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漂”研究生可于就读期间合法就业啦!

文摘   时事   2024-01-06 13:49   中国香港  




如之前推文中所述,自2014年起,虽然在港的全日制非本地研究生(“港漂研究生”)可以于就读期间从事兼职工作,但仍然需要遵守和满足《不反对通知书》下的各项条件。为振兴本地经济并吸引人才留港,香港特首李家超在最新的《施政报告》中表示,自2023年11月起,将暂时豁免针对港漂研究生在兼职工作方面的限制。

个新政在实操中究竟是如何执行的在新政下港漂研究生的逗留条件又是怎样的小编近期看了入境处(向小编的几位朋友)发出的最新《不反对通知书》并也与入境处职员就此进行了通话,下面将通过本文向大家一一道来!

一、香港学生签证持有人的逗留条件(实施新政前)


根据《入境条例》(香港法例第115A章)第二条的规定,以学生身份来港的人士,不得接受任何带薪或者无薪的工作,也不得开办或者参与任何业务。


自2014年3月17日起,相关规定进一步放宽,所有在港修读全日制学士学位或以上课程的非本地学生,只要就读期限不少于一年,则可以从事实习工作,但是受到入境处网站以及《不反对通知书》下的诸多限制,例如,(1)在校园内可从事每周不超过20小时的兼职;(2)如果在校外从事实习/兼职,则其实习/兼职内容必须与其专业和课程有关,且实习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或者整个课程时间的三分之一,以较短时间为准;(3)在开始从事实习/兼职前必须取得就读学校的安排或者批准;(4)学生仅可在暑期(6月1日-8月31日)期间可不受任何限制的从事全职工作;(5)以上所有仅适用于仍在签证有效期内以且在港就读的学生


由此可见,虽然说港漂研究生能“勤工俭学”于就读期间兼职,但是这些条条框框也确实劝退,尤其是很多了解政策的雇主,为了“明哲保身”,看到非本地的学生直接也就“退避三舍”了。


二、学生签证持有人在新政下的逗留条件


小编近期也收到朋友分享的入境处所发出的最新的《不反对通知书》。一看之下,果然和《施政报告》的宗旨保持一致 - 从信函发出之日起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只要港漂研究生仍然在“就读”状态(Remain as a student)且在学生签证的逗留期限内,即可不受任何限制的从事工作


根据信函内容所示,入境处已经明确表示"The Director of Immigration has no objection to your taking up employment",其中并未对“Employment”做出任何限制,且香港《雇佣条例》也未就“全职工作”以及“兼职工作”进行任何区分;此外,入境处官网也写明了“可于其有效获准逗留期限内在港从事雇佣工作,直至2025年10月31日或其逗留期限届满前”。因此,小编有理由相信,新政实施后,港漂研究生(在不影响上课的前提下)可以和其他“打工狗”一样上班了 - 既可以从事与其课程有关的实习、兼职以及全职工(其实法律上并未区分那么清楚,第三部分将详细叙述),也可“勤工俭学”利用空余时间打零工。



不过这里要特别提醒各位看官注意的是:(1)这个新政仅适用于修读全日制研究院课程的学生,换言之,所有的“港漂本科生”,仍然需要受到第一部分所述的限制;(2)有关前文提及的“就读”状态(Remain as a student),小编已经和入境处的官员确认,此处指的就是“仍然需要去学校上课以及考试”的期间;换言之,在开学前(比如,九月份开学,那么八月份就不被视为“就读”状态)以及考完最后一门考试后(比如,最后一门考试于4月30日结束,那么5月1日起就不被视为“就读”状态,即使成绩仍然未出),“港漂研究生”即使持有有效的学生签证,也不能从事兼职工作;(3)入境处已经豁免了大部分限制了,所以大家千万留意前述的几个注意事项,切勿以身试法,根据《入境条例》第41条的规定,任何人士如果违反逗留条件(比如:在不该工作的时候工作了),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50,000元以及监禁两年


由此可见,港府为了吸引人才,也算是煞费苦心,在新政下,港漂研究生们在就读期间就可以为自己谋定出路并开始工作,以便于早日适应香港的就业环境,提高毕业后被香港公司聘用/录用的机会


三、实习、全职以及兼职的分别


作为前HR、现雇佣法方面的法律工作者,小编平日也收到不少有关“全职工”、“兼职工”、“实习生”以及“暑期工”的性质方面的问询,正好今日写到这篇文章,就趁此机会和大家简单介绍下。


如前文所述,香港《雇佣条例》并未区分“全职”、“兼职”、“暑期工”以及“实习生”。换言之,各位正在就读的看官们,如有求职打算,可无需太过纠结合同以及工作性质,雇主仍需要遵守《最低工资条例》、《雇员补偿条例》以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等法律向您提供最低工资、雇员补偿保险以及MPF(如适用)。不过大家需要注意的是,在实操中,有一个重要的概念,就是“连续性受雇”工作四周,每周工作不少于18小时),雇员是否连续性受雇,直接对其在《雇佣条例》下的可享有的福利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若雇员连续性受雇,则可依法享有每周休息日、带薪年假以及带薪病假等权利,反之则不享有。因此,很多雇主如无意向提供“全套福利”,则会通过让雇员做三周、休一周或者每周工作18小时以下来中断“连续性受雇”,从而在实质上将其视为的“兼职工”以及“暑期工”。


这里补充另外一个知识就是,《最低工资条例》以及劳工处的指引均对于“实习学员”(Student Intern)以及“工作经验学员”(Work Experience Student)有特别的定义,在满足多项条件后,雇主可无需遵守《最低工资条例》而仅向他们支付“车马费”或者安排“无薪实习”。


受篇幅所限,本部分点到即止,无法展开详细叙述(不然可以写书了...),各位看官如果有兴趣或者业务上有需要,还请随时私信呀


-END-


免责声明:以上为本人以个人名义所创,旨在与各位看官们分享相关的经验。前述所有内容均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也不代表小编所就职律所的立场。此外,香港出入境的相关事宜以及政策均具有时效性,各位看官们在做相关决定时,还请确认届时最新政策,以免对您造成影响和损失。

GLC 法海无边
这是我们奋斗过的Graduate Law Centre,也是我们最美好的回忆;未来将成为大家共同的Growing Legal Community,一起直挂云帆济沧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