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监局连续发布10个私募处罚案例!详细分析→

财富   2024-10-15 17:31   广东  


上月,深圳证监局官方网站一口气发布10条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处罚案例,今天我们来看看都是什么情况。


我们发现,在深圳证监局9月份发布的这10条处罚案例中,即涉及私募管理人,也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无独有偶,积募近期在梳理各地处罚案例的时候也发现了此类情况,总结起来有以下两个新变化:


1.处罚范围有所扩大。各地证监局逐渐开始将处罚范围从管理人机构本身扩大到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主管人员,加大了对个人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处罚力度有所增强。众所周知,国务院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已于去年9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对私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大幅提升,在近期各地证监局发布的处罚案例中,我们也发现部分地区开始依照《条例》的标准来进行处罚,与之前相比处罚力度有所增强。


接下来,我们来看深圳证监局发布的这10个处罚案例都是什么情况。


深圳证监局9月处罚情况汇总


上述表格列举了10家机构的主要违规行为,深圳证监局全部给予了出具警示函的行政处罚措施。除了对私募管理人处罚以外,有5家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也被同步处罚。接下来我们分别看一下都有哪些违规行为以及需要关注的合规要求。



信息披露




在10家机构的违规行为中,与信息披露相关的罗列如下:


  1.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

  2.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

  3. 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2020年第三、四季度报告和2022年第二、三、四季度报告

  4. 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等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

  5. 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这五点基本上涵盖了信息披露层面的大部分违规行为,涉及定期报告、重大关联交易、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等,管理人没有按照基金合同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


私募管理人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向投资者进行信披时应严格遵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比如《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此外,特别重要的一点,管理人必须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频率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并且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结合处罚案例和日常实务,我们总结出信息披露层面监管检查时关注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层面,管理人可以参考进行自查:


1.销售基金产品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服务、关联担保以及私募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情况;


2.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情况;是否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3.基金合同中是否充分披露和揭示结构化设计及相应风险情况、收益分配情况、风控措施等信息;


4.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的,是否在产品合同及其它材料中明确披露第三方机构身份、约定第三方机构职责,是否充分说明和揭示聘请第三方机构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基金备案




在深圳证监局发布的这10条处罚案例中,关于基金备案的违规问题很明显,只有一条,即私募基金募集完成后未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


在进行正式投资动作之前,私募基金需要在中基协完成备案,这已经是大家熟知的常识,目前因基金产品未备案而被处罚的管理人大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是对基金性质认识不清。从监管检查的角度来看,在基金备案层面主要关注2点,建议各位管理人提前做好自查:


1.基金是否及时进行备案。按照现行监管规定,私募基金需要在募集完毕之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中基协办理备案手续,那么超过20个工作日就有违规的风险。


对于私募证券基金而言目前不存在可以豁免的特殊情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而言,建议关注以下两点:


(1)如果在募集完毕后超过了20个工作日(但不超过3个月)再提交备案手续的,基金产品除了满足常规要求之外,还必须进行托管;


(2)如果在募集完成后3个月内未提交备案手续的,或者自退回补正之日起3个月内未重新报送备案材料的,中基协将不予办理私募基金备案,此时基金产品相当于设立失败,应当解除或终止基金合同和委托管理协议,及时清算并向投资者分配。


2.是否存在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但凡属于私募基金性质的产品都要在中基协进行备案,目前存在未备案基金的情况大多出现于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由于股权、创投类基金产品大多以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部分管理人可能会存在知识漏洞,无法准确识别哪些合伙企业应该备案、哪些可以不备案,我们重新总结如下:


(1)具备以下特点的合伙企业应该备案:

  • 合伙企业名称中具有“投资”“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字样,以投资为目的而设立

  • GP由私募管理人担任,或者与私募管理人签署委托管理协议,由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

  • 涉及对外募集资金,存在外部LP

  • 管理人收取管理费及业绩报酬


(2)以下合伙企业可以不备案:

  • 以员工激励为目的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

  • 私募管理人的员工跟投平台

  • 为投资便利而专门设立的SPV



合格投资者




深圳证监局发布的10条处罚案例中,涉及合格投资者的都是相同的违规行为: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合格投资者的内涵有两点要求,一是投资者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要求,要么是天然的合格投资者,要么通过资产证明来进行认证;二是起投金额必须达到100万元以上。无论投资者是首次认购还是接受份额转让,都要满足上述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但是,在日常监管检查中,监管部门对于合格投资者的检查重点却不止这两点,我们进行了总结,建议管理人参照自查:


