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
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相关财产保险公司: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所投保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作用和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事故预防功能,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等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推动
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是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当前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行动的重要意义,组织推动辖区内开展安责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中积极主动落实治本攻坚行动相关要求,协助投保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助力治本攻坚向纵深推进,为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水平,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促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贡献保险力量。
二、集中力量排查重大事故隐患
应急管理部门要协同金融监管机构,指导保险机构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作为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重中之重,特别要对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着力发现和消除由于风险管控措施缺失或执行不到位而形成的重大事故隐患。保险机构对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充分利用行业领域专家和技术人员等专业力量,精准查找和协助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排查服务的专业性;要加强科技兴安,积极探索整合大数据资源,充分利用人工智能和物联网技术,提升隐患排查服务实效。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支持保险机构在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中,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闭环管理机制;保险机构对服务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及时通知到投保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促进有效整改;对未按时限整改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三、强化安责险的事前预防功能
保险机构在开展安责险业务中,要积极建立完善风险分析研判和结果应用机制,鉴别区分高、中、低风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风险大小和类型,分类施策开展事故预防服务。保险机构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中,要突出对治本攻坚行动文件精神的宣贯、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宣传培训、典型事故案例的警示教育等,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并健全培训效果跟踪反馈评估机制;在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服务中,要突出“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主题,聚焦疏散逃生避险意识能力提升,推动从业人员熟知逃生通道、安全出口及应急处置要求;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中,要协助投保单位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利用费率浮动机制鼓励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系统性管理,对于达标单位在下一个保险周期适度下调保险费率,推动形成长效机制。
四、加大事故预防服务费用投入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按照不高于安责险实际收取保费的21%投入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制定专项预算,核算时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不得挤占、挪用。事故预防服务费用应当专门用于投保单位的事故预防及相关技术支持工作,以降低生产安全事故风险或减少事故损失为主要目的,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财经政策,按照会计准则对事故预防服务费用进行账务处理,建立专门台账,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督。保险机构应当据实开支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不得通过事故预防服务套取费用或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五、强化监督管理和支持保障
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要密切协作配合,实化工作措施,明确进度安排,对保险机构助力治本攻坚行动情况加强联合指导,推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助力工作有序稳步推进。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的支持保障,督促投保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事故预防服务和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要加快建立完善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强化预防费用使用监测功能,及时采集保险机构服务情况,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动态分析和深度研判,督促保险机构高质量开展事故预防服务。金融监管总局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安责险行业标准条款、承保和理赔操作实务,组织建设安责险信息共享平台,深化承保、理赔和事故预防服务数据在相关管理部门间的交互共享。应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在开展安责险事故预防评估工作中,要将保险机构参与治本攻坚行动情况作为重要评估要素;要强化正向激励,对于在治本攻坚行动中成绩突出的保险机构及时通报表扬,总结推广优秀案例,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严格问责问效,对未落实事故预防服务要求、投入不足等问题突出的保险机构,及时进行约谈,督促限期整改,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地落实。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10月22日
以下内容来源:吴中应急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础知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市场运作、行业自律。
将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立保险机构参与的事故预防机制完善事故处理的经济保障机制(替代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是一项保障社会公众生命权益的制度;有利于强化事故预防;有利于及时赔付,减轻政府负担,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解决三方赔付,提高赔偿覆盖面。
安责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1.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提出了要求,这是中央的决策部署,是国家在八大行业领域实施安责险试点的基础上作出的科学判断,制定的制度性措施。
2.是遏制事故的需要。通过分析,目前几乎100%的特别重大事故、95%的重大事故、85%的较大事故都集中在这八个行业领域当中。因此,我们要通过强制实施安责险,发挥保险机构的事故预防作用,有效防范化解这八大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3.是有效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不仅要加强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更重要的是发挥社会机构的作用,建立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纽带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制。这是我们在八大行业领域当中首先推行安责险的一个最基本的目的。就是要集中社会力量,发挥社会专业机构作用,共同推进安全生产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财产保险业积极开展风险减量服务的意见》
《省应急管理厅 省工信厅 省财政厅 省住建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国资委 江苏银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领域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
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
(一)国家维护生产安全的需要。
(二)行业平稳发展的需要。
(三)企业分散责任风险的需要。
(四)从业人员获得安全保障的需要。
高危行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风险,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企业将面临巨额的经济赔偿责任。一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单位,依靠自身力量很难承受如此巨大的赔偿责任。通过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可以将风险转嫁给保险机构,能够有效保证自身和社会公众的权益。
两大功能:事故预防服务;事故经济损失赔偿。
两大强制:八大高危行业领域应当投保安责险;保险机构应当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一)实施安责险,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形成自我约束机制,防范和减少事故发生。
(二)实施安责险,有利于分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风险责任,有效保护事故受害者权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三)实施安责险,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提高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效能。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矿山、烟花爆竹(批发)、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船舶修造、船舶拆解等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经营(有储存设施)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粉尘涉爆、涉氨制冷、有限空间作业等其他重点高危领域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责险的范围应当覆盖投保企业全体从业人员,包括在本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
