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购房存在困难
为了让子女过好小日子
父母解囊相助
然而
当儿女婚姻破裂
可以要求前儿媳返还购房款吗?
2018年5月,小廖(男)和小钟(女)婚后欲购买地皮自建房,因双方刚结婚,经济困难、资金不足,遂由小廖父亲出资5.61万元、小钟出资1.19万元购买了案涉宅基地,自建房登记在小钟一人名下。
购买该宅基地后,小廖父亲开始全权负责,筹集资金购买建筑材料、聘请建筑工人,动工兴建该房屋,并于同年年底完成房屋主体建设。最后,包括购买地皮款5.61万元、主体工程款、装修材料费、建房工人工资、装修工资等费用,小廖父亲共计花费45万余元。
2023年二人夫妻感情破裂向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判决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自建房一栋归小钟所有,由小钟补偿23.13万元给小廖,小钟已给付。
后小廖父亲认为其支付的建房款项系对儿子、前儿媳的借款,要求二人共同偿还,遂诉至法院。
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支付的事实,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钟、小廖曾系夫妻关系,涉案款项系二人结婚后,小廖父亲为双方自建房屋出资。小廖父亲虽提交了相应的银行、支付宝或微信转账记录等凭证,但并未向法院提交借据、欠条、收据等债权凭证,也没有提供证明小钟向其表达借款意向等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相关证据,双方没有借贷的口头或书面约定。因此,小廖父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款项与其儿子、前儿媳成立民间借贷关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基于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如父母在没有借款约定的前提下出资建房,子女接受父母的赠与后,后续父母又对赠与事实予以否认,主张出资款系借贷,让子女承担债务,对子女也是不公平的。因此,根据一般的生活常理判断,难以认定小廖父亲的出资具有出借的性质。
编辑:陈 钰
审核:方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