1.是否向不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合格投资者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2)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

(3)机构投资者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


下列投资者视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

(1)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2)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依法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私募基金;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4)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5)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2.单只基金的投资者人数是否超过法律规定的人数


其中,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基金和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基金不得超过50人;其他形式基金不得超过200人。


3.穿透核查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是否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为合格投资者,是否穿透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前文第1点中所述视为当然的合格投资者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4.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


(1)受让人是否为合格投资者

(2)基金份额转让后投资者人数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情形,比如:


(1)是否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产品,明知投资者实质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仍予以销售确认;

(2)是否通过拆分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短期借贷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

(3)是否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4)是否存在通过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以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承诺最低收益




在深圳证监局发布的10个处罚案例中,多家管理人涉及保本保收益的违规行为,主要是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及承诺最低收益。


无论在任何法规中,承诺保本保收益都是被严格禁止的,也是监管检查的必查项。在日常工作中,监管部门进行现场检查时,在承诺保本保收益层面,主要关注以下几点,供管理人参考自查:


1.是否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2.产品合同及销售材料中是否存在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等;


3.产品名称中是否含有“保本”字样;


4.是否与投资者私下签订回购协议或者承诺函等文件,直接或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5.募集过程中是否存在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6.是否向投资者口头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承诺保本保收益。



适当性管理




在深圳证监局发布的10个处罚案例中,有7家管理人涉及适当性管理层面的违规,属于重灾区,我们总结了一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未对部分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 未对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3. 向部分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4. 未实质性审核投资者适当性材料

  5. 未妥善保存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相关资料


证监会发布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开始实施,这么多年过去之后,仍然有很多管理人存在适当性管理问题。日常工作中,监管检查会关注的适当性问题也很多,我们在此进行罗列,供管理人参考自查:


1.是否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2.通过代销方式销售产品的,是否与代销机构约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责任,代销机构是否采取风险评估、风险揭示及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的确认措施


3.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


4.向投资者推介的私募基金是否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5.适当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 是否制定投资者分类制度

  • 是否制定投资者分类转化制度

  • 是否制定划分产品或服务等级制度

  • 是否制定执行适当性匹配制度

  • 是否制定定期开展自查制度或工作机制

  • 是否制定适当性档案管理制度

  • 是否制定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制度

  • 是否制定客户回访检查制度

  • 是否制定评估与销售隔离制度

  • 是否制定适当性管理的培训考核制度和工作机制

  • 是否建立涉及适当性管理的投诉纠纷处理制度

  • 是否制定违反适当性管理的监督问责机制

  • 是否制定落实适当性管理的执业规范

  • 是否建立委托其他机构销售产品的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

6.人员、设备配备及内部培训情况:

  • 是否指定落实适当性管理的具体分工和分管领导

  • 是否设置负责适当性管理的部门

  • 是否配备适当性管理工作专职人员

  • 是否配备录音、录像及开展非现场业务的留痕设备

  • 是否组织开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内部培训。   


7.向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时,是否了解投资者的下列信息:

  • 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

  • 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财务状况

  • 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

  • 投资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

  • 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

  • 诚信记录

  • 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

  • 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 其他必要信息    


8.是否根据产品或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对其适合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投资者类型作出判断,根据投资者的不同类型,对其适合购买的产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作出判断


9.投资者主动要求并坚持购买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接受相关服务的,是否确认其不属于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是否就产品或者服务风险高于其承受能力进行特别的书面风险警示


10.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是否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增加回访频次等


11.是否根据投资者和产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变化情况,主动调整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以及适当性匹配意见,并告知投资者上述情况


12.是否进行下列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活动:

  • 向不符合准入要求的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 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投资者有可能使其误认为具有确定性的意见

  •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 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不符合其投资目标的产品或者服务

  • 向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销售或者提供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或者服务

  • 其他违背适当性要求,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13.是否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前告知下列信息:

