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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
当事双方发生矛盾纠纷
一方当事人在微信群内辱骂另一方
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今天
通过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
一起来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近日,永宁法院李俊法庭调解了一起微信群内辱骂他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经调解被告向原告真诚道歉,二人从剑拔弩张到握手言和。
阮某与沈某系同村村民,因日常生产交往过程中发生矛盾,2024年4月18日,沈某为泄私愤,在村组微信群中以语音形式辱骂阮某,言语粗俗,影响恶劣。阮某认为沈某的行为致使其身心受到严重打击,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沈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立即与双方取得了联系,了解事情原委及调解意愿。鉴于原被告二人均年事已高,调解过程不能过于激进,于是决定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把双方当事人分开,从情、理、法三个角度分别进行耐心劝说,引导他们正确处理纠纷,并向他们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从法律角度向双方释明利害关系。同时,也向沈某严肃指出,个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最终,在承办法官耐心的劝说和引导下,沈某意识到自己的行为确实不妥,表示愿意在村组微信群里发布道歉声明,并当庭向阮某赔礼道歉,承担案件受理费。双方也由此解开了心结,消除了怨气,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在民事交往中,如因个人过激言论或行为对公民名誉权造成侵犯的,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微信群、朋友圈、抖音、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不是法外之地,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自由,但发表言论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在网络上辱骂他人、散播谣言等构成名誉侵权的,将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信息来源永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