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公安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下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家庭暴力告诫制度的作用,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12月9日,有媒体将这一反家暴规范性文件的亮点提炼为“明确家暴证据标准”,引发了舆论的热烈讨论,也让人们产生了一些疑问:《反家庭暴力法》(下称《反家暴法》)出台9年了,为什么现在才有反家暴的证据标准?
其实,这一次《意见》是进一步规范《反家暴法》中要求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行为实施的告诫措施,《意见》对告诫制度的实体、程序规范等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新的《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基本证据条件包括:加害人对实施家庭暴力无异议的,需要加害人陈述、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加害人否认实施家庭暴力的,需要受害人陈述或者证人证言以及另外一种辅证。《意见》还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包括记录家庭暴力发生过程的视听资料,家庭暴力相关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电子邮件等电子数据等8类证据。由此可以看出,“明确家暴证据标准”指的是公安机关对家暴出具告诫书的“证据标准”。
家暴由于内嵌于家庭生活当中,有着相当的隐蔽性、重复性,较难受到司法机关的及时规制,而一旦发生严重的暴力伤害,导致被害人伤残、死亡,就直接适用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再适用《反家暴法》。所以,《反家暴法》的立法当然不是取代刑法,而是要在家暴尚未升级为犯罪之前予以纠正、惩戒。
《反家暴法》立法本身也是非常有特色的,既是一部实体法,又是一部程序法,创设了两大反家暴的机制:一是由法院执行的人身保护令制度;二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告诫制度。两大制度在既有的治安管理处罚、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追究之外,让反家暴有了更完善的支撑和执行机制。
《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依此法条,告诫制度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弱于治安管理处罚,严于批评教育的“准行政处罚”。
告诫指的是由公安机关对家暴者严肃告知,且以书面形式认定家暴行为。告诫书本身也是人民法院认定家庭暴力的重要证据之一。虽然告诫书不能对施害者实施人身限制、处以罚款,但是由公安机关执行这一严肃措施,会对施害者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也为受害人维权提供更多底气,有利于及时认定家暴、制止家暴,化解矛盾纠纷。告诫制度是打击家暴政策工具箱里的一件重要工具。
这也是《意见》出台的背景所在,通过规范告诫制度的程序、证据标准等方方面面,让警察第一时间管得了、管得住家暴问题,从出警、认定家庭暴力到出具、送交告诫书,再到最后的查访,每一步都有明确规定,将《反家暴法》里短短几条相关法条变成了严密的制度,避免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尴尬。
公众对“家暴证据”之所以那么敏感,恰恰是因为在很多家暴案件中由于证据认定不清晰导致司法介入滞后,让一些家暴从苗头升级成为无可挽回的人身伤亡悲剧。公众期待警方对家暴早介入、早干预、早惩戒,将家暴危险降低到最低。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