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从淮安跃马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辆产品型号为TDT1285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V):48),其中3辆为基础版,进价:2199元/辆,售价:2599元/辆;1辆为引擎版,进价:2299元/辆,售价:2699元/辆,货值金额共计10496元。购进后当事人将原车鞍座拆除,并重新加装了长度为420mm的新鞍座,其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4月16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2024年10月15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
2.罚款10496元。
2024年2月6日,当事人从淮阴区福地助动自行电动车销售服务处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122Z型国威牌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为48V),进价:799元/辆,售价:1099元/辆,货值金额1099元。购进后当事人拆除了原装4块12A的铅酸电池及组盒,并利用店内以旧换新零部件,更换成可容纳4块20A铅酸电池的组盒,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后侧壁、上侧壁的最大间隙分别为55mm、52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3.4.3 蓄电池防篡改的要求“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4月16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2024年6月13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
2.罚款2700元。
2023年4月5日,当事人从淮安区宝驰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购进2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9007-2Z和TDT29Z各1辆),进价:1399元/辆,售价:1599元/辆,货值金额共计3198元。购进后当事人将原车鞍座拆除,并重新加装了长度为530mm的新鞍座,其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原车基础上加装了后尾箱,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3月25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2024年9月14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
2.罚款1000元。
2023年6月,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2辆产品型号为TDR8460Z的新日电动自行车(车型名称:小丽萌),进价:1500元/辆,售价:1600元/辆,货值金额共计3200元。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48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且车身与产品合格证图片不一致,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4月17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
2.罚款5000元。
来源:区市监部门
制作:丁佳涵
审校:王晓冲
审核:龚 昕
总编审:朱天羽
制作单位:淮安区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