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两病”政策解读和办理流程来咯~

民生   2024-11-22 19:34   贵州  





城乡居民“两病”办理,为您健康精打细算




1.参加城乡居民门诊“两病”用药保障对象有哪些?
 城乡居民“两病”指的是高血压和糖尿病。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确诊为高血压(I级高血压中的高危和很高危、II级高血压、III 级高血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或诊断为糖尿病(I型、II型)且未发生靶器官损害,需要长期采取门诊药物治疗的(已享受糖尿病门诊慢病的除外),经取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资格后,享受“两病”门诊用药专项待遇。

2.参保城乡居民“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及支付比例是什么?

政策范围内基金支付比例为:

(1)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医疗机构为80%,三级医疗机构为70%。

(2)起付线和支付限额:不设起付线,参保年度内高血压支付限额为800元,糖尿病支付限额为1200元,同时合并高血压和糖尿病的支付限额为2000元;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3)“两病”用药专项保障无备案定点医疗机构限制。参保人员取得“两病”用药专项待遇资格后,在省内已开通城乡居民“两病”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产生的与办理病种有关的医疗费用直接结算。未开通异地联网直接结算的,由参保人员先行垫付,再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跨省异地就医未直接结算的,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4)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用药量放宽至12周,保障“两病”患者长期用药需求。


3.参保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与其他政策如何衔接?


已纳入门诊特殊病慢性病保障范围的“两病”患者仍继续执行原政策,不享受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两病”用药患者因病情加重符合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标准的,按政策规定鉴定后享受相关待遇。参保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与特殊药品使用政策不重复享受,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可同时享受。

4.参保城乡居民如何享受“两病”门诊用药政策?
 参保城乡居民经定点综合医疗机构确诊,经县医保经办服务机构审核确认后,即可纳入城乡“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享受相关医保待遇。

5.城乡居民“两病”如何认定?

(1)城乡居民高血压的认定:对辖区内常住居民,每年为其免费测量一次血压(非同日三次测量),对第一次发现收缩压≥140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的居民在去除可能引起血压升高的因素后预约其复查,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均高于正常,可初步诊断为高血压。建议转诊到有条件的上级医院确诊并取得治疗方案,2周内随访转诊结果,已确诊的高血压患者纳入管理并共享数据至医保部门录入系统享受医保待遇。

(2)城乡居民糖尿病的认定:对辖区内常住居民,将2次空腹静脉血血糖≥7.0mol/L的患者纳入管理并共享数据至医保部门录入系统享受医保待遇,建议其每年至少测量1 次空腹血糖,并接受医务人员的健康指导。

(3)也可带上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的诊断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到政务中心A区一楼办理城乡居民“两病”。

6.城乡居民“两病”如何申办?

(1)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在村级或镇级、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进行检查,确诊为单纯的高血压、糖尿病

(2)在确诊医疗机构处进行申办

(3)由申办处放发“两病”医疗证(纳入慢性病签约服务管理)

(4)卫健部门共享名单至医保部门认定“两病”专项待遇。




来源|县医保局

编辑|杨玉洁

一审|李良科 二审|杨如禹 监审|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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