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宿说法|未成年在训练中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政务   2024-11-26 18:04   江苏  


当未成年人在活动中受伤时,谁应该承担主要责任?是否是负责训练的培训机构要承担主要责任呢?明知体育运动有风险存在,当事人仍参与活动,是否该自行承担部分责任?以下这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或许会给大家作出解答。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某系被告某某培训机构学生,2024年3月,徐某某在该培训机构上课时,练习侧翻动作摔倒,培训机构教练上前查看情况后对徐某某受伤部位进行拉伸、揉搓后,便让其家长带回家自行观察。后徐某某至宿迁某医院检查,诊断为左尺骨鹰嘴骨折、左桡骨小头骨折。徐某某于3月26日入院治疗,至3月29日出院。其父亲徐某认为,该培训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导致孩子受伤,具有过错。现徐某某诉请某某培训机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6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被告作为专业跆拳道教培机构,在训练中应首先保障学员的人身安全,随时做好安全保障义务。在原告上课时,被告未能对原告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原告徐某某及其监护人选择跆拳道这一运动项目时,应该预见到该项目存在一定的风险,且原告已经练习跆拳道四年时间,应有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综上,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据此,判决被告某某培训机构向原告徐某某赔偿9万余元。


法官说法

跆拳道作为一种对抗性体育运动,不论是在正式比赛中,还是在平时的训练中,均存在人身危险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活动。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跆拳道动作要领的理解能力、身体素质及协调能力不同于成年人。体育培训机构作为有偿提供跆拳道培训的机构,应当对场内学员的人身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尤其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跆拳道培训的过程中,体育培训机构应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体育培训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管理和注意义务,造成学员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徐某某及其监护人对自身情况及跆拳道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伤也应该有所认知和预见,其自愿参加跆拳道训练被认定为自甘风险行为。面对本身存在一定的受伤害风险的运动,参与者处在不确定的危险之中,参与过程中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在一定程度上应当是被允许或容忍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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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图片来源于网络)

编辑 | 方   远

责编 | 范皓月

             审核 | 臧   委、苗其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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