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家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最高法:驳回

财富   2024-11-26 13:28   宁夏  

来源|综合法门囚徒等   编辑|kangins

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1年,是重庆市一家20年历史的老牌律所,却因掘金不良资产失败不得已申请破产,但两次申请均被驳回。作为不良资产处置环节的服务商,近年来,律所看重处置产生的丰厚利润而转身成为不良资产投资人,不少律所最终把自己做成了“不良”。


因风险代理追讨200万代理费

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一事在司法界备受关注。我们注意到,其在2015年的一起风险代理案件追讨200万的代理费败诉,申请最高法院再申,2019年再次被重庆高法驳回再申申请。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渝民申1644号显示:

2005年,中粮鹏利公司(甲方)与富国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中粮鹏利公司依法成功竞拍重庆化妆品厂土地,富国律师事务所提供全程法律代理事务,确保中粮鹏利最终竞拍成功。中粮鹏利将按约定支付580万代理费,产权相关单位重庆化妆品厂签订调解书并提交法院签收后,中粮鹏利公司支付富国律师事务所包干经费30万元,中粮鹏利在成功拍下上述土地后支付代理费350万元,中粮鹏利公司完成过户手续并实际接收地块当日支付全部剩余代理费200万元。

2006年4月30日,中粮鹏利公司向富国律师事务所付款380万元。

2013年3月28日,富国律师事务所提起诉讼,要求中粮鹏利公司支付其《风险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法律服务费尾款200万元。

2015年2月15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北法民初字第0930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认定:在涉诉土地的拍卖中,重庆化妆品厂系拍卖土地的使用权人,中粮鹏利公司系竞拍人,二者明显具有利益冲突;富国律师事务所在履行代理重庆化妆品厂的诉讼案与履行《风险代理合同》职责中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陶*珍、陶*芬系姐妹关系,重庆化妆品厂的厂长陶*禄与陶*珍、陶*芬亦系兄妹关系,三人在履行各自职责中也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对于上述情况,无论是富国律师事务所还是该所的律师陶益珍、陶益芬均是明知的,但该所在此情况下仍与中粮鹏利公司签订《风险代理合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该合同应为无效,并驳回了富国律师事务所的诉讼请求。


申请破产清算 最高法:驳回
富国律师事务所之后又申请破产,这或将成为首例律所申请破产案件。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重庆富国律师事务所申请破产清算再审案》【(2021)最高法民申1295号】。最高法裁判要旨为: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富国律师事务所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其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其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目前亦并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因此,案涉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


争议焦点是: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否适用破产程序?
最高院认为: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可以根据该法规定清理债务或者重整的主体,主要包括企业法人或者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该法进行破产清算的组织。
富国律所作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不能直接适用《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1988年6月3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试点方案》及1996年11月25日颁布实施的《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均已失效,以上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富国律所享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可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法律依据。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律师事务所这一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富国律所经重庆市司法局同意进行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试点,主要指该律所可以参照公司形式进行内部管理,并不代表富国律所系法律规定的营利法人,且根据富国律所的章程,其对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外适用《律师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目前亦并无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进行破产清算。因此,富国律所不具有《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富国律所申请再审提出的关于其是营利法人,具备破产主体资格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掘金不良资产 机遇与风险并存

不良资产行业再不是“闭眼入”的工业革命时代,其运营流程繁多,从收购、管理,到最终的处置退出,涉及到尽职调查、风险防范、评估定价和资产管理等多项工作,需要了解不良资产投、管、退全程涉及到的不同领域知识。


截止至目前,不良资产行业经历了三个阶段:1.0阶段(政策性处置阶段)、2.0阶段(市场化探索阶段)以、3.0阶段(市场化发展阶段)。


1.0阶段(政策性处置阶段):这一阶段从1998年开始,一直到2006年。在这一阶段,标志性的事件就是从四大全国性AMC公司的成立。这一阶段的不良资产收购完全由政府主导,收购资金由人民银行以再贷款方式提供或以向原剥离行发行特定债券方式解决,资产收购价格按账面价值计算,财政部按照回收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绩效激励.


2.0阶段(市场化探索阶段):这一阶段从2006年至2010年,区别于1.0阶段的收购完全由政府主导不同,这一阶段不良资产收购按商业化原则进行市场定价,资金不再由中央银行提供而是向市场募集,AMC要实现自负盈亏,逐步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在2.0阶段,不良资产行业的参加主体依然是由四大AMC主导,但是市场化的主体也开始在这一阶段介入不良资产行业。


3.0阶段(市场化发展阶段):这一阶段,不良资产行业迎来了一次真正的市场化发展的新机遇,时间可以从2014年一直持续到现在。1.0阶段及2.0阶段,FR资产界认为其挣钱的逻辑主要有两个:


一是利用信息不对称挣取信息优势的钱;


二是利用传统“三打”挣取处置收益的钱;


而进入3.0阶段后,不良资产所处的整体环境的硬件与1.0、2.0阶段已不可同日而语,一切流程全部信息化、电子化,从债权转让前的营销公告到处置公告到转让后的公告,所有流程只要您愿意了解,您均可以从互联网上获取相关信息,这在1.0时代是完全不可想象的,因此在3.0阶段,想再通过信息不对称挣取差价的做法的参与空间将越来越小。


而且,3.0与1.0或2.0阶段最大的区别就是参与主体的极大扩容,最明显的区别就是民间投资者大量涌入不良资产行业伴随着收包竞争的加剧,传统“三打”处置手段所产生的利润究竟已经被极限压缩。


因此,在3.0阶段及后3.0阶段,对不良资产项目以“三重”投行化手段进行处置将越发主流,与传统“三打”处置不良资产不同的是,“三重”可以最大效用地提升资产包中底层资产的价值,从而获取超过传统处置“三打”之外的超额利润。


据公开市场不完全统计,未来3年内一级市场不良资产供应量将在10万亿的一个级别加上目前银保监会已披露3万亿存量的不良规模,这是一个非常巨大的蓝海市场。


经过前两轮及本轮不良周期前几年的的一个充分市场培育,专注于不良资产的投资者日益增多,投资手段和管理方式都有了明显巨大的改进,伴随着手握巨额资金的AMC回归主业,对于现在及未来的一个不良资产领域,这已经是一个肉多、狼更多、同时也狮、虎争霸的角逐场各位已经挣到钱的不良投资者正在虎视眈眈地瞄着市场上的每一块带血的肥肉,而那些眼红已挣到钱的的外部投资者也正以雄赳赳气昂昂地迈入不良资产投资领域。这注定是一个杀红眼的红海。



墙内的人想出来,墙外的人想进去

很多早期眼红的投资者在未进入该领域时,以为不良资产是一片未知的海底宝藏而在不具备投资及经营能力的前提下义无反顾地闯入,结果不仅没有挣到钱,反而自己成了不良。


最为典型的就是,杭州东融集团有限公司,以为资产包很好挣钱,在没有行业经验的前提下,采用自创的全新不良资产处置业务模式:


一方面其通过自身渠道收购、管理、处置不良资产,


另一方面通过由多个线上线下平台吸收大量散户资金进行投资。


最终,因资金错配及处置能力的严重短缺而形成二次不良,暴雷规模高达几十亿,成为市场上近年二次不良的典型案例。


因此,这虽是一片看似广阔的天地,一定要以专业的心态、成熟的行业操作模式小心进入、再大胆尝试。


否则,对某些人是无边翱翔的蓝海,对某些人就是无边的苦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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