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煤矿“三项岗位”人员线上培训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能和便利群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基本条件》《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矿“三项岗位人员”,是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线上培训,是指学员通过移动终端或电脑终端登入互联网,利用线上安全生产培训平台(以下简称“线上培训平台”)进入线上虚拟课堂,完成学习并获得学时的一种培训方式。
本办法所称线上培训平台运营单位(以下简称“平台运营单位”),是指经合法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场所和设施设备,人员满足相应运营服务需求,开设的线上培训平台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和《贵州省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网络培训平台管理规范》要求的单位。
第四条 参加线上培训的学员在完成线上培训和必要的线下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合格后,通过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资格考核,可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明或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培训平台对煤矿“三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活动及监督管理工作。
省能源局指导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线上培训工作,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对线上培训平台及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线上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平台运营商基本条件:
(一)应成立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自主知识产权、商业信誉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固定办公场所、专业技术服务团队、运维管理及客户服务团队,具备平台建设、教学管理、课程研发、技术服务、安全防护、应急处置等能力,建有科学适用的测试题库,在贵州省设有服务团队或委托经营商。
(三)依法取得具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运营服务应符合国家有关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传播与发布及网络信息安全的有关规定。至少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划分准则》(GB 17859)第2级以上安全保护等级备案;访问安全通过第三方安全公司全面检测;在全国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备案。
(四)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纪、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五)应满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要求,且应具有独立的知识产权,或者提供相应的授权使用权证明。
第七条 满足以上基本条件且有意向承担线上培训工作的平台运营单位,可以向省能源局申报。平台运营单位对提交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运营期间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
第八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以及省能源局相关要求,做好运行管理、更新维护、技术支持、信息安全保密、培训数据管理等工作,不断完善功能建设,确保线上培训平台安全可靠,方便学员在线学习应用。
第九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具备科学、健全、合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并建立统一管理、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做好开设栏目的内容审核、维护督查和更新等工作,保证整体平稳、健康和有序运行。
第十条 平台运营单位聘请录制课程的教师应当具有相应专业背景和5年及以上实践经验,线上课程授课教师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中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证或高级职称。所有线上课程授课教师相应印证资料可通过平台查询。
第十一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有关互联网安全管理的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定期对网站服务器、运行环境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妥善处理,确保网站的安全和稳定。应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建立应急预警机制,防止出现系统性意外事件,备份数据的保存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平台运营单位的信息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管理的规定,公布的所有信息应符合信息安全的要求。
第十三条 线上培训平台发布、转载有关信息应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具备完整的售后服务体系,在贵州省内具有与业务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客户服务团队,拥有保证线上培训平台运营与维护、防止黑客攻击、保障网络安全、资料保密的专业技术团队,并保证每日24小时在线服务。对培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解决问题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培训档案并妥善保管备查,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6年,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确保在线培训过程可查询、可追溯。培训档案应包括学员基本信息、培训课件内容、课程设置、学时记录方式以及其他培训档案。平台运营单位根据培训结果如实出具参加线上培训的证明。
第十六条 平台运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二)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三)协助学员代学或发现学员有挂机、代学等行为而不制止、不处理;
(四)擅自修改培训数据,提供虚假培训证明;
(五)线上培训内容、时长不符合培训大纲要求;
