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文摘   2024-11-05 15:19   辽宁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检察建议工作的决议

(2024年10月30日宜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及省委实施意见,进一步监督和支持全市检察建议工作,提升检察建议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议:

一、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参与社会治理,维护司法公正,促进依法行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要方式。

二、全市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增强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意识,自觉支持和配合检察建议工作。

三、全市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立足宜春实际,聚焦社会安全、公共利益、基层治理、民生保障、营商环境等重点领域,充分发挥再审、纠正违法、公益诉讼、社会治理等检察建议作用,打造检察建议工作宜春样板,服务保障中国式现代化的宜春实践。

四、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应当坚持严格依法、准确及时、必要审慎、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对检察建议必要性、合法性、说理性的审核,提高检察建议质量。

五、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需要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可以依法调阅相关单位的卷宗材料或者其他文件,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收集证据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助调查核实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等依法处理。

六、检察机关提出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重大问题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检察建议时,应当听取“两代表一委员”、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等第三方人员意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召开检察听证会、专家咨询会等听取意见,并将相关意见作为提出检察建议的重要参考。

七、检察机关对于检察建议中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报告。对于涉及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违法情形具有典型性等事项的检察建议书,可以抄送同级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或者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

八、检察机关送达检察建议书,应当采取书面送达或现场宣告送达的形式。现场宣告送达检察建议,可以邀请“两代表一委员”、人民监督员等第三方人员参与。

九、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相应处理并书面回复。对检察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书面说明情况或者提出异议,检察机关应当认真复核后及时反馈处理意见。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检察建议的,被建议单位应当向检察机关书面说明情况或者申请延期。

十、被建议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回复检察建议,或者经检察机关督促后不回复、办理不到位的,检察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通报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必要时可以报告同级党委、人大、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符合提起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十一、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检察建议工作宣传,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举办“检察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社会各界对检察建议工作的知晓度,营造社会各界参与、支持检察建议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人民群众可以通过宜春检察微信公众号、12309检察服务热线以及信件等方式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建议。

十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联系,建立检察建议与行政建议、监察建议、司法建议贯通协调机制。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情况会等方式加强协助配合,完善信息共享、调查协作、线索移送、通报反馈等制度,提升协同治理效能。

十三、加强人大代表建议与检察建议衔接转化工作。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应当认真研究,予以采纳,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对于检察建议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检察机关也可以为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提供参考。

十四、建立检察建议落实情况考核机制,将落实检察建议情况纳入平安宜春建设体系考核,形成推动检察建议工作合力。

十五、市县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开展法律实施情况检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检察建议职责。

本决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 | 宜春人大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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