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贪遭判7年4月,颜宽恒贪污伪造文书遭判8年4月

民生   2024-07-26 17:33   菲律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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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时,耶稣对百姓和门徒说:“律法教师和法利赛人坐在摩西的位子上讲授律法。你们要谨遵他们的教导,但不要效法他们的行为,因为他们言行不一。他们捆好重担放在别人肩上,而自己连一根指头也不肯动!“他们的所作所为是为了给人看的,他们把额上佩戴的经文盒子加宽了,又将衣裳的穗边加长了。他们喜欢宴席中的上座和会堂里的首位。他们喜欢别人在街市上问候他们,称呼他们为老师。但你们不要让别人称呼你们为老师,因为你们只有一位老师,你们彼此都是弟兄。不要称呼地上的人为父亲,因为你们只有一位父亲,祂在天上。不要让人称你们为导师,因为你们只有一位导师——基督。你们当中谁最伟大,谁就要做你们的仆人。自高的人必遭贬抑,谦卑的人必得尊荣。


    ——《圣经·马太福音23:1-12》




新竹市长高虹安涉诈助理费案被依贪污治罪条例判刑74个月,市长职务停职


台北地院审理新竹市长高虹安被控于民意代表任内诈领助理加班费新台币46万余元(约合人民币10万余元)案,今天(726)上午宣判,高虹安被依贪污治罪条例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判刑74月、褫夺公权4年,可上诉。法院特别发出新闻稿说明相关判决结论及事实、理由。


台北地方法院2023年度瞩重诉字第1号被告高虹安等人贪污案件于2024726日上午11时宣判,兹说明判决结论及事实、理由摘要如下:


壹、判决结论


一、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均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及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依想象竞合犯从重以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断,并分别科刑及没收犯罪所得如下:


()高虹安处有期徒刑74月,褫夺公权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台币(下同) 116,514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陈奂宇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10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1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06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黄惠玟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24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5,642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王郁文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5(240小时义务劳务),褫夺公权2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466元没收,于全部或一部不能没收或不宜执行没收时,追征其价额。

二、陈昱恺无罪。


贰、有罪部分之事实与理由摘要


一、事实摘要

高虹安自202021日起至20221225日止,担任民意代表。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均自20222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万元、62,000元及46,000元之酬金聘用,皆为高虹安之公费助理。高虹安明知民意机关编列之公费助理补助费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费,是由民意机关直接拨入各公费助理个人之金融账户,并非民意代表薪资的一部分,亦非对民意代表个人之实质补贴,竟与黄惠玟、陈奂宇、王郁文为下列犯行:


()高虹安及黄惠玟均明知于202035711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62,000元之酬金聘用黄惠玟,竟由黄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民意机关浮报黄惠玟于上开期间之酬金各为7万元、67,360元、67,161元或72,000元,并以浮报后之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均致民意机关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开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后之酬金聘用黄惠玟及黄惠玟实际请领浮报后之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高虹安及黄惠玟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74,741元之酬金及加班费。


()高虹安、黄惠玟及陈奂宇均明知于2020811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7万元之酬金聘用陈奂宇,竟推由黄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民意机关浮报陈奂宇于上开期间之酬金各为8万元或75,161元,并以浮报后之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均致民意机关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开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后之酬金聘用陈奂宇及陈奂宇实际请领浮报后之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高虹安、黄惠玟及陈奂宇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40,154元之酬金及加班费。


()高虹安、黄惠玟及王郁文均明知于202035月间,高虹安仅以每月46,000元之酬金聘用王郁文,竟推由黄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续向民意机关浮报王郁文于上开期间之酬金为47,290元或48,500元,并以浮报后之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当月加班费,而浮报加班费,均致不知情之民意机关相关承办人员误认就上开月份,高虹安各以浮报后之酬金聘用王郁文及王郁文实际请领浮报后之加班费,遂接续将此不实事项登载于职务上所掌管之公文书,高虹安、黄惠玟及王郁文并因而共同诈取合计8,233元之酬金及加班费。


