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AI、车联网、数据知识产权等,北互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

文摘   2024-08-29 17:5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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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十大典型案例,本文梳理关键裁判要点如下。


1. AI应用

  • “全国首例AI文生图著作权侵权案”:人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若符合作品的定义,则应被认定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若体现出使用者的独创性智力投入,则相关著作权一般应归属于人工智能使用者。

  • “‘AI陪伴’案”自然人的人格权及于其虚拟形象,未经许可擅自创设、使用自然人虚拟形象的,构成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侵害;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算法设计实质参与了侵权内容的生成和提供,应按照内容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

  • “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侵权案”: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自然人声音权益及于利用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 “‘AI换脸’案”:肖像权“可识别性”不局限于面部,但应当主要集中于自然人的个人生理特征,避免肖像权的任意扩张影响妆容、造型等领域的合法使用及创作传播。未经授权对包含他人肖像的视频进行“AI换脸”处理,包括收集包含他人人脸信息的出镜视频,并将新的静态图片中的特征与原视频部分面部特征、表情等通过算法进行融合,构成对他人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2. 数据资产

  • “全国首例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效力认定案”: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可以作为原告享有数据财产权益的初步证据,也可以作为其数据收集行为或数据合法性来源的初步证据

  • “游戏道具财产权案”: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时,网络虚拟财产的侵权责任亦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损害赔偿数额亦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可根据网络游戏道具的获得方式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 “NFT数字藏品著作权侵权案”:未经许可以出售NFT数字藏品为目的展示、传播作品,构成对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3. 车联网与汽车销售

  • “全国首例‘车联网’著作权侵权案”:车机系统提供方参与并提供车载视频播放应用软件内容定制提供付费会员套餐服务,与作品提供方以分工合作的形式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 “企业间共享个人信息案”:企业间共享个人信息应征得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单独同意。涉案软件在用户查看A品牌汽车报价时提示“经销商将致电您提供报价,请注意接听”,对于将向经销商提供手机号用于询价的处理行为向用户进行了告知,且用户可在该页面选择是否使用“询底价”功能,以决定是否对其手机号进行授权,符合单独同意构成要件;但向A品牌之外其他品牌经销商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活动,未取得单独同意。


4. 平台侵权

  • “消费投诉平台付费入驻案”消费投诉平台强制要求被投诉企业须付费入驻投诉平台才能回复投诉,利用不合理的平台规则获取会员收益,系属于内容服务提供者,主观上构成过错。在满足其他侵权构成要件情形下,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按照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适用法律。


了解详情,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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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陈瑊 陈煜烺 林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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