(六)其他弄虚作假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文件要求的行为。
第十七条 线上培训课程上线前,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对课程内容、形式、意识形态、视频格式、视频质量等进行审核。使用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应对平台课程进行审核,确保课程内容、形式、意识形态、视频格式、视频质量、版权等符合要求,并对线上培训教学进行全过程管理。课程版权应具可追溯性,确保字体、文本、图片、音频、视频、动画、人物肖像等无版权争议。
第十八条 线上培训课程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设置。“三项岗位人员”的培训,按照应急管理部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统一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及有关标准实施。课程内容涉及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后,相关的课程应在2个月内进行更新、完善,技术标准等发布后,相关的课程内容应在3个月内进行更新、完善。
第十九条 线上培训课程以学时为计算单位,课程时长可累积计算,每学时不少于30分钟。线上培训学时可按同等时长计入安全生产理论知识培训学时,线上培训学时与线下培训学时具有同等效力,线下理论培训学时不应低于相应培训大纲规定理论培训学时的30%,学员每日培训总学时不得超过10学时。实际操作培训应采用线下培训方式开展。
第二十条 线上培训课程设置应至少包含一个完整行业领域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特种作业人员的模块内容。各模块应有索引及简介,便于学员快捷找到所学内容。
第二十一条 线上培训课程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多媒体形式呈现,表现方式可多样化,包括但不限于专家授课、案例分析、2D/3D动画、情景剧等,其中案例分析应与所授工种相匹配。同时还应包括课程名称、教师简介、内容简介、培训学时、课程形式、培训对象等介绍。
第二十二条 线上课程质量要求图像清晰,画面亮度、灰度适宜,色彩选取符合视觉要求,无抖动、无倾斜、无变形;曝光适当,还原性好,无偏移、无跳帧、失帧现象,视频播放流畅;视频画面与音频同步,无明显的超前或滞后现象;声音清楚,无明显失真、放音过冲、过弱和杂音;无冗余画面和课程无关的画面等。
第二十三条 线上培训平台应设立互动交流空间并建立培训课程质量反馈制度,学员可对学习内容、课程设置、教师讲授等按平台设置客观评价内容进行评价。平台运营单位对于学员满意度低或质量较差的课程要及时下架更新。
第二十四条 线上培训平台应支持多终端学习和完善、流畅的学习流程,具体功能应具备在线课程管理、实名注册、远程教学、交流互动、学习记录、学时证明、档案管理、查询统计、人像抓拍、人脸识别、屏蔽快进、防止多点登录、无操作锁屏等功能,具备活体认证、图形验证、防切屏等防替学、防挂课功能,具备实时监测第三方刷课时作弊软件的功能。
第二十五条 线上培训平台应具备实名注册功能,能够对身份信息进行校验。禁止同一账户多应用登录、同一应用多账户登录和同一账户同时学习多个课程。支持断点续播功能,以学员最近一次登录学习结束时的时间节点为下一次登录学习的起点播放时间(包括被动中断课程学习的情形)。发现学员在线学习时作弊的,线上培训平台应取消其全部培训学时,对证书已发放的,应立即撤销其证书。
第二十六条 学员完成线上课程学习并测试合格后,线上培训平台可实现学时查询和学时证明实时生成、下载、打印等学时管理功能。学时证明有效期为12个月。学时证明需有网络培训平台的盖章及相应培训机构电子签章,内容至少包含学员姓名、身份号码、取证类型、应修学时、学习内容、己修学时、学时时间段等。
第二十七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按照“一人一档”建立学员学习电子档案,学习信息实时记录,包括身份信息、工作单位、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学习时长、学习完成情况、测试情况、人像抓拍图片、学时证明等。按照“一期一档”生成培训档案,班级培训档案内容至少包含培训计划、培训班级信息、学员信息汇总、考勤记录、培训内容、质量评估和培训总结,以及学习记录、人像抓拍图片和学时证明等。
自动生成学员学习考试档案,详细记录每课时学习实况,具备学习数据导出、在线学习进度和测试成绩统计等功能,确保培训情况、电子证书等信息存档备份备查,考核成绩以及培训全过程等信息至少能储存3年以上。
暂停业务或申请退出的平台运营单位应与相关线下培训机构、考试机构做好档案交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所收集学员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学员的基本信息等关键数据应采用加密存储方式,符合《信息安全技术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GB/T 22239)的要求。按有关规定使用学员信息,保证档案信息安全,不得擅自将档案信息泄露给第三方。因平台运营单位原因导致学员档案信息泄露,将依法追究平台运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能源局按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及本办法相关规定面向全国遴选线上培训平台工作,建立煤矿安全生产“三项岗位”人员线上培训平台目录库。
鼓励省内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自建或选用省能源局遴选的线上学习平台,使用时应向省、市、县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报备并接受监管核查。
第三十条 遴选的在线培训平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线上培训平台的提供运营商应按照贵州省能源局有关要求提供服务并接受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线上培训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应加强线上培训监督管理,各安全培训机构不得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线上培训平台开展培训。省能源局每年组织对线上培训平台开展条件评估、检查,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线上培训平台引导其退出培训市场,且5年内不再推荐使用
第三十一条 平台运营单位有独立的监管平台,能够按照省、市、县及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划定监管权限。支持按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要求,实现学员身份信息、在线学习过程信息、学习记录、学习证明等数据在线监管和统计。
第三十二条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各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并提供学员报名信息、所在学习的班次、学习时长及进度、最终完成的学时及学习内容情况、学员对课程的评价反馈情况等信息查询权限。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线上培训从业条件及相关要求,或有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平台运营单位,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应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