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物业公司服务的小区,
物业费是必须缴纳的费用,
这是物业公司为服务整个小区的保障。
那么,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合法吗?
物业公司应该先服务后收费,
还是先收费后服务?
2014年11月25日,张三入住某小区,并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物业服务费采用预收方式收取,在每周期最后一个月25日前交纳下一个周期的物业费。2020年9月,某物业公司以张三未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其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为由将张三诉至法院,要求张三支付拖欠的2018年至2020年物业服务费3659.73元。张三辩称,物业公司存在大量物业服务问题,自己不缴物业费是有理由的,且物业公司主张的预收物业费的方式不合理,预收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加重了自己的责任,属于无效条款。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张三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物业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相应职责,为张三提供物业服务,张三也已实际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故应按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关于张三提出物业服务协议属格式条款,预收一年物业服务费的行为不合理,属无效约定的辩解意见,法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开发商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张三入住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为其提供物业服务的是物业公司,且协议对物业收费标准及方式等情况约定明确,故法院对张三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物业服务收费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预收物业费,但是预收物业费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总 结
物业公司预收物业费合法,但预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里面约定,物业公司可以提前预收一年的物业费,那么,业主就应该缴纳。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里面约定,物业公司可以预收半年的物业费,而物业公司非要预收一年的物业费,那么,你可以拒绝。
如果物业服务合同里面约定的是物业公司先提供服务、后收取费用,那么,物业公司就无权提前收取物业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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