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1日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对淄博市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副局长张京义
受贿一案公开宣判
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张京义
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扣押、查封在案的赃款赃物及孳息
依法予以追缴
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上半年至2023年11月,被告人张京义利用担任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局长,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桓台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桓台县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淄博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案件办理、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相关单位或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591万余元。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张京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张京义到案后,主动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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