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5028-2006)、《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保障广大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确保燃气使用安全,现将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采购、安装、维修、使用的有关的事宜公告如下:
一、燃气用户自行采购户内燃气设施提示
(一)燃气热水器、灶具、采暖炉等燃气燃烧器具以及户内的燃气连接软管、自闭阀、切断阀、泄漏报警器、燃气阀门等可由用户自行采购,用户自购的上述燃气燃烧器具、燃气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及规范要求。购买时应要求销售单提供品牌合格证书、产品合格证(铭牌)等证明材料和购买发票(购买凭证),并且注意留存(燃气验收和通气前需要核验)。
(二)连接软管燃气热水器灶具重点提示
1.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连接灶具等燃烧器具的软管有:不锈钢波纹软管和金属包覆软管;橡胶复合软管(原来老的橡胶管)不能直接连接燃烧器具;连接软管长度不能超过2米;不得穿墙、穿门窗或连接三通形成2个以上支管。
2.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地方;不能安装在浴室;不能使用直排式燃气热水器。
3.天然气灶具、液化石油气灶具应专灶专用;灶具有3C认证证书;带熄火保护装置;8年后更换。
二、燃气具安装维修人员辨别
(一)为杜绝非法安装维修,请用户不要在网络平台寻找人员到您家进行燃气具安装维修。可到最近燃气公司营业厅,燃气具销售专柜咨询采购或联系安装维修。上门服务应穿着本单位工装,佩戴工牌,并有防爆工器具。
(二)用户可要求上门安装维修人员提供合法的安装维修企业和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可直接联系安装维修企业核实其真实性。
(三)用户购买燃气具及相关产品,应请销售人员提供服务价格(含材料、设备、设施等)的一览表;购买和安装维修完成后应要求提供销售或安装维修凭证(之后可要求办理正规发票)、保修卡等,并一定妥善保存好,燃气安装维修人员有义务提供上述凭证资料。若售卖方或安装维修人员不能提供的有可能是非法商家。
三、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提示
(一)高层民用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或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
(二)严禁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如需要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须与所在区域的管道燃气公司联系,请燃气公司专业人员上门进行查验,禁止让没有资质的施工人员等私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三)严禁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如户内的客厅、卧室等)储存、使用燃气。
(四)燃气用户特别是空置房用户要自觉对户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并配合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入户检查。
(五)法律法规的其它规定。
(六)如发现燃气泄漏等情况,应立即关闭户内总阀门(表前阀)(钢瓶角阀),开窗通风,及时报告燃气供气企业进行抢修。
(七)在使用燃气的区域应安装泄漏报警装置、切断阀、自闭阀等装置,以便能在发生燃气泄漏时报警和自动切断气源,确保安全。
四、供气用气的安全责任
(一)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燃气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内居民用户专有燃气设施、非居用户自行投建燃气工程交接点以后的燃气设施所有权及管理权归燃气用户。非居民燃气用户应组织或委托做好燃气设施运行维护、检查、管理等工作,燃气公司负责协助用户开展安全用气管理。
(二)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居民用户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对非居民用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及时更换达到国家规定使用期限的燃气计量表。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对燃气用户存放和使用燃气场所的安全条件、用户设施以及燃气器具的安装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燃气用户和物业单位应予以配合。
(三)用户所在区域燃气公司若发现用户采购的燃气设施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不予安装及通气。用户自行采购的燃气设施,其质量由产品销售方负责;在安装维修过程中由于安装维修人员操作不当(非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由负责安装维修的人员及其所在单位负责;因燃气设施故障导致事故的,由事故调查认定结果各方承担相应责任。
五、私拆乱改燃气设施的责任界定
(一)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的“第6章燃具和用气设备”、《城镇燃气设计规范(2020年版)》GB50028的“第10章燃气的应用”、《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等国家标准规范提出了通风、燃具设备、安装位置、附属设施、排烟、防火等安全要求。
(三)用户私自改变通气场所的安全用气环境条件,如封堵自然通风口、拆除机械排风装置、装修包覆燃气设施及其它私拆乱改燃气设施的违规违法行为等,将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辽宁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彰武县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
2024年12月31日
责 编/白 娜
监 制/张海东
总监制/程漠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