二、理由摘要


()认定事实及论罪说明


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认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或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陈奂宇、黄惠玟对于上开2罪,则皆予坦承,而高虹安等4人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之犯行,除有高虹安等4人及证人李忠庭、吴达伟、陈玮希、谢宁、蔡维庭等人之供述及证词外,另有金融帐户之交易明细、薪资作帐表、办公室零用金收支帐、对话纪录、助理遴聘异动表、聘书、助理薪资发放明细表、助理劳工退休金暨劳保、健保按月提()缴明细表、助理延长工时等经费请领名册及付款凭单等证据可以左证。故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所为,均系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第1项第2款之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及刑法第214条之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量刑说明


1、刑之减轻事由


(1)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均不具公务员身分,且可罚性较轻,故皆依刑法第31条第1项但书规定,减轻其刑。

(2)陈奂宇及王郁文之犯罪情节尚属轻微,且各与高虹安及黄惠玟之共同犯罪所得均在5万元以下,故皆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2条第1项规定,减轻其刑。

(3)陈奂宇及黄惠玟犯后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状显可悯恕,故皆依刑法第59条规定酌减其刑。

(4) 陈奂宇及黄惠玟虽均于侦查中自白上开贪污犯行,然未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故无贪污治罪条例第8条第2项前段减刑规定之适用。


2、本院审酌高虹安位居民意代表之要职,负责立法等公务,本应廉洁自持,并遵法自律,资为人民榜样,竟为增加民意代表办公室可运用之零用金,罔顾民意机关编列预算支给公费助理补助费用之目的,而非法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该助理补助费,败坏官箴,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为民意代表之公费助理,配合民意代表诈领上开助理补助款,亦属不该。但陈奂宇及黄惠玟犯后坦承犯行,犯后态度良好,并考虑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没有前科、各自涉案情节(高虹安最重、黄惠玟次之,陈奂宇及王郁文较轻)以及犯罪动机、目的、手段、智识程度、生活状况及本案之犯罪所得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上开判决结论栏所示之刑及褫夺公权。并就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所处之刑,宣告附前述条件之缓刑。


()没收之说明


未扣案之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各自犯罪所得依序为116,514元、506元、5,642元及466元,均宣告没收或追征。


参、不另为无罪或无罪谕知部分之理由摘要


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昱恺等5人被起诉将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昱恺以实际酬金为基准计算、请领加班费,并缴回供本案办公室零用金使用,而涉嫌上开2 项罪名部分,因此部分加班费系陈奂宇、黄惠玟、王郁文及陈昱恺实际应得之加班费,具有合法权源,而属合法请领之加班费,难认高虹安等5人就此部分加班费之请领,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图或有申报不实之情事,故就高虹安、陈奂宇、黄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均不另为无罪之谕知(因其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与前述有罪部分具有一罪之关系),陈昱恺则谕知无罪。


高虹安在宣判后发布的视频声明



颜宽恒贪污伪造文书遭判84月 法院细说判决摘要、量刑审酌原因


台中地院审理国民党籍民意代表颜宽恒涉及诈领助理费、房屋假买卖、窃占国土等案,今天(726日)依贪污罪判710月、伪造文书罪判刑6月得易科罚金、窃占国土无罪,全案可上诉。法院特别发出新闻稿说明相关判决摘要及有罪、无罪部份证据、理由,与量刑审酌原因。


台中地方法院2023年度诉字第853号贪污等案件判决新闻稿


壹、本院判决摘要:


本院审理2023年度诉字第853号颜宽恒等贪污等案件,于202472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3法庭宣判。经本院判决认定颜宽恒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710月,褫夺公权3年。另共同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林进福非公务员与公务员共同犯利用职务机会诈取财物罪,处有期徒刑78月,褫夺公权2年。另共同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上揭犯罪所得合计1084976元均依法没收或追征。张于廷共同犯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处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颜仁贤犯窃占罪,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罚金)。颜宽恒、林进福其余被诉窃占部分及陈丽凌均无罪。本案仍得上诉,全案尚未确定。

有罪部分证据及理由:


一、被告颜宽恒、林进福、张于廷所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部分:


