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3日,琼中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再审审查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申请人通过调解后,支付了赔偿金,并撤回再审申请,申请人执行人拿到赔偿款,执行案件同时结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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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顾
调
解
过
程
收到黎某的再审申请书及材料后,承办法官与原审法官了解当时送达的情况及审理情况,后多次与黄某、黎某进行联系,查清黎某对送达曾经拒接,但原审审理时委托其所在的法院送达后,黎某电话表示同意电子送达,原审法官认为在没有得到其本人签名确认同意电子送达的情况下,不能确定黎某是否明白电子送达的法律后果,法院最后通过公告送达。后黎某知道判决结果想提起上诉时已过了上诉期,只能提出再审申请。承办法官经与黄某了解纠纷发生的始末,发现双方之间因处事方式不同,沟通存在障碍,加上黎某因未能提起上诉表达对判决结果不服对承办法官及法院心生怨气。考虑以上因素后,承办法官认为案件如果启动再审,必然加剧双方的矛盾,黄某也不能获得赔偿,结果将是一案结,多案生,并不能达到纠纷实质化解的目的。
考虑到本案标的不大,双方没有明显的冲突和争议,主要是化解双方之前沟通不畅产生的心结和黎某对法院判决结果的“法结”。承办法官认为本案调解的可能性比较大,具有很好的调解基础,承办法官以案件到我为止的决心去调解。通过背对背的方式进行沟通,了解双方的真实想法,抓住双方当事人的说话风格判定其性格,站在当事人角度说当事人的心里话,让其感受法官确实能理解他们对这个案件处理态度与方式,并从诉讼成本、债务履行、实质性解决纠纷等方面进行调解。
在经过多轮沟通调解疏导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黎某撤回再审申请,黄某也拿到赔偿款,双方对调解的结果都很满意。
法官心得
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由于缺席审理,没有在原审案件中提交相关证据及答辩,导致其对案件判决结果不服,又不能上诉而心生“法结”。若机械办案,当事人可能获得的只是一份裁定书,矛盾纠纷并不能实质化解,反而会激化双方的矛盾。本案的顺利调解,不仅能让胜诉当事人的权利得到实现,而且还省去了后续再审案件的审理及执行等复杂环节,有效减少了双方当事人的诉累。只有把“诉讼到我为止”和“如我在诉”的理念贯穿到工作的每个环节,注重对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才能真正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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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琼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