植带,其北端自杭州湾南岸始,东经浙、闽、粤三省沿海(包括台湾、海南二岛沿海),西经浙江台州、温州二府西界,缘武夷山经闽赣边界,又自嘉应州入粤,逐渐逼近广东沿海,形成东南番薯种植带。将这一结论与图1对比可见,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这条集中种植带依然存在。这说明清代东南地区番薯的集中产区分布形态已经成型,民国年间的种植规模或许有所扩大,但仍未改变这种格局。不过,上述两种分布形态仍有差别。具体而言:第一,在浙江省,仅浙东南地区出现连片集中产区;第二,在福建省,闽西北和闽西南北部地区并未出现集中产区,与闽东南的番薯大规模分布呈现鲜明对比;第三,在广东省,番薯主要集中在粤东和粤西沿海地带,而珠三角一带的番薯种植规模较小,也未形成集中产区。换言之,本文计算出的新中国成立初期番薯集中产区比曹树基利用清代地方志估算的分布区域更加狭小和集中。可能有两个原因造成这种由大变小的分布差异:其一,太平天国运动导致番薯播种面积减小。事实上,太平天国运动虽然造成江西、浙江、福建的大量人口死亡,但并未改变番薯的分布形态。例如,遭受重创的江西和浙江西部地区,嘉道年间本就不是番薯集中产区,而之后番薯依然不是当地主要作物。在闽西,太平天国运动前长汀、上杭等地已经是番薯集中产区,而战争后依然如此。因此,太平天国运动对番薯种植规模的影响较小。这与农业生产结构的稳定性密切相关。如果没有发生大的农业技术变革,外来粮食作物进入一个地区后,经过环境适应和人为选择,会逐步融入既有生产体系,其种植规模由小到大,最终达到稳定。尽管战争、灾荒等重大事件会在短时间内冲击当地的农业生产,但当生产秩序恢复后,人们还是会延续原有的种植制度和作物布局。其二,定性描述与统计数据存在差别。例如,乾隆《将乐县志》载“近传一种番薯,多人种植,可生啖,熟之甜美”,给人一种番薯已获普遍种植的印象。其实,当地历来以水稻为主要粮食作物,年播种面积和产量均占粮食作物的90%以上,其他粮食作物年播种面积一般一二万亩。而番薯又是其中的小众作物,1938年,全县种植甘薯5120亩;1949年,种植甘薯2300亩。也就是说,地方志中所谓的普遍栽培,很可能只代表番薯的分布广度,与播种面积无关。这种情况在浙江、福建、广东三省普遍存在,由此造成上述两种分布形态的差异。尽管如此,两个时期番薯集中产区的大致格局基本保持一致。因此,自明末传入中国后,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其间经历过灾荒推动和政府劝种,但番薯仍主要以自发传播的形式在东南地区扩种,并最终形成东南沿海番薯集中种植带。这条种植带的范围并不宽广,反映出番薯在中国农业总体布局中仍处于辅助作物的地位,仅是局部地区的主要作物。长期以来,学界将明清时期部分地区的番薯扩种归因于移民迁徙,视那些移民聚居区为番薯的主要产区。然而,对比分析各个省的番薯分布便可发现这种看法并不准确。由图1可见,尽管闽南和粤东是明清时期输出移民最多的地区,但它们却是典型的番薯集中产区,而与之相对应的移民聚居区恰恰是番薯的一般分布区。这一现象在江西省表现得非常明显,详见图2。清代江西曾大规模吸纳闽粤移民,番薯亦随之传入该省。康熙年间已有多份地方志记载移民将番薯带入江西。乾隆年间,更多地方志记录了这些外来人口种植番薯的情况,而且乾隆年间大庾县令余光璧和江西巡抚何裕城还先后劝种番薯。不过,直到1953年番薯占江西全省作物总播种面积的比例仍仅为3%,虽然已是当地水稻之外的第二大作物,却并非主要农作物。由图2可见,只有义宁、丰城、吉水、兴国、于都、瑞金等6县的番薯播种比例超过10%,形成零星集中产区,其他74县均属于一般分布区,而赣北地区番薯所占比例更是维持在1%左右。移民数量和番薯规模之间也不存在相关关系。