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沈阳市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的通知
沈政办发〔2024〕1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
为贯彻落实国家种业振兴决策部署及国家、省关于种业振兴相关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种业科技创新
(一)支持种业基础研究和创新研发。对新获批建设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和已认定的各级科技创新平台,按照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种业创新团队(创新联合体)优化建强,并给予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南繁基地可持续发展。对合同有效租期在3年以上的南繁(海南、云南)育种基地,按照每亩2000元标准每年给予科研单位或企业最高20万元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支持种业产业链全面发展
(三)支持种质资源保护利用。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基本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每年给予10万元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补贴。通过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确认的农业种质资源保护单位更新改造种质资源库(圃)设施、设备的,按照当年购置设施、设备的实际价格,给予保护单位最高30万元购置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种业新品种选育和扩繁。对获得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授权的品种,每个品种给予2万元奖励,每年给予科研单位或企业最高2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审定的畜禽、水产新品种,给予培育单位每个品种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国家级种畜禽核心育种场、扩繁基地,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省级种畜禽核心育种场、扩繁基地,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支持种子、种苗生产基地建设。对建设玉米杂交制种基地1000亩以上、扩繁果蔬种子种苗或无性繁殖作物脱毒种苗1000万株以上、生产食用菌种液100吨以上的种业企业,给予10万元基地建设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六)支持优质农作物品种推广。对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登记或认定的基本农作物品种,当年推广种植面积达到50万亩的,给予推广企业10万元奖励。对已享受推广奖励的品种,当年推广种植面积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推广企业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七)支持种业企业发展壮大。对种业企业更新改造种子、种苗生产基地的育种育苗设施、设备的,以及国家级、省级种畜禽核心育种场或扩繁基地升级改造种畜禽生产设备的,按照当年购置设施、设备实际价格的15%,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对新建水产种苗繁育基地(场)孵化设施的,按照实际建设价格,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八)支持种业重大项目创建。支持各地区立足特有资源、特色品种、独特模式,开展种业重大项目建设。对创建国家现代农业(种业)产业园、开展国家制种大县或区域性良种基地等种业重大项目,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专项支持。(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三、支持种业人才培育和创新
(九)支持种业人才培育。落实“兴沈英才计划”,实施农业名家人才项目,将符合条件的种业领域人才纳入政策支持范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农业农村局)
(十)支持种业科技人才创新。鼓励种业人才创业,对符合条件的种业人才创新型创业项目,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科技局)
四、支持种业用地需求
(十一)优先保障种业用地需求。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研发型种业企业、种业科研机构或种业企业总部基地建设厂房所需的建设用地,相关地区每年应将其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五、支持种业金融服务
(十二)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加大对种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金融支持和服务,建立项目融资需求清单,强化产融对接,推出乡村振兴贷款、种子研发贷款等符合种业特色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种业经营主体扶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推出“贷款+担保”“贷款+保险”等服务模式。(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解释,有明确期限的按期执行,其他政策措施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沈阳市促进现代种业高质量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2024—2026年)的通知》
政策解读
监制:胡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