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罚了三万四!淮安区这六个典型案例,与电动车有关!

文摘   2024-11-05 16:23   江苏  

近日
区市监部门公布
非法改装、加装电动自行车典型案例
具体内容如下


一、淮安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鞍座、蓄电池盒案
  2024年2月,当事人从淮安正凯源车业有限公司购进14辆雅迪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48V),进价739-900元/辆,售价:1500-1600元/辆;当事人购进后,将其中3辆原车鞍座拆除,并重新加装了长度为450mm的新鞍座,鞍座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 350mm的规定;将11辆电动自行车原有电池组盒更换改大,蓄电池和电池组盒侧壁间隙为4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3.4.3蓄电池防篡改 b)蓄电池和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的规定。改装后的14辆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5月17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上述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共计21300元。
  当事人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2024年10月8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4辆;
  2.罚款34080元。
二、淮安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盒案
  2023年12月,当事人从厂商台铃电动车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购进3辆台铃电动自行车,售价:1699元/辆,货值金额为5097元。购进后当事人自行将原有电池组盒改大,以便加装蓄电池,改大后蓄电池和电池组盒侧壁间隙为4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3.4.3 蓄电池防篡改的要求“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的要求,改装后的电动自行车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5月17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2024年10月15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3辆; 
  2.罚款8155.2元。
三、淮安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鞍座案

  2024年1月25日,当事人从淮安跃马商贸有限公司购进4辆产品型号为TDT1285Z的爱玛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V):48),其中3辆为基础版,进价:2199元/辆,售价:2599元/辆;1辆为引擎版,进价:2299元/辆,售价:2699元/辆,货值金额共计10496元。购进后当事人将原车鞍座拆除,并重新加装了长度为420mm的新鞍座,其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4月16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2024年10月15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4辆;

  2.罚款10496元。


四、淮安区某车业经销部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盒案

  2024年2月6日,当事人从淮阴区福地助动自行电动车销售服务处购进1辆产品型号为TDT122Z型国威牌电动自行车(额定电压为48V),进价:799元/辆,售价:1099元/辆,货值金额1099元。购进后当事人拆除了原装4块12A的铅酸电池及组盒,并利用店内以旧换新零部件,更换成可容纳4块20A铅酸电池的组盒,蓄电池与电池组盒后侧壁、上侧壁的最大间隙分别为55mm、52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6.3.4.3 蓄电池防篡改的要求“b蓄电池与电池组盒侧壁的最大间隙小于或等于30mm,且不晃动”的要求,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4月16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2024年6月13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

  2.罚款2700元。


五、淮安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鞍座和后尾箱案

  2023年4月5日,当事人从淮安区宝驰电动自行车经营部购进2辆立马牌电动自行车(产品型号TDT9007-2Z和TDT29Z各1辆),进价:1399元/辆,售价:1599元/辆,货值金额共计3198元。购进后当事人将原车鞍座拆除,并重新加装了长度为530mm的新鞍座,其长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 尺寸限值 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同时,当事人在原车基础上加装了后尾箱,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3月25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非法加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电动自行车上加装车篷、车厢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2024年9月14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

  2.罚款1000元。


六、淮安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3年6月,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2辆产品型号为TDR8460Z的新日电动自行车(车型名称:小丽萌),进价:1500元/辆,售价:1600元/辆,货值金额共计3200元。上述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为480mm,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5尺寸限值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且车身与产品合格证图片不一致,为不合格产品。2024年4月17日,被区市监部门检查发现。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2024年7月30日,淮安区市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2辆;

  2.罚款5000元。



 来源:区市监部门

 制作:丁佳涵

 审校:王晓冲

 审核:龚 昕

总编审:朱天羽

制作单位:淮安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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