从曹树基所著《中国移民史》第6卷中提取萍乡、万载、瑞金等24个移民县的客民占总人口比例数据,使用最小二乘法分析其与各县番薯种植比例的关系,结果表明两者没有相关性。在这24个移民县中,龙泉、上犹、万安、上饶、玉山、崇义等6个客民占总人口比例超过40%的县份均不是番薯集中产区,其中最为明显的是龙泉县,在移民人口占比高达60.7%的情况下,番薯播种比例仅为0.9%。义宁、定南、于都等3县与万载、永宁、南昌、赣县、铅山等5县的客民占比情况相似,然而前3县是番薯集中产区,后5县的番薯播种比例却较低。浙江省的情况同样如此。由图3可见,浙东南地区属于番薯集中产区,其他区域的番薯播种比例较小。有趣的是,浙东南曾是重要的移民输出区,而浙西等多个县份则在清代吸收过大批外来移民。采用前述相同方法提取遂昌、宣平、常山等13个移民迁入县的客民占总人口比例数据,并分析其与各县番薯种植比例的关系,结果表明两者同样没有相关性。广东省的情况则稍复杂,见图4。粤东是江西客民的主要输出区,这一地区的番薯播种比例较高,出现连片集中产区;珠三角和粤西是移民输入区,这两个区域的番薯播种比例却不太相同,粤西出现成片的集中产区,而珠三角的番薯播种规模则较小。珠三角地区各县客民的占比情况不尽相同,番薯的播种比例也差异甚大,虽有客民比重和番薯播种比重均较高的县份,但也不乏客民比重高但番薯播种比例小的地区。与之对比,粤西大部分县的客民比重均在10%-15%之间,而番薯的种植规模亦较大。使用最小二乘法计算广东省番薯种植比例和客民占比的关系,结果证明两者不存在相关性。其实,即使是那些客民比重与番薯播种比例均较高的地方,两者也未必存在明显的对应关系。以徐闻县为例,该县客民的数量较多,番薯播种规模也很大,但客民聚居区和番薯分布地并不重合。据新编《徐闻县志》载,“番薯主要分布在沿海的新寮、和安、前山、下洋、角尾、西连、陈迈等地,在新中国成立前番薯是这些地区的主粮”,而这些地方却不是外来移民聚居区。总之,通过对比江西、浙江、广东三省番薯播种比例和客民占比情况发现,番薯集中产区的形成与移民迁徙没有直接关系,甚至还在一些地区呈现负相关,部分业已开发成熟的移民输出地反而成为番薯集中产区,而一些新开发的移民输入地则属于番薯的一般分布区。这提示我们或需要重新思考番薯进入中国后所扮演的角色。既然番薯集中产区主要分布在业已垦熟的传统农耕区,就意味着它在拓展新耕地方面的作用并不突出,反而可能是以竞争和替代的方式融入既有的耕作体系。本节尝试通过分析番薯融入东南地区不同耕作体系的路径,揭示其传播动力和影响。在东南地区的水田区,以水稻为核心形成了双季稻和单季稻两种稻作制度。在此基础上,农户根据各地生产条件搭配其他多种作物,创造出不同类型的耕作制度。据表1,番薯引种前,双季稻产区的人们采取稻—稻连作的方式栽插早稻和晚稻,实现年内的双季稻轮作。受制于水肥热条件,大部分地区一年内只能种植一茬中稻或晚稻,收获后或者种植越冬作物,或者空闲,待来年接着栽插单季中、晚稻。还有一部分中低产田区,受到水利条件的限制,只能种植一季早稻,收获后则会改种旱地作物,实行的是水旱轮作制。明清时期,双季稻制度在东南各省均有分布。正德年间福州府“曰早稻,春种夏熟;曰晚稻,早稻既获再种,十月种〔收〕”,便是典型的双季稻制度。至清初,这一制度得以延续。至于具体的播种和收获时间,则是“早稻······播种于惊蛰前,插秧于谷雨,收获于夏至;晚稻······播种于大暑,插秧于处暑,收获在小雪”。一般而言,稻—稻连作制度可以有效利用地力,提高水田的单位面积产量,为农户带来更高收益。这样的耕作制度很难接纳番薯。番薯是热带作物,生长期在4个月左右,部分品种的生长期甚至长达8个月。因此,如果在双季稻产区种植番薯,就意味着必须要替换一茬早稻或者晚稻,改变业已成熟的稻—稻连作。然而,番薯的能量价值并无突出优势。