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明确法律责任

健康   2024-11-21 14:30   辽宁  

《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

明确法律责任





2021年4月15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大连市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已通过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控制吸烟场所、控制吸烟措施、宣传教育、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二十八条。其中,《条例》 第六章“法律责任”内容如下:

第二十二条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禁止吸烟场所(区域)的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室内吸烟室的设置不符合要求的,由相关监督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烟草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明显标识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控制吸烟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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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科室丨素养监测与评价科

撰稿人丨林洁丽

排版丨包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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