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我想到自己没有驾驶证,而且车辆也没有什么手续,所以就开车逃跑了,没想到还是被你们抓住了……”近日,收到海东市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驾驶人魏某某后悔不已,并表示今后一定吸取教训,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
10月19日17时20分许,魏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青AJ****小型汽车沿互助县威远镇桦路与安定东路十字路口实线处向右变道时,与陈某某驾驶的青AH****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魏某某驾车逃离现场。
接到报警后,交警大队办案民警通过受害人提供的车辆特征及相关信息,对事故现场周边进行摸排走访,最终锁定了嫌疑车辆及肇事司机魏某某,并依法传唤魏某某前来接受调查处理。
在铁证面前,魏某某对自己驾车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经调查,民警还发现魏某某尚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驾驶的青AJ****号牌小型普通客车也已达到报废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互助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魏某某作出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合并罚款3100元、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目前,违法行为人魏某某被送往互助县拘留所执行拘留。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肇事逃逸的当事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内拘留。同时,驾驶证一次记满12分。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逃逸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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