一般来说,鲜番薯的亩产量为700-4000斤,经晾晒后可得175-1000斤瓜干(按4斤鲜薯折算1斤瓜干),按每100克瓜干122大卡能量计算,每亩番薯可提供106750-610000大卡能量;水稻的亩产量为260-390斤,折合195-293斤大米(按75%折算原粮),按每100克大米348大卡能量计算,每亩单季水稻可提供339300-509820大卡能量。又因番薯的适口性远不如大米,故而成熟双季稻区内的人们一般不会舍弃水稻而选择番薯。当然,这并不代表双季稻产区完全不能种植番薯。在那些热量更为充足的地区,番薯能够以越冬作物的身份融入这一种植制度。在粤西沿海地区,当地民众收获晚稻后可以接种一茬越冬的番薯。这种栽培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粤西番薯集中产区的形成,但并未在粤西以外的地区获得普及。因此,番薯难以大规模融入双季稻产区。以中稻或晚稻为主的单季稻产区接纳番薯的可能性也较小。受制于热量条件,有一些地区只能栽种一茬生长周期较长的中稻或晚稻,明代福建部分山区即是“大冬稻······春种冬熟,岁惟一收”。据明清方志记载,这种单季稻种植制度广泛存在于东南各省。至于播种和收获时间,基本围绕“四月种,十月收”的周期前后波动,水稻占据了一年当中水热条件最好的时段。正因如此,与双季稻相比,单季稻的产量并无明显劣势,“与岁二熟者所获差相等”。番薯同样难以融入这一种植制度。以早稻为主的单季稻产区可以接纳番薯。与上述两类稻作制度不同,有一部分地区的水肥热条件虽不足以支撑双季稻,仅种植一茬早稻又不能充分利用地力。这种类型的水田在收获早稻后,要么改种其他旱地作物,要么闲置。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豆类是最佳的早稻后茬作物,江西省“大约(早稻)收获后布种,十月叶落后始收”,既可以增加一茬粮食,又能利用豆类作物的固氮效应为来年的早稻提供肥力。其他省份同样存在这样的制度。除此之外,民众还会复种其他杂粮,“或于获稻后种荞麦、苦荞麦,不欲虚地力也”。不过,相比双季稻或以中晚稻为主的单季稻制度,稻—旱轮作的作物组成并不稳定,产量也相对较低。这为番薯的融入提供了契机,部分地区出现稻—薯轮作制。在广东,“其田高处再熟,稻后可种番薯”,具体做法是“早稻收获后即日松土成陇,裁藤栽插”,通过水改旱接种一茬番薯。福建省同样如此,道光年间龙岩州“旱田难莳晚谷者,或种番薯杂粮菜蔬”。民国年间,这种稻—薯轮作制继续存在,长汀县“稻田分水旱二种,秋冬两收,秋收者为秋禾,冬收者为冬禾;秋收之后复种薯、豆”。民国《始兴县志》的记载更详细:“高原多亢旱······每至夏秋之交,农人苦旱,种稻只得一造,或改种花生、黄麻,或于早稻、黄麻收割后再种番薯。”可见番薯是早稻的后茬作物。从农业技术角度看,稻—薯轮作可以提高耕地的单位面积产量。稻—薯轮作可以改变土壤环境条件,促进有机质分解,平衡土壤肥力,能使土壤具有比较良好的物理、化学和生物性状,同时还能更大程度消灭病虫害和杂草,从而实现水稻和番薯的共同增产,正所谓“种种番薯好种稻,番薯水稻两样好”。因此,番薯的引种使这些地区出现一主一辅多杂的稳定种植制度,即水稻是主粮,番薯是重要辅粮,其他作物充当杂粮。在这个制度内,番薯推动了田地亩产量的提高:六月种者为正薯,以早稻收刈后所遗之田种之,十月后以次采食,至来岁二月中,则尽采而畜于家,至五月而食尽。每田六十方丈,统计得薯多者四千余斤,少者千五六百斤。七月后分秧后,以所遗之秧田种者曰秧坎薯,农勤粪多者所得与六月薯同。
