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条】涉16村!莆田这些人可以盖新房了!快看有你吗?

民生   2024-11-26 19:45   福建  



导语

近日,秀屿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批复,涉及埭头镇湖东村、石塔村、汀岐村、翁厝村、武盛村、后温村、潘宅村、田边村、黄岐村,东峤镇赤岐村、湖柄村、许厝村、中南村、渚林社区,东庄镇厝头村、营边村,合计征收约0.313公顷(约4.695亩),具体详情请往下查看↓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批复

莆秀土〔2024〕26号


埭头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4年度第一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请示》(埭政〔2024〕78号)悉。受莆田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埭头镇农用地0.1044公顷(其中耕地0.0522公顷)、未利用地0.001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埭头镇湖东村旱地0.00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4公顷;石塔村旱地0.007公顷、园地0.015公顷、林地0.018公顷、未利用地0.001公顷;


汀岐村旱地0.004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7公顷;翁厝村旱地0.0195公顷、其他农用地0.01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5公顷;武盛村水田0.0092公顷、旱地0.00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2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54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121公顷,作为埭头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位置示意图


二、该用地按照使用方式提供,仅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镇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四、你镇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和加强批后服务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1〕147号)要求,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用地和批后管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批复

莆秀土〔2024〕27号

埭头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秀屿区埭头镇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请示》(埭政〔2024〕92号)悉。受莆田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埭头镇农用地0.0471公顷(其中耕地0.0348公顷)、未利用地0.026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埭头镇后温村旱地0.019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9公顷;潘宅村园地0.01公顷;


田边村旱地0.0157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3公顷;黄岐村未利用地0.026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74公顷,作为埭头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位置示意图


二、该用地按照使用方式提供,仅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镇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四、你镇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和加强批后服务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1〕147号)要求,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用地和批后管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东峤镇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批复

莆秀土〔2024〕28号


东峤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秀屿区东峤镇2024年度第二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请示》(东政〔2024〕123号)悉。受莆田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东峤镇农用地0.074公顷(其中耕地0.05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东峤镇赤岐村旱地0.009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3公顷;湖柄村水田0.0064公顷、其他农用地0.0007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09公顷;


许厝村旱地0.0182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028公顷;中南村旱地0.0046公顷、其他农用地0.0154公顷;渚林社区水浇地0.018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8公顷,作为东峤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位置示意图


二、该用地按照使用方式提供,仅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镇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四、你镇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和加强批后服务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1〕147号)要求,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用地和批后管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秀屿区东庄镇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批复

莆秀土〔2024〕25号


东庄镇人民政府:


你镇《关于秀屿区东庄镇2024年度第三批次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和使用的请示》(秀东政〔2024〕58号)悉。受莆田市人民政府委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秀屿区东庄镇农用地0.038公顷(其中耕地0.036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东庄镇厝头村旱地0.0109公顷、其他农用地0.0011公顷;营边村旱地0.026公顷,合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0.038公顷,作为东庄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


位置示意图


二、该用地按照使用方式提供,仅作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不得作为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


三、涉及农用地承包经营权调整的,由你镇负责组织调整;未予调整的,应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向原承包方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四、你镇应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莆政综〔2020〕58号)及《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简化农村建房审批和加强批后服务管理的通知》(莆秀政〔2021〕147号)要求,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按程序向申请人提供用地和批后管理。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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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秀屿区人民政府网站、网络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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