(一)被告颜宽恒于2021年间,因参与竞选该届台中市第二选区民意代表补选时,遭民众检举告发门牌号码为“台中市沙鹿区自〇路136号”之透天建物(下称本案房屋),以及与本案房屋相临、供被告颜宽恒及其家人使用之庭院庭、院内之招待所等为违章建筑,且车道、大门、警卫室等有占用国有地之情事,被告颜宽恒为避免媒体持续报导,破坏其形象致影响日后选情,遂与被告林进福、张于廷谋议,将本案房屋及坐落土地出售予被告张于廷担任负责人之泽序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二)关于买卖本案不动产前之磋商过程,被告颜宽恒、林进福、张于廷对于签约前是否在本案房屋内实际碰面磋商、买卖价金究系如何达成合意、被告张于廷有无于签立买卖契约前无实际至本案房屋与庭院现场探看等节,彼此所述互有矛盾,直至本院准备程序中方陈述一致;再参诸本案之交易标的为本案房屋、庭院及坐落土地,占地面积甚广,所有权人各有不同,成交总价达4,000余万元,自属具相当规模之交易,然自磋商起至签署买卖契约、办理移转登记止,仅有短短数日,时间甚为仓促,买卖双方于签约当日皆未曾碰面,而全委由代书林〇泰出面处理,是本案房地之买卖难谓毫无异常之处。


(三)又本案各自被告颜宽恒、林进福、张于廷扣案之手机内,查得被告林进福手写之金流纪录字条翻拍照片,观其所载内容,均核与本案房屋、房屋坐落土地各阶段买卖价金之支付过程,全然吻合,足征被告颜宽恒确实知悉各阶段买卖资金之流转过程。综上各情,本案买卖不动产之入金日期、资金多寡,显然皆系由被告林进福事前筹谋规划,被告颜宽恒、张于廷对此情亦知之甚详,堪认上开款项之出入流转仅系为掩人耳目,要非真实。


二、被告颜仁贤所涉窃占罪嫌(南屯区枫树段8161地号部分)


被告颜仁贤于侦查及本院审理中均坦承犯行,并有卷内相关事证可佐,又被告颜仁贤现已将地上物拆除,将所窃占之土地交还予国产署中区分署,并缴纳使用补偿金完毕。


三、被告颜宽恒、林进福所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部分:


(一)被告颜宽恒自201121日起至2020131日止,为民意机关第89届民意代表,于担任民意代表期间,被告颜宽恒、林进福间实际上并无聘用被告林进福为公费助理之真意,仅系为使被告颜宽恒获取民意机关核拨之国会助理费用供其私人花费,2人竟共同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之不法所有,基于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及使公务员登载不实公文书之接续犯意联络,利用被告颜宽恒担任民意代表得申报助理费之职务上机会,由不知情之不详助理,向民意机关人事处申报被告林进福为公费助理,致使不知情之民意机关人事处承办公务员为形式审查后,将被告林进福登记为被告颜宽恒所聘公费助理,并分别按月将民意机关发放之助理薪资与2018、2019年度年终工作奖金核发汇款至被告林进福彰化银行账号587651017*****号账户内,被告颜宽恒、林进福因此接续诈取合计1084,976元之公费助理薪资及年终奖金。嗣该等款项即连同苑里营造有限公司(下称苑里公司)每年配发予被告颜宽恒之盈余,由被告林进福指示其不知情之配偶黄〇萍记账,制作「颜董代收代付总表」,将之列入颜宽恒收入明细中之「代收民意机关薪资107/2/5~109/1/15(林进福)」字段,以示为替被告颜宽恒代收之款项,且该等款项均用以扣抵苑里公司代颜宽恒家族垫付支出之车款、健保费、本案房屋之维护费用、参与社团费用等各项与民意代表职务无关之私人支出。


