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峰上欧文的百年遗物归谁所有?

旅行   2024-11-02 08:08   四川  




















疑似珠峰首登者欧文的遗骸,在一百年后2024年九月,被金国威发现了!这两天境内外媒体刷屏了,无论是不是登山圈的。

大家除了关心欧文的遗骸,还关心他生前携带的柯达“背心袋”相机,其中有可能保存有马洛里和欧文登顶珠穆朗玛峰的照片。如果被找到并冲洗出来的话,人类珠峰首登时间将提前29年!欧文的遗骸、相机和照片,是人类登山史、人类探索精神的无价之宝。那张照片,可能史上是最值钱的照片之一。

那么,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来了:

1、美国人在中国发现了解放前的英国人尸体,遗体遗物处置,遵守哪国法律?

2、欧文的百年遗骸是文物吗?归谁所有?中国、英国、美国人金国威,还是欧文的后代?

3、如果找到相机和照片的,归谁所有?

这些问题比想象的复杂点,还涉及国际法问题,我尝试捋一捋。



美国人在中国发现了解放前的英国人尸体?

这个问题像不像司法考试题?

欧文与马洛里在1924年从珠峰北坡尝试登顶。珠峰是中国和尼泊尔的界山,南坡是尼泊尔国境、北坡是中国国境。按照法律冲突中的“属地原则”,欧文及其遗骸位于中国境内,适用中国法律。另一方面,欧文是英国人,也要考虑“属人原则”问题,有关民事主体的部分法律,比如欧文的继承,有可能适用英国法。金国威是美国人,虽然遗骸是他发现的,但由于位于中国境内,因此他也要适用和遵守中国法。跨国法律问题向来复杂,但可以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找原则或基本规定。

欧文的百年遗骸是文物吗?

问什么要提出这个问题呢?因为,欧文的遗骸产生于一百年前的1924年——人类或首登珠峰的史诗级大事件中。如果认定欧文遗骸是文物的话,那么对遗骸的处理就不能按照死亡、遗体的思路处置了,就得考虑文物保护和文物出境限制了。

在高海拔攀登中,最具独特性和代表性的装备包括登山镐、登山靴、背包等。在欧文和马洛里失踪九年后的1933年,英国珠峰探险队在尝试攀登珠峰时,在东北山脊的高处发现了欧文的登山镐。目前,该登山镐作为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实物,保存在英国皇家地理学会。


半个月前,在意大利库马约登山向导协会博物馆看到的藏品@法与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条中对于文物的界定:“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我认为,已经发现的欧文遗骸中的登山靴和有姓名标签的袜子,是“重大历史事件、著名人物、具有重要纪念意义、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实物”,符合文物的定义。

顺便提一句,金国威将欧文遗骸交给了西藏登山协会,基本符合《文物保护法》第十二条“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情形,应当依法“由国家给予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如果他能透露发现地点就更好了……

但是,如果欧文的靴袜被视为文物的话,则其遗骸出境就要受到法律限制——未经审批、不得出境。如果欧文的后人,如孙侄女Summers想取回欧文的脚骨安葬,是不是可行呢?



欧文的脚骨是文物还是遗物?有差别吗?


首先,我认为,欧文的脚骨不是文物。欧文的靴袜既是文物、又是遗物。如果英国、欧文后代想取回遗骸和靴袜的,中国有关部门应该协助呢,还是禁止?对此,存在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规定。

1995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安全部、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附后《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按照该规定,对欧文的遗骸处置应当:

首先确定死亡性质,属于非正常死亡,并报公安机关和外事部门,并妥善保存遗骸;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通知英国驻华使、领馆及死者家属;尸体解剖、出具证明;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官员和我方人员在场。

我认为,如果按照上述规定,欧文的遗骸算作外国人的遗体,遗骸上的靴袜视为遗物,应当本着尊重生命、人道关怀处理,尊重欧文后代取回遗骨遗物的权利。但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对于一百年的外国人遗骸,是否也应当使用上述规定呢?上述规定与文物保护的规定是冲突的,究竟以哪个为准呢?

