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e言e行】党员实施网络行为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政务   2024-09-09 21:57   西藏  

《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章“网络行为管理”,对党员网络行为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类网络行为的“负面清单”。党员实施网络行为要“有所为,有所不为”。党员“当为”之事是严格遵守党规党纪,自觉坚守原则和底线。“不为”之事是动摇理想信念,逾越法纪底线。

党员实施网络行为要始终牢记在网络上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决不踩红线,不越底线。

本期,让我们一起学习《规定》第三章第十条,回顾典型案例,警心涤虑,学以致用,自觉提高网络素养,规范网络行为。



典型案例

1

2016年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罔顾“一国两制”出台的背景与实际,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最终,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受到党纪处分。



2

2020年7月,某省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李某因发表不当言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经查,自2020年2月起,他在实名认证和管理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以转载或发布原创文章的方式公开发表不当言论,妄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误导社会公众,并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不当评述有关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存在散布传播违背党的重大决策部署的不当言论问题。



2020年10月,由济南市委组织部、济南市委网信办联合制作的《党员干部网络行为以案说理》微动漫上线,遴选十个案例,后被共产党员网转发,成为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学习教育的生动教材。第五集《妄议大政方针》通过对案例的解读剖析,提醒党员干部谨记三思而言,千万不能不负责任地发表错误言论。

党员实施网络行为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明辨是非,坚定立场,要自觉抵制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和错误思潮,以规范有序的网络行为,引领新风尚,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带头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促进形成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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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李准

编审:西热坚参

编辑:王东明

来源:网信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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