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理论
马克思正义理论形成的历史路径
(一)从博士论文到《莱茵报》时期: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萌芽学界对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研究,大多以《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为起点,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黑格尔国家正义观和近代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直接促成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转向和形成,但马克思关于正义的思想并不是从一而终的,正如他的整个理论体系一样,存在着多个值得研究的转折点。实际上,早在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他就表现出了对正义的追求和朴素的正义思想。马克思认为德谟克利特的原子偏斜学说不仅实现了原子抽象个别性的完成,也象征着人的自我意识的确证,象征着人的自我意识对宿命论和神性的超越,这是马克思早期正义思想的前提——正义不是神性的。
人是正义的主体,人的自我意识是正义实现的基础,这是一个颇具黑格尔式的正义论认识。对人的价值和自由意识的强调是马克思博士论文中显露的正义思想的主要特征。如果说马克思的博士论文还停留在人的思想自由和理性层面,那么正如他自己所说,《关于林木盗窃法案的辩论》,真正涉及到了广大民众的物质利益。马克思利用法案中拾捡枯枝是否是犯罪行为、盗窃林木的价值判定、林木管理官员的终身任命、对违法者的惩罚形式等议题作为例证,揭示了普鲁士的特权阶级将国家的法和制度贬低为维护私人利益手段的现实状况。
马克思指出法应当从国家的立场出发,以广大底层群众的利益为依据,而不是以特权者的利益为依据,国家应当保证的是“法的永恒不灭”,而不是私人利益的永恒不灭。马克思在这里表露了其对资产阶级私有财产权的尖锐批判,但这一时期马克思仍然寄希望于法律的手段维护社会的正义。“我们认为,目前莱茵省全体居民、首先是莱茵省的法律家的任务,是要特别注意法的内容,免得我们最终只剩下一副空洞的假面具。”在批判普鲁士现实政治制度和法律内容的过程中,马克思逐渐意识到其正义思想同社会现实的矛盾性,法律和国家制度始终是为特权阶级而非为全体民众服务的,这一矛盾也促使着马克思正义思想的转型。
(二)《德法年鉴》时期: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转向1843年3月,《莱茵报》迫于普鲁士政府的政治压迫宣告解散。在对普鲁士时政的批判和同历史学派的论战中,马克思逐渐认识到黑格尔哲学特别是其国家理论的局限性,1843年夏天,在系统研究欧美国家的历史著作后,马克思于克罗茨纳赫完成了其对黑格尔的批判著作——《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理论的批判中,国家同家庭、市民社会的关系是批判的重中之重。马克思指出,黑格尔将国家的理念作为现实家庭、市民社会的源头实质上体现了一种本末倒置的神秘主义,“作为出发点的事实并不是被当做事实本身来看待,而是被当做神秘主义的结果”。
然而事实上,同黑格尔的国家理论相反,恰恰是作为现实的家庭和市民社会才是国家产生的基础。法既不是反映自然规律的外在法,也不是彰显人的自由意志的内在法,国家和法的理念都不能成为独立的主体,真正的主体,国家和法的根源,则是黑格尔试图超越的现实社会的物质生产关系。以黑格尔为代表的法哲学家正是基于这样本末倒置的判断,以实现个人的特殊性和共同体的普遍性在现代国家中的和谐统一作为社会正义的评判标准,将社会正义的实现寄托在现代国家的理想中。他们忽略了在超越私人利益,追求个人的特殊性和共同体的普遍性的统一中,正义失去了它的现实基础,成为高高在上一触即倒的空中楼台。
在批判黑格尔现代国家观的同时,马克思也表达了其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意向,这种意向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得到充分体现。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指出鲍威尔对德国犹太人解放问题的探讨只涉及了解放者和被解放者的问题,却忽略了第三个也是最重要的问题即人们要求什么样的解放的问题。政治解放将市民社会从与政治国家的相互渗透中解放出来,政治国家服从和服务于市民社会,但原本约束市民社会的力量也随之消失,人仍处于异化状态之中,这种社会显然是非正义的,而社会正义的实现要寄托在“人的解放”之上。政治解放只是将人分离为市民社会的私人和作为公民的法人,私人只是人的现实性,抽象的人才是人的真正本质,而“人的解放”则是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
在文章的最后,马克思借助对犹太人现实生活的分析批判了被“犹太教”统治的资本主义社会现状——“钱是从人异化出来的人的劳动和存在的本质;这个外在本质却统治了人,人却向它膜拜”,将批判的矛头直接对准了商品经济和金钱,这不仅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异化劳动的发现奠定了基础,也预示着马克思的研究重心将由哲学领域转移到经济学领域上去。社会非正义的根源在于市民社会中孤立封闭的人对于私人利益的肆意追求,在于商品经济和金钱对人的统治,在于私有财产的存在。那么商品经济和金钱是怎么样导致人的异化的呢?