在这些稻—薯轮作田中,番薯的最大贡献是充分利用地力,进一步完善精耕细作,增加单位面积产量。当然,番薯并非所有地区的主要辅粮,有时还会同其他杂粮共同构成一主多杂的种植制度。地方志中对此多有记载,仅举一例。江西上高县“建国前,县城附近及泗溪、界埠等地,普遍推行夏粮秋豆(早稻接近成熟时,桠种黄豆)或夏粮秋荞,冬季种植油菜或绿肥、肥田萝卜等耕作制度。······全县缺水田,实行夏粮秋荞(薯),或夏粮春油二熟制”。番薯没有大规模替代其他作物,仅是稻后杂粮的一种,对农业增产的影响较弱。总之,水田引种番薯后,番薯在不同区域内扮演的角色不尽相同。在双季稻产区,番薯仅能以越冬作物的身份融入这种稳定的耕作制度;在以中晚稻为主的单季稻产区,番薯几乎不能融入既有耕作制度;在稻—旱轮作田中,番薯通过竞争方式排挤掉部分传统旱地作物,改造了既有的耕作制度,推动一主一辅多杂和一主多杂两种新耕作制度的出现与完善。旱地同样存在成熟的耕作制度。番薯引种前,东南地区的部分沿海旱地早已获得开发,人们广泛栽培各类旱地作物,根据农业生产条件安排多种类型的耕作制度。概括而言,主要包括四种类型。表2中的四种熟制基本涵盖了番薯引种前东南地区旱地粮食作物的耕作制度。尽管如此,大部分旱地作物其实并不适合温润潮湿的南方地区,产量较低,均未成为核心作物,所以这些作物组合并不稳定,缺乏持续增产的基础。即使是种植规模稍大的小麦,在旱地作物结构中的地位也不突出。番薯引种东南地区后,通过竞争方式逐步取代部分传统作物,促成了比较稳定的新耕作制度。在那些越冬作物和豆类作物组成的种植制度内,番薯大规模替代豆类作物,与麦形成麦—薯轮作制,“登麦之后,是种番薯,可以支岁”,成为部分旱地的核心作物,将原来不稳定的多种杂粮组合改造成为一主多杂的新种植制度。此后,这种以番薯为主的耕作制度长期存在于东南沿海旱作区。民国年间福建平潭县的情况较有代表性,“山坡沙埔大率种薯或花生之属,稍腴则先种小麦,稷后再下薯种,次年先种黄豆,再种花生,两载四易种”。在土壤贫瘠的山坡地和沙岭地实行种植番薯或花生的一年一熟制,在稍微肥沃的土地上实行两年四熟制。对比表2中一年一熟制和一年两熟制的作物构成,番薯引种后大幅替换传统作物,成为新种植制度中的核心作物。因此,1953年时平潭县是典型的番薯集中产区。这种情况广泛存在于闽东南地区。据调查,福建旱地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9%左右,而其中88%的旱地又处于闽东南沿海丘陵地区,这里光温条件良好,但降水较少,只适合旱作。番薯进入当地后,很快便替代了部分传统作物,提高了当地的耕作技术,使得集约多熟种植成为可能。直到20世纪80年代,番薯仍是这些区域旱地的核心作物,以它为中心组成了五种不同类型的旱地耕作制度。据此,图1中闽东南番薯集中产区的形成便有了合理解释。尽管如此,并非所有的旱地都会种植番薯。明清时期,虽然移民最早将番薯带入江西、浙江等地,但并未将其作为主要作物。在赣南山区,明末清初闽粤移民到此以种植油茶、油桐为业,围绕两种作物安排了新耕作制度。至乾隆年间,桐油和茶油出口量的骤增又进一步推动了油茶和油桐的种植。这反映出当地存在成熟的经济林区耕作制度。
烟草在加工过程中需要茶油,所以盛产茶油的赣南还是烟草集中产区。受此影响,一些地区呈现“种谷之田半为种烟之地”的景象。与此同时,甘蔗的种植规模也在扩大,成为部分地区的主要经济作物,在个别地区的种植比例甚至达到了70%-80%。最终,从清中期开始,赣南地区逐渐形成丘陵河谷种植烟草、甘蔗,山地种植油桐、油茶的经济作物和经济林生产体系。油桐、油茶是木本植物,生长期较长,且两者组成了稳定的种植制度,因而其他作物只能以林间间作的方式融入其中,种植规模都极为有限。甘蔗是一年生或多年生草本植物,分夏播、秋播和冬播三种,每一季的生长周期长达210天左右,仅在种植初期可与部分豆类作物间作,而且甘蔗较耐连作,所以基本不能接纳番薯与之形成常年轮作的耕作制度。部分烟草产区可以种植番薯。乾隆年间,瑞金县“旱芋······二三月与烟同种,烟六月收,芋必八九月乃收,亦先后不相妨。且烟田肥,故芋生繁衍而味尤佳”。清代后期,番薯作为新间作作物部分取代芋,“多于种烟隙地种之”。不过,相较于主要经济作物,番薯仅是小众间作作物,种植规模不大。