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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哄孩子开心,犯罪嫌疑人王某非法捕猎16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毛腿沙鸡。
鉴于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的生态损失,日前,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3年寒假期间,7岁的浩浩被爸爸送回了爷爷家,但坝上的冰天雪地让他每天吵闹着要回家。对此,王某想了个办法,准备去野外抓几只沙鸡送给浩浩做礼物,让孙子解闷。于是,王某带着捕猎工具,一口气捕获了16只沙鸡,不料在准备回家的路上,被公安人员查获。王某在被抓获后,不认为自己捕猎沙鸡的行为是犯罪,遂拒绝认罪认罚。
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王某涉嫌非法狩猎案移送尚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办案人员受理案件后,发现该案涉及的沙鸡系毛腿沙鸡,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遂启动“刑事+公益诉讼”一体办案机制,并对该案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进行了评估。
由于王某不认为自己捕猎沙鸡的行为构成犯罪,拒绝认罪认罚,案件一时陷入了僵局。检察院办案人员通过走访了解,发现王某捕猎沙鸡的初衷是将沙鸡作为礼物送给浩浩,让孙子能喜欢上在爷爷奶奶家的寒假生活,其主观上虽不具有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故意,但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对此,检察人员对王某进行释法明理,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讲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意义。最终,王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真诚地认罪悔罪,并主动缴纳了公益损害赔偿金。
鉴于本案中王某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都较轻,且涉案的14只沙鸡在抓获后已经被放生,并未造成严重的生态损失,尚义县检察院决定召开公开听证会,对王某的行为拟采取“刑事不起诉+公益损害赔偿”的刑事处罚进行听证。听证会上,与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对王某的行为表示同情和理解,希望能够从轻处理,并同意对其做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普法
野生动物属于国家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食用、转让、运输、邮寄和携带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根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共收录野生动物1924种,包括斑鸠、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花鼠和各种蛇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