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找到了连接私有财产和人的异化的所在——异化劳动。马克思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事实出发,在揭示异化劳动规定的同时,还指出通过异化劳动,工人不仅生产出自己同劳动的异化关系,还生产出资本家同自己劳动的关系——即资本家占有了自己的劳动产品和劳动活动。从这一逻辑可以推导出,私有财产是异化劳动的必然结果。私有财产的秘密就在于,它既是异化劳动的产物,又是劳动借以异化的手段。实现真正的社会正义,使人得到真正的“人的解放”,就需要把工人从私有财产下解放出来,需要对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进行扬弃,实现人对自己本质的重新占有,这种扬弃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完成的,必须诉诸共产主义的实现。马克思在《手稿》中对异化劳动的发现既连接了私有财产和人的异化,使其在《论犹太人问题》中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具体化,同时,这一发现也使得马克思从异化劳动和私有财产的相互关系中探索出一条通向共产主义的路径。但客观的说,《手稿》的写作仍然充斥着费尔巴哈人本主义色彩,尚未脱离思辨哲学的批判框架,到《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开始对《手稿》中使用的思辨哲学批判方法本身做出批判,开始了历史唯物主义批判方法的建构并尝试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视域下重新审视关于正义的思想。
(三)《德意志意识形态》:
马克思正义理论的逐渐形成如果说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异化劳动的揭示和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批判还带有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色彩,尚未脱离黑格尔式的思辨哲学的批判框架,那么到了《德意志意识形态》,马克思就彻底同过去的思辨哲学的方法和理论框架做了道别。在批判德国形形色色的意识形态哲学,构建唯物主义历史观的过程中,马克思实现了对自由主义正义观的解构。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下,正义问题褪去了思辨哲学的外衣,同现实的人和物质生产联系起来。对正义思想的系统讨论和理论建构始于哲学家这一群体,哲学家是统治阶级中从事精神劳动的那部分。因此,不论是古典主义正义观还是自由主义正义观,都是基于统治阶级的利益需要提出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占统治地位的思想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在观念上的表现,不过是以思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占统治地位的物质关系”。
正义问题只是生产力发展特定阶段的历史问题。在前私有制时代,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自然分工尚未形成,生产力和分工极不发达,社会生产没有剩余产品能积累为私有财产,劳动产品在原始氏族内平均分配,人们的交往形式局限于类似家庭的原始部落之中,此时没有讨论正义问题的必要。而在共产主义社会,人们实现了对一切物质生产活动和交往关系的控制,压迫人的分工和私有制被消灭,物质资料极大丰富,劳动产品按需分配,人们不再因为分工而被迫联合在一起,在取代过往虚假共同体的自由人联合体中,正义问题也迎刃而解。正义问题伴随着私有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私有制的消亡而消亡。物质生产的发展决定了正义内容的演变,在生产力有所发展而又发展不足的古代社会(即奴隶制社会),公民的个人利益必须借助城邦国家的共同利益来实现,因此,古典正义观的内容是维护城邦国家的秩序;随着生产力进而分工和私有制的发展,国家越来越成为阻碍资产阶级实现个人利益的障碍,因此,这一时期自由主义正义观的内容就不再是对国家秩序的强调,而是转向要求人的自由、平等等权利,保障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权、自由贸易权和对劳动力的平等剥削权。
自由主义正义观只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在观念上的体现,归根到底是一种特定的物质交往关系,而非永恒的观念和自我意识的发展。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已经分别阐述了人的解放也即社会正义实现的主体和途径——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革命。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在唯物史观的视域下进一步指出了共产主义实现的物质条件——对分工和私有制造成的人的异化的克服,即共产主义的实现,必须具备大多数人成为无产者,且这些无产者同有产者相对立这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的实现又必须以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世界交往的形成扩大为前提。由此,马克思指出“共产主义对我们来说不是应当确立的状况,不是现实应当与之相适应的理想。我们所称为共产主义的是那种消灭现存状况的现实的运动。这个运动的条件是由现有的前提产生的。”只有当无产阶级和共产主义运动都成为世界历史性的存在,共产主义运动才能最终实现。至此,马克思完成了其“新唯物主义”正义理论的构建。
党推进共同富裕的实践是一种正义的实现。马克思对无产阶级正义观的阐述蕴含在其无产阶级正义的实现理论之中,因为马克思主义从来都不是纯粹理论的哲学,而是一门实践哲学。党的共同富裕思想作为马克思正义理论的当代运用和发展,同样具有这种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统一的特征。
党的共同富裕思想和实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正义理论这一理论内涵,是生产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统一。从共同富裕思想在党内提出伊始,它涉及的就不仅是分配层面的正义问题,更是生产层面的正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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