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投保企业从业人员的人身伤亡赔偿、投保企业以外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相关财产损失赔偿以及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费用。
(一)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50万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300万元。造成伤残等其他伤害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二)事故抢险救援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者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第三方评估和善后处理等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
(三)法律服务费用:发生保险合同约定应当赔偿的情形,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等相关费用。
在政策上,安责险是一种带有公益性质的强制性商业保险,八大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投保,同时在保险费率、保险条款、预防服务等方面必须加以严格规范。在功能上,安责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企业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者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和法律诉讼等费用。最重要的是安责险具有事故预防功能,保险机构必须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帮助企业查找风险隐患,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从而有效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与安责险相比,工伤保险是一种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保障范围均不及安责险,并且缺乏事故预防功能。
关于安责险与工伤保险的衔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投保单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其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关于安责险与相关商业险种的衔接,第六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增加或将其调整为安责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保险公司和投保单位之间是委托关系。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技术、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始终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主体责任,保险机构则对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质量负责。如果投保单位在事故预防技术服务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责任仍然由投保单位承担。
同时,《安全生产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果由于保险机构在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过程中主观故意弄虚作假,导致投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市应急局、市保监局印发《关于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工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鼓励保险经纪等中介公司参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方案设计、保险咨询、政策宣传、风险评估及事故预防等社会化服务工作,保险经纪等中介公司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推动安责险发展的重要力量,他们既可以作为组织协调者,代表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从市场上选择合适的满足投保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预防技术服务需要的保险公司承保;又可以作为实施者,受保险机构委托,依靠自身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这其中,需要保险经纪等中介公司提高自身公信力和专业能力,赢得市场认可和保险机构及投保企业的信赖,这是前提和基础。
关于安责险投保
目前有两个渠道:一是客户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二是客户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
客户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基本流程如下:
投保注意事项主要如下:
1.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向保险机构告知有关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事实。
2.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发生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企业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机构。
3.配合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对本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调查,如实填写投保单、风险调查表,提供有关投保资料。续保时,应提供上一年安责险的保险凭证。
关于安责险理赔
理赔基本流程如下:
索赔注意主要事项如下
1.要在第一时间报案(48小时内)。
2.企业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报案的同时,应对事故现场进行保护、拍照/录像。
3.在保证现场人员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必要、合理的施救措施,救护伤者、积极开展施救工作。
4.对于受损的物资,要妥善保管等待保险公司或公估人查勘确认,不得擅自处理。
关于安责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
保险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制度,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以下工作: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一)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二)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三)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
(四)委托保险经纪人。
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第25条规定的服务范围,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保险机构在服务过程中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单位;对于重大隐患,保险机构应当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对于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应当报告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并可在下一投保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投保单位,应当按照保险机构的建议,及时主动整改发现的事故隐患。
保险机构应当根据投保企业的保费金额、行业类别、风险类别等情况提供针对性的、符合实际的事故预防服务。
按保险费金额:年度保费金额5万元以下、5万(含)-10万元、10万(含)-30万元、30万元(含)以上,每年安排“线下”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分别不少于1次、2次、3次、4次。
按行业类别:属于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批发)、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不论规模大小每年安排1次全面的安全风险辨识、评估或1次现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并形成报告。
按风险类别:上年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或受到安全生产事前处罚的,不论规模大小每年至少增加“线下”服务1次。
(一)作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独立第三方,保险机构可以站在中立、公正的角度发现更多的问题和隐患。
(二)保险机构可以整合一个地区乃至全国的事故预防服务费用,从而形成规模效应,降低服务成本,以更低的价格购买更好的服务。
(三)通过实施安责险,可以建立保险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的事故预防合作机制,完善以保险机构为平台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链条。
一是将违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曝光。
二是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三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两年安责险赔偿案例
举例如下:
(一)张家港某药业有限公司员工在清理精制结晶釜残渣时,因未检测氧气含量,进入反应釜后,缺氧而导致休克死亡,公司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计赔付50万元。
(二)昆山某热溶胶公司员工在工作中发生机械伤害,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司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计赔付50.36万。
(三)相城区某铸造有限公司员工工作时间突感身体不适意识模糊,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计赔付50.65万元。
(四)吴江区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操作机器时被卷入了机器,当场死亡。公司启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计赔付50.2万。
(五)太仓某聚合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报案29起,虽都不是安全生产事故,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有附加雇主责任保险责任,予以赔付,合计赔付53.5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