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注意!这么干负刑事责任!

教育   2024-11-02 13:12   黑龙江  

在安全生产工作中

集团公司每名干部职工

都要尽职尽责

如果玩忽职守

不按规章制度作业

违反法律法规

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哪些人会触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从重处罚和从轻处罚都有哪些情形?


01

有什么具体案例吗?

2018年9月至2019年7月,贵州甲有限公司乙煤矿(以下简称“乙煤矿”)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由该单位实际控制人郑某(已判刑)决定在乙煤矿违规布置隐蔽作业区,超合法采区范围掘进巷道,越界开采煤矿。在非法开采过程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管,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身为乙煤矿安全副矿长的林某以及身为安检科科长的张某,明知上述情况却不制止、不报告,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2019年7月29日2时0分,乙煤矿采煤工作面发生一起煤与瓦斯突出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林某在事故发生后,不仅不依法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此次事故,还参与了煤矿实际控制人郑某、矿长杨某(已判刑)组织、指挥的不报、瞒报安全事故行为,协助转移被害人尸体。在面对相关职能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询问时,不如实报告事故情况,不报、谎报事故致四人死亡的事实以及事故地点。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在担任乙煤矿安全副矿长、安检科科长期间,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致四人死亡、二人轻伤,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林某在事故发生后,不向相关职能部门上报此次事故,协助转移被害人尸体,不报、谎报事故致四人死亡的事实以及事故地点,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均应予惩处。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02

法律如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03

哪些人会触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四条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第九条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串通,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的规定,以共犯论处。



04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从重和从轻处罚的情形

(1)从重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二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未依法取得安全许可证件或者安全许可证件过期、被暂扣、吊销、注销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关闭、破坏必要的安全监控和报警设备的;

(三)已经发现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个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四)一年内曾因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

(五)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的;

(六)安全事故发生后转移财产意图逃避承担责任的;

(七)其他从重处罚的情形。


(2)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第十三条 ,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在安全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或者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来源:哈铁家园

采编:方   琪

审核:孟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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