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过世,欠的钱谁来还?

时事   2024-11-05 15:13   青海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债务人突然去世了,家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欠款,那么这笔欠款由谁来还?

案起缘由
承租人病逝留下债务未还

 2019年3月,王刚从李才手中租赁到一处位于西宁市城北区某家具城的商铺,准备经营家具零售和销售装饰装潢材料。双方约定,第一年租金为8.6万元,两年之后按某家具城的市场价确定,租金一年一付,并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刚开始一切正常,王刚也按时交了商铺租金。从2021年4月开始,王刚就没有交付过租金,同时,还一直欠着物业费和取暖费。每次李才催要,王刚都以各种借口推脱。2023年10月底,王刚因病去世,他还欠付李才商铺租金2.2万元,以及部分物业费和取暖费。

眼看收租无望,李才找到王刚的妻子小玉和儿子王强,要求两人代替王刚支付所欠租金,但是小玉和王强以不知情为由拒绝偿还。无奈,李才将两人告上法庭。

对簿公堂

家属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还款


 2024年9月19日,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才诉称:“王刚对自己欠租的事很清楚,我第一次找他索要时他给我打了一张欠条,之后还了一部分,目前还剩下2.2万元没有还。我收到某家具城发出的物业费、暖气费催缴函后才知道,他还欠缴着物业费、暖气费。王刚虽然已经离世,但是欠款还在。起初我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念其家属心情悲痛,没想着闹上法庭,但是被告却拒绝付清欠租和欠缴的物业费、暖气费,还声称不知情。作为王刚的财产继承人,两被告理应给付欠租等款项。”

 王强辩称:“首先,父亲和李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事情我不知情。其次,据我了解,父亲在世时已经向李才补交过房租,而且物业费、采暖费不是故意欠缴,是因为某家具城对此有相应的减免政策。后来父亲过世,商铺处于关门停业的状态,期间没有任何盈利,李才索要的欠款数额不合理。”

 小玉辩称:“丈夫与李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的时候我不在场,也不清楚具体约定事项,后来得知丈夫租赁了商铺也去看过,但是当时这个房子还是毛坯房,家里光装修就花费了20多万元。丈夫离世时并没有交代还欠着房租,且那时原告李才已经将商铺收回后转租出去了。对于欠租一事我不知情也没有钱还。前几年某家具城对物业费、暖气费有相应的减免政策,不应该全额支付,原告所说的金额不合理。”

 王强、小玉均表示,商铺不仅没有盈利,还因装修花费了不少钱,现在王刚已经病逝,商铺已被李才收回,家里根本没有多余的钱偿还债务。

法槌落定

应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义务


 城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遗产继承人是否需要还清欠租。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原告李才(出租方、甲方)与王刚(承租方、乙方)于2019年3月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王刚租赁李才的铺面,租期为3年,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租金第一年为8.6万元,第二、三年按某家具城市场价确定租金。物业管理费乙方自行向物业管理公司缴纳,水电费也由乙方自行缴纳,使用该商铺进行商业活动产生的其他各项费用均由乙方缴纳。2022年2月,王刚为原告李才出具手写单据一张,载明“2021年3月31日至2022年3月31日尚欠租金5.5万元,2022年2月底之前先付2万元至3万元,其余半月内付清,如不能兑现按合同履行。”

 城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李才所主张债权系王刚生前所负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于被继承人债务金额的认定,城北区人民法院认为,王刚与原告李才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王刚于2022年2月19日出具手写单据明确欠付租金5.5万元,此后又支付了3.3万元,王刚应给付剩余租金2.2万元。对于物业费、暖气费的承担,根据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物业费、暖气费应由王刚自行缴纳,系其应承担的债务,某家具城已向李才发出物业费、暖气费催缴函,为减少当事人诉累,由王刚直接向李才给付物业费及暖气费为宜。虽两被告抗辩表示因特殊因素影响,暖气费、物业费应由物业公司予以相应减免,但未就减免事实予以举证,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自2022年2月19日王刚出具手写单据对租赁费予以结算,商铺租赁合同应不再继续履行。王刚不应就2022年2月19日后的物业费、暖气费承担给付责任。故王刚应承担租金2.2万元以及物业费3.6万元、采暖费1.2万元,共计7万元。

 对于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承担,城北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小玉、王强均为王刚遗产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庭审中,两被告明确王刚未留遗嘱或对遗产作出特殊安排,故应对王刚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王刚已过世,其继承人小玉、王强均未放弃继承其遗产,且两被告对王刚遗产予以均等分配无异议,王刚的遗产足以涵盖涉案债权,故两被告应在继承王刚遗产范围内对其所负债务均等承担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城北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第509条第1款、第579条、703条、第1124条、1127条、1130条、1161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第1款、第68条第1款,第121条、第137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判决被告小玉、王强在继承王刚遗产实际价值限额内均等支付原告李才租金2.2万元以及物业费、采暖费4.8万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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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治报·法眼记者 雷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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