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待您的“金点子”!《南宁市石门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征集进行时

文摘   2024-12-03 19:13   广西  


关于征求《南宁市石门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了《南宁市石门公园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欢迎各单位、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2月1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一、信函方式

邮寄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1号,南宁市人大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邮政编码:530028。


二、电子邮件方式

邮件请发至:nnsrdcjw@163.com。


来信来函欢迎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作进一步联系。感谢您的支持与参与!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4年12月 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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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石门公园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石门公园的保护和管理,保持石门公园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健身娱乐、防灾避险等功能的城市综合公园性质定位,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保护范围】  石门公园保护范围为:北至石园路,西至会展路东侧边坡坡顶,东至崇左交警支队小区、天广和花园、电信小区、美路庭园、青秀花园、右江花园6个住宅小区及天昌广场用地红线以西,南至倚林佳园、山水方园、龙曦山庄、凯悦国际4个住宅小区用地红线以北合围而成的区域。具体范围由石门公园总体规划确定。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绿线界桩和绿线公示牌,公布石门公园的位置、面积、四至边界、管理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石门公园保护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石门公园保护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石门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石门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石门公园保护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广电和旅游、公安、体育、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石门公园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园总体规划】  石门公园建设应当严格遵守石门公园总体规划。因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等需要,确需修改石门公园总体规划的,应当组织开展评审和听证,广泛征求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石门公园规划执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园保护】  严格保护石门公园用地范围、自然山体、水体、地形、地貌以及湿地、生物物种等资源和风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石门公园用地,不得改变其城市综合性公园性质,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公园自然风貌、人文景观的项目。


第六条【公园建设项目控制】  在石门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进行设计和建设,其体量、外形、色彩应当与公园景观、环境相协调。


石门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


因城市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石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占用绿地许可。


第七条【公园生态保护】  石门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实施挖山取土、乱砍滥伐等破坏自然山体、自然植被和森林资源的活动;


(二)实施填湖或者在湖内新建有碍景观、侵占水域面积、造成污染的建设项目;


(三)违反规定向水体排放未经处理或者经处理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废水、污水;


(四)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五)破坏动物种群生长、栖息、繁衍环境;


(六)制造超标准的环境噪声、高震动、闪烁射灯,或者实施驱赶、随意投食等惊扰动物正常栖息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运营管理】  石门公园配套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以服务市民为导向,遵循安全、公平、优质的原则,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则和安全规范。


在石门公园内从事经营、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配套服务设施和场地,不得违反规定乱搭建、乱摆卖。


禁止任何与石门公园公益性及服务市民宗旨相违背的经营行为。


第九条【施行时间】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编辑:刘颖

责编:刘锦钢

审核:宁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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