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潘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起诉至三都县人民法院。
2023年6 月,潘某某经人介绍认识覃某某(另案处理),覃某某让潘某某找女生偷渡到缅甸从事卖淫活动,许诺每成功偷渡一人将得到3万元的好处费,到缅甸后还另有提成,于是潘某某找到岑某某、石某某、吴某某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于2023年7月初伙同覃某某共同组织将三人运送到云南边境,后潘某某因害怕境外混乱返回三都县。覃某某带石某某、吴某某、岑某某偷渡到缅甸后从事卖淫、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在组织偷越国境过程中,潘某某非法获利4000元。
三都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未成年女性偷渡到缅甸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潘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三都县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
(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
(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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