在赣西北的广阔山区,桐、茶也是重要的经济作物,但与赣南山区相比规模稍小,苎麻与蓝靛的数量却较大,是当地更重要的经济作物。苎麻的种植程序较为复杂,可以一年三收,包括春麻、秋麻和月麻三种,分别于公历四月下旬至五月中旬、六月下旬至七月中旬和八月下旬至九月中旬收割。这意味着苎麻的种植与生长占据了一年中光照时间最为充足的阶段,几乎不太可能接纳其他杂粮作物。至于蓝靛,则是“二月种,五月收,产山石间,宿根在地,可供两年”,倒是可以与其他杂粮作物形成轮作,但它们的面积亦不会太大,仅可做辅助粮食。赣东北的山林产业也较发达,“山原田肥美,茶、纸、柏、油、苎、葛诸类与饶、玉相近亦相埒,烟叶岁出倍他处,民获赢利焉然,亦兢兢所有取之耳”。在这样的生产体系内,粮食作物充其量是辅助型的间作作物,不会获得大面积种植。当然,在经济林区或经济作物区之外的旱地,外来移民会在新开垦的土地上种植少量粮食作物,这其中就包括番薯。时人将此概括为“岭植山茶、桐、杉、松、竹,洲种麦、麻、棉花、薯、蔗”,可见番薯并非经济作物区的主要农作物。从这个角度出发,也就不难理解江西、浙江、广东移民流动与番薯种植的非同步性,虽然存在大量新开垦土地,但经济作物是这些新垦区的主要作物,番薯仅做杂粮,难以形成集中产区。新作物的传播受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双重影响,其能否种植取决于自然环境,而是否被选择却受制于相应的社会环境。番薯原产于热带地区,具有很强的生态适应能力,可以在东南地区的大部分土地生长,所以社会需求才是决定它扩种与否的主要因素。自明末开始,各地农民依据效益最大化原则取舍番薯,如果它能优化之前的耕作制度,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就会受到青睐;反之,如果它未能帮助农民实现增产增收,即使各级政府大力提倡,仍然不会被广泛接受。因此,东南地区番薯传播的主要动力是农民基于土地效益最大化原则而做出的理性选择。自明末番薯传入中国后,福建和广东沿海农民逐渐将这种新作物纳入已有的生产体系,根据自然和社会环境增减其播种面积。尽管清代各级政府基于劝农、备荒、救荒等目的采用多种方式推动过番薯扩种,但这些行为均带有明显的滞后性,自发传播始终是东南地区番薯扩种的常态。即使是轰动一时的乾隆末年中央政府“推广”番薯事件,也因缺乏实质性“推广”举措而流于形式,仅是具有宣传意义的劝种行为,与现代意义上的农业技术推广完全不同。所以,不可夸大传统时期政府在番薯传播中的作用。番薯的分布极不均衡。它在东南沿海部分人口密集区形成集中产区,但在绝大部分地区,直到新中国成立初期播种面积仍然较小,长期属于小众作物。虽然闽粤移民最早将番薯带入江西、浙江等省份的诸多未开垦地区,但这并不代表番薯可以在毫无阻力的情况下获得青睐。也就是说,番薯的引种依赖于闽粤移民,但其扩种与否则直接受制于当地农民的需求,和山区的垦殖进度并不同步,与人口压力无关。番薯扩种最直接的影响是改良了部分地区的耕作制度,提升了这些地区的精耕细作化水平。在稻作区,番薯以越冬作物的身份巩固和提高了一些双季稻产区的精细化生产,同时又通过竞争的方式替代部分传统旱地作物,与早稻组成稻—薯轮作制,推动这些农作区出现更为稳定的耕作制度。在旱作区,番薯同样以竞争方式替换了那些并不适应南方湿热气候的旱地作物,促成了新型耕作制度,提升了闽东南等地区的旱作农业水平。当然,并非所有田地都会接纳番薯,在双季稻和单季稻产区,成熟的精耕细作制度排斥番薯的融入;而在那些以经济作物为主的旱作区,面向市场生产的农业生产方式同样抑制了番薯扩种,因此番薯始终没有在这些区域产生较大影响。鉴于此,有必要在空间和技术差异基础上,结合宏观和微观视角,从农民的需求出发,重新评估传统时期番薯扩种的动力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