  • 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

  • 可能直接导致超过原始本金损失的事项

  •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可能导致本金或者原始本金亏损的事项

  • 因经营机构的业务或者财产状况变化,影响客户判断的重要事由

  • 限制销售对象权力行使期限或者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内容


14.对投资者的告知、警示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告知、警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送达投资者,并由其确认已充分理解和接受


15.是否综合考虑收入来源、资产状况、债务、投资者知识和经验、风险偏好、诚信状况等因素,确定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细化分类和管理


16.是否按规定对投资者进行类别转化


17.是否建立或者更新投资者评估数据库


18、是否按规定了解所销售产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信息,根据风险特征和程度,对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划分风险等级


19.是否按规定录音录像或者采取配套留痕安排


20.委托销售的,是否明确告知代销方所委托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适当性管理标准和要求,以及相应法律责任


21.是否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或者服务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严格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分类、分级,定期汇总分类、分级结果,并对每名投资者提出匹配意见;是否制定并严格落实与适当性内部管理有关的限制不匹配销售行为、客户回访检查、评估与销售隔离等风险制度,以及培训考核、执业规范、监督问责等制度机制


22.是否定期开展适当性自查(应当每半年开展自查),对于自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23.是否妥善保存适当性相关信息资料。对匹配方案、告知警示资料、录音录像资料、自查报告等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十年


24.是否妥善处理适当性相关的纠纷,与投资者协商解决争议,采取必要的措施支持和配合投资者提出的调解



投资运作




投资运作涉及的范围比较广,违规情形也多种多样,在深圳证监局发布的10个处罚案例中,涉及投资运作相关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未实际参与私募基金的项目尽职调查和投资决策

  2. 不公平对待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

  3. 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调整估值方法

  4. 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5. 未独立开展投资决策


在证监局看来,以上几类违规情形都属于管理人未充分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导致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让渡投资管理权限、危害投资者及基金财产安全等相关问题。


在日常工作中,监管部门关于基金投资运作层面的检查重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供管理人参考了解:


1.是否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经营或者变相经营资金拆借、贷款等业务,是否存在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承诺回购本金等方式变相增加政府隐性债务的情形


2.是否将投资管理职责委托他人行使


3.基金产品完成备案手续前是否参与股票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4.是否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份额认购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在基金合同中约定计提优先级份额收益、提前终止罚息、劣后级或者第三方机构差额补足优先级收益、计提风险保证金补足优先级收益等;是否穿透核查结构化产品投资标的,结构化产品是否嵌套投资其他结构化金融产品劣后级份额


5.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国家禁止或者限制投资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土地管理政策的项目,但证券市场投资除外


6.是否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

  • 不同基金资产进行混同运作,资金与资产无法明确对应

  • 基金产品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 基金产品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 基金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 基金产品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 基金产品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产品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机构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


7.是否存在以下行为:

  • 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 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以向私募基金、私募基金投资标的及其关联方收取咨询费、手续费、财务顾问费等名义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 玩忽职守,不按照监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 未对不同私募基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 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关联方名义、账户代私募基金收付基金财产

  • 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等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 以套取私募基金财产为目的,使用私募基金财产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实际控制的企业或项目等自融行为

  • 不公平对待同一私募基金的不同投资者,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 私募基金收益不与投资项目的资产、收益、风险等情况挂钩,包括不按照投资标的实际经营业绩或者收益情况向投资者分红、支付收益等

  • 不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投资运作或者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 交易价格严重偏离市场公允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

  • 以利益输送为目的,与特定对象进行不正当交易,或者在不同的私募基金账户之间转移收益或亏损

  • 违背风险收益相匹配原则,利用结构化私募基金向特定一个或多个劣后级投资者输送利益


8.是否存在从事损害私募基金财产或者投资者利益的关联交易等投资活动;是否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是否通过多层嵌套或者其他方式隐瞒关联交易,对关联交易定价方法、交易审批程序等进行规范。使用私募基金财产与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是否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私募基金合同约定,防范利益冲突,投资前是否取得全体投资者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决策机制决策同意,投资后是否及时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




编辑:颜梅

素材来源于深圳证监局、积募

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
坐落于千灯湖畔、扎根于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千灯湖创投特色小镇是广东省142家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中唯一一个金融类特色小镇。小镇以助力佛山打造珠江西岸创投中心、“金融科技产业”全面融合发展为目标,开启全新发展征程。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