如果各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有可能涉及外交协商。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国公民遗骸的处理通常需要通过外交途径与死者的母国(英国)进行沟通和协调,以确保尊重历史背景和死者家属的意愿。这种情况可能涉及英国使馆的介入,与发现遗骸的我国政府合作处理遗骸。

如果找到相机和照片底片的,归谁所有?

我认为,这个问题将更为复杂,也更容易引发纠纷。

首先,只要找到相机,照片真有可能冲洗出来!根据马克·辛诺特在《第三极——珠峰的谜团、执念和生死》的记载,2019年的欧文搜寻队仔细研究过欧文携带的相机。“欧文研究专家”赫尔策尔手里有同款1920年代的柯达“背心袋”袖珍相机。该相机机构简单、不用电池、几乎无法摔坏。他们还咨询了柯达公司,关于底片保存的问题。柯达公司表示,只要底片没有长时间被紫外线照射,比如被尸体压在身下,是可以冲洗出来的,一百年不是问题。

关于相机和照片的归属问题,2019年的欧文搜寻队以及此前的攀登法律爱好者早就研究过。马克·辛诺特在《第三极》中生动记述了搜寻队在出发前的小心思:


















我抬头看着赫尔策尔,他交叉双腿斜倚在沙发上,手里高举着啤酒。“你是想说,如果我们说我们是去找桑迪·欧文的,他们(指中国主管部门,本文作者注)就肯定不会发给我们许可证是吗?”

“绝对的,而且如果他们发现你找到了那台相机,他们也会想要。最近一次出价是40万美元,那还是1999年。想想现在该值多少钱了。”

托姆估计会有100万。

“最好就是只跟他们说你是去登山的,你们有一个喜欢拍日落的摄影师之类,随便编几句你喜欢的废话。这件事情你必须秘而不宣,因为要是有任何人知道了,你到加德满都(搜寻队从加德满都进入中国西藏,本文作者注)的时候,就会发现有个该死的地接团前来接机,想加入你的登山队。”

……

赫尔策尔说:“你得知道,有足足六个当事人声称对那台相机以及相机里面可能有的任何照片拥有所有权。多年以前有位微软的资深版权律师,也是个登山爱好者,对这个问题做了个很有意思的研究,最后大体上说的是,这完全是一摊烂账。1924年以来版权法都已经修改过两三次了,有英国的版权法也有美国的版权法,而且所有直接相关的人现在都已经去世了。这个家伙是美国最顶尖的法律专家,他实际上说的是,他完全不知道该怎么裁决。你知道这么说是什么意思对吧,就是说谁打得赢就是谁的。跟法律没关系。”



(图)照片引自马克·辛诺特在《第三极——珠峰的谜团、执念和生死》一书:珠穆朗玛峰历史学家汤姆·赫尔策尔,孜孜不倦地埋头研究数十年。他有一台20世纪20年代的柯达“背心袋”袖珍相机,跟登山队在山上寻找的那台是同一款。©马克·辛诺特

而且,我还想说,《第三极》中的记述,仅仅考虑了英美等西方国家争夺的可能性,没有想到还有东道主的中国人民也可以主张权利。一旦发现了相机,我相信会有一场混战。

从法律角度看,以下几方都有可能对欧文的相机和照片主张权利:
英国皇家地理学会:
它是1924年的马洛里欧文所在登山队的金主爸爸和发起方,对于当年的活动、财产及产生的各项权益,有权利主张。当年,它的背后代表了没落的英帝国的利益与声望。
欧文的后人:
相机是不是欧文买的?照片是不是欧文拍的?如果是,欧文享有相机所有权和照片的著作权,两者都是可以继承的身后遗产。
中国:
如果说欧文的遗骸不是文物的话,那么相机还不属于文物就说不过去了。在中国境内发现的文物不属于中国,还能属于谁?

此外,如果照片中真有马洛里的登顶影像,马洛里是不是也享有肖像权呢?马洛里的后人是不是也可以站出来争一争?

元芳,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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