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该商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西昌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向商户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其处以500元罚款。经过教育,该商户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表示在以后的经营中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希望其他经营者能引以为戒。
下一步,市城管局将继续加强对烧烤等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不定期开展检查巡查工作,确保烧烤行业规范有序经营。同时希望广大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规定,自觉完善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操作期间坚持正常使用、定期清洗维护并做好记录,切实履行好餐饮油烟排放全程管控的主体责任和应尽义务。
各餐饮行业经营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油烟净化器清洗不及时)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西昌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西昌市城市管理局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时清洗油烟净化设施,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否则,西昌市城市管理局将依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