(二)被告颜宽恒就其是否确有聘雇被告林进福担任其国会公费助理一节,供述已有前后不一致之情形,难谓无卸责撇清之虞。另依证人黄〇萍所述,其固系主责苑里公司之帐务事宜,惟苑里公司各类账目之记载、款项垫付之支出,均仍需依循被告林进福之指示、确认。而依证人黄〇萍制作之「颜董代收代付总表」所载内容,民意机关核拨至被告林进福账户内共计1084,976元,系苑里公司为被告颜宽恒之代收款,且该等款项均已扣抵作被告颜宽恒之私人开支,衡诸证人黄〇萍制作之各类细项数据表,其就被告颜宽恒各项收入或私人花费等帐务汇整详尽,且巨细靡遗地将被告颜宽恒之各类代付款支出详予列载,再经对照各该细项数据表结算之金额,亦与「颜董代收代付总表」上相对应字段所记载之金额,全然吻合相符,堪认民意机关核拨之公费助理费用,系属苑里公司代被告颜宽恒收取之款项,而属被告颜宽恒之私人收入,且已扣抵挪用做其个人之开销使用甚明。


参、无罪部分理由:


一、被告颜宽恒、林进福涉犯窃占罪嫌部分


被告颜宽恒、林进福2人均明知433地号土地为国产署中区分署管领之国有土地,仍于105106年间某日起,未经国产署中区分署之同意或授权,由被告林进福之施工团队,在433地号第78录号部分土地(即本案国有地4336地号土地)上,设置与本案房屋相邻接之车道、庭园植栽,并在本案国有地上建筑大门、警卫室,架设围篱等,以管制人车进出,阻绝一般民众进入本案国有地,然被告林进福于20241217日,已与国产署中区分署签订「土地认养契约」,故自1031218日起,被告林进福基于该认养契约,即已合法取得占有使用433地号第78录号土地之权限,且于该认养契约期限届至后,仍是持续占用该土地,故其等2人确实未有另行排除国产署中区分署对本案国有地之占有支配关系之行为,所为核与窃占罪之构成要件尚属有间,自难认其等有何起诉书所指于105106年间某日起,共同窃占本案国有地之犯行,其等施作上开设施之行为纵有违反土地认养契约内容,亦仅系属「违规使用」之问题。


二、被告陈丽凌所涉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嫌部分


依证人林进福、张于廷之证述内容,可知被告陈丽凌虽有以其名义在买卖契约书上签名而出售本案房屋坐落土地予泽序公司,然买卖过程皆系由颜宽恒、林进福商议主导,均未见被告陈丽凌有何积极参与,或与被告张于廷亲自接洽之情事,卷内亦查无其他具体事证可资证明被告陈丽凌对本案房地交易之细节有何参与谋划之情事,依罪疑惟轻原则,自应为被告陈丽凌无罪之谕知。


肆、量刑审酌说明:


爰审酌被告颜宽恒为避免影响其日后政治生涯,不思循正当方式妥善处理本案房屋、土地之争议,竟率尔与被告林进福共同谋议后,由被告张于廷以泽序公司名义担任买受人,制作虚伪之买卖金流,影响地政机关对地政登记数据管理之正确及登记制度之公信力,所为实有不该;复衡以被告颜宽恒身为我国民意代表,执掌审议法案、质询行政官员之权利,本应奉公守法、廉洁自持,竟为图一己私利,与非公务员之被告林进福共同谋议,诈取民意机关核发之公费助理薪资与年终奖金共1084,976元,且全数流作其私人开支,所为损害国家公务员廉洁端正之形象,其等所为殊属不当,应严予非难;又被告颜仁贤贪图不法私利,竟率尔在国有土地上兴建供其私人建筑使用之大门、警卫室、庭院、出入通道、围篱、棚架等物,足见其法治观念淡薄,未知尊重他人财产权益,兼衡被告颜宽恒、林进福、张于廷仅坦承部分客观事实,而均否认其等所涉各犯行、被告颜仁贤则坦承全部犯行之犯后态度;本案房地虚伪买卖系由被告颜宽恒与林进福主导,被告张于廷系依指示配合办理之角色分工、被告颜宽恒与林进福诈领之数额与诈领之期间、被告颜仁贤窃占国有土地之面积、现已拆除腾空地上物并点交返还占用之国有土地,及缴纳使用补偿金156648元完毕,暨其等4人于本院审理中自陈之智识程度、经济与家庭生活状况等一切情状,分别量处如前所示之刑及依法没收或追征,并就有期徒刑得易科罚金部分,谕知易科罚金之折算标准。


颜宽恒在宣判后发布的视频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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