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家长:
您好!
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更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近期,社会上因中学生违规骑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事故现场触目惊心,多少花季生命就此凋零。为确保学生生命健康安全,恳请所有家长高度重视并协助配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 16周岁;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普通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因此,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路上骑电动车或改装电动车上路是一种违法行为。
1.禁止未满12周岁的学生骑自行车上路。
2.禁止未满16周岁的学生骑电动自行车
3.禁止所有学生驾驶摩托车、电瓶车、机动车。
1.很多中学生骑自行车、电动车,完全是出于攀比的心理,虚荣心作祟,盲目跟风,这样不利于学生良好品行的培养。
2.自行车、电动车虽便捷,但中学生遇到紧急事件时的控制能力弱,很容易造成惨剧的发生。
3.中学生往往性格冲动,骑自行车、电动车一般车速较快,容易引发交通安全事故。
4.中学生骑自行车、电动车搭载其他同学,若因骑车载人引发交通安全事故,小则引发不必要的经济矛盾纠纷,大则给彼此家庭带来不可逆的伤害。
5.有些中学生骑自行车、电动车时,喜欢在路上玩漂移、比赛超车,做出危险动作,威胁到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
6.中学生往往不熟悉交通法规,经常出现超速、超载、逆行、载人,随意占用机动车道,随意变更车道,不遵守交通信号灯等违规行为,造成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
家长作为监护人,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车的危害性,一定要切实履行监护责任,把好第一道关。
1.家长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积极维护交通秩序,做到骑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同时佩戴安全头盔,不加装遮阳伞,不开老年代步车等不具备载人条件的车辆,以实际行动,做好孩子的榜样。
2.要对孩子进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培养孩子良好的交通行为习惯,跟孩子一起学习交通安全知识,认识交通标志、危险标志、禁止标志。公安交管部门将严查无证驾驶、违规载人、闯红灯等行为,对学生违法违规行为一样严查。
3.行车过程中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做到不开斗气车,不强行超车,不超员超载,不超速行驶,不闯红灯,不饮酒驾驶,不随意变更车道,不乱停乱放,不车窗抛物,文明礼让行人。
4.为了孩子的安全,家长们要履行好教育和监护责任,不违法违规为学生购买和提供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出行或上下学,也严禁孩子骑电动车上下学。
1.适当改变出行方式。建议根据距离远近采取学生自己步行、家长亲自接送等方式上下学。
2.正确佩戴安全头盔。家长骑电动车、摩托车送孩子上学时,家长和孩子要佩戴安全头盔,一人一盔,安全伴随。
3.定点错时接送。家长要与孩子约定好合适的接送地点,并配合学校保卫人员的疏导把接送车辆停放在合理位置。建议适当远离学校大门口,避免造成校门口附近交通拥堵,注意接送时不可超载。
1.家校携手,共育成长
家长要对子女违规驾驶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行为进行自查自纠,从源头上杜绝违规出行的现象;做好交通安全教育管理,教育子女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不骑电动车上下学。
2.严查严管严要求,筑牢交通安全网。
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违规骑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年满16周岁的学生驾乘改装电动车,占用机动车道,未佩戴安全头盔、超速、超载、飙车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学校将通知其家长到校配合教育;同时学校将对学生进行全校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和入团资格,给予纪律处分,并将处分记入学籍档案和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被交警部门查获或通报的,将由交警部门根据交通法规依法处理。
孩子的安全是每个家庭的最大心愿,保障学生的交通安全,是我们共同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用自身良好的交通行为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影响孩子,共同构建我们的安全和谐家园。最后,祝广大家长朋友工作顺利、阖家幸福、万事如意!
事故案例一:
12岁骑电动车撞人父母被判赔110多万
2021年10月4日,12岁的小萧使用父亲萧先生的账号,扫码开锁骑共享电动车。在骑行过程中,小萧逆向行驶,与驾驶两轮电动车且未戴头盔的夏女士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夏女士受伤,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萧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因事故发生时小萧未成年,共享电动车在使用时有保险服务,故以小萧的父母、共享电动车所有公司、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涧西区人民法院,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萧的父母赔偿夏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10余万元。
事故案例二 :
学生驾驶电动车搭载同学摔倒致其死亡,
父母被判赔70万元
2022年3月4日,未成年学生王某(未满16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同校未成年学生李某(未满16周岁)因操作不当电动车发生侧翻。后座乘员李某坠地受伤,送医救治无效后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不负责任。李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王某及其监护人承担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情况,于是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及其监护人共计赔偿70万元。
事故案例三
江西上饶市学生小熊出于好意,邀请同学小赖到家里吃饭。小熊骑电动车搭载小赖到家,吃完饭后又搭载她一起去上课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小赖当场死亡。小赖父母处理完丧事后,随即将小熊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65万余元,法院判决认定构成“好意同乘”减轻被告30%赔偿责任,